作者ntou92710007 (What I Have Done)
看板sex
標題[新聞] 性騷擾輕判 婦團籲修猥褻定義
時間Mon Feb 22 00:56:57 20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22/131/20sk9.html
2010/02/22 00︰07 史情玲
【記者史情玲台北報導】
從2005年至今,發生許多襲胸摸臀案,但由於這些案件加害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上的「猥
褻」定義,因此多以輕判或無罪收場,引發社會抨擊。包括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
目前正推動修改「猥褻」定義,保障被害人司法權益。
目前法律上猥褻的定義,仍沿用民國17年最高法院的決議:「猥褻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以及最高法院在民國27年的判例:「所
謂猥褻係指姦淫之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
短暫觸摸無法定罪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按照這兩個條文,猥褻的定義必需達到「誘起性欲或滿足性慾」才
能構成,因此讓被害人權益受損。以日前備受爭議的襲胸10秒案而言,被害人在內衣特賣
會上遭到加害人摸胸10秒。當初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中就表示,被害人遭加害人觸摸胸部的
時候,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礙,而侵害行為就已經結束;而且接觸時間很短,客
觀上無法引起他人性慾。由於加害人的行為不符合猥褻的定義,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性意涵應為考量重點
另外,過去法律實務上判定的猥褻隱私部位,只認定為可以被泳衣遮蔽的三點,就算將定
義放寬至大腿、腹部等部分,也容易產生爭議。例如想舔耳朵這類強烈具有性意涵的作為
,就無法被定義為猥褻。因此婦女新知表示,妨害性自主不能以身體部位做為劃分的界線
,考量重點應該在行為是否有性意涵。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猥褻的法律用語應該全面改成「性侵擾」,只要乘人不知或是以不
及抗拒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性意涵行為侵擾他人,就是侵犯個人的性自主權。這類型的案件
應該以受害者感受「是否妨害性自主」做為判定標準,而非行為人的動機。
另外,如果不是身體碰觸的性意涵侵擾行為,例如甩精、潑精等案件,因為沒有實際接觸
當事人的身體,就是精神上的性騷擾犯行,就以性騷擾防治法的罰則進行處罰。
目前婦女新知已經召集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
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共11個團體,共同推動修改法令,保
障被害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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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06.26
推 qrwtey:支持原po強姦判犯人無罪的法官 02/22 01:49
噓 ChrisBear:性騷擾跟猥褻本來就要做區分... 02/22 02:28
→ BUMAS:這就是傳說中的有罪推定原則...非常厲害 02/22 02:28
→ biriyado:以後連看妹都要小心..... 02/22 03:13
推 MJdavid:長相猥褻 02/22 07:08
→ ef9527:婦團跟人本跟判人無罪的法官跟不簽死刑的部長差不多等級。 02/22 09:21
推 ahiru:這群婦女團體是要玩殘刑法到甚麼時候?口交跟異物插入被列性 02/22 10:15
→ ahiru:交本身就已經很匪夷所思了,現在性騷擾還要被列到跟猥褻同一 02/22 10:15
→ ahiru:級,是被猥褻這樣聽起來比較可憐嗎?意涵無限擴張的結果只是 02/22 10:17
→ ahiru:增加大家的工作跟困擾而已,這樣有保護到真正的被害人嗎? 02/22 10:18
推 lancenena:腦殘婦團,要了個性騷擾防治法又把它架空! 02/22 12:42
推 BUMAS:他們不是要架空性騷擾防治法...他們是在擴張射程... 02/22 13:42
→ BUMAS:成功的話就讓猥褻這個比較嚴重的犯罪類型擴張到所謂性騷擾 02/22 13:43
→ BUMAS:然後還趁機讓比較嚴格的要件變得非常寬鬆...好計策... 02/22 13:44
推 DCHC:婦團已經改寫刑法了,條文主旨是妨礙性自主,不是強制性交。 02/22 17:28
→ DCHC:將口交、肛交、乳交、足交納入性行為,也算符合時代潮流吧:p 02/22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