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R56 (丁尺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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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少女遭性侵「不原諒他」 大學生重判3年4月
時間Mon Apr 5 08:28:31 2010
少女遭性侵「不原諒他」 大學生重判3年4月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市報導】2010.04.05 06:11 am
屏東某技術學院四年級男生,在國小女廁強暴
未成年女網友,檢察官認為少女出於自願,
依刑責較輕的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起訴,少女在法院審理時當庭痛哭,表示不會原諒對方,
法官因而改依較重的強制性交罪,
重判3年4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22歲的被告在網路結識未滿16歲的被害人,去年3月中旬,約少女外出教她騎
車,少女因重心不穩摔倒,嘴唇流血,到附近的一所國小漱口,被告先在廁所門口強吻少
女,再帶進女廁內,性侵少女得逞。
少女母親得知,訴請高雄市警方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兩人進入女廁前已有親吻、撫
摸行為,且少女進廁所後並無呼喊求救、逃跑等舉動,認為少女出於自願。
承辦此案的女法官調查發現,少女查覺被告要脫她的衣服時,隨即推擋抵抗,然仍遭被告
強制性交得逞,顯見少女並非在同意的狀況下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法官因而變更檢察官
的起訴法條。
被告律師在法庭上表示,被告年輕識淺,法律知識不足,一時意亂情迷,失去理智犯錯,
且過程中並未毆打少女,犯後深知悔悟,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希望法官對他酌減為2
年以下之刑,並讓他緩刑。
法官回應說,少女身心靈嚴重受創,在法院開庭時,一度哭泣到無法控制,具體表示不願
原諒被告,並說「若有和解也是家人與被告和解,我並不知情」;因此,被告雖未以毆打
方式傷害被害人,但他所做所為仍重創少女。
法官並說,事發當天兩人只是網路交友後的初次見面,被告以性侵害方式傷害被害人,顯
然他早在見面之前,即有利用網路交友方式,取得被害人信賴,並獲得與被害人出外見面
機會,再對被害人性侵害的念頭,而非一時的意亂情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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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5.171.78
推 seagod:一人一信請司法院將所有性侵案件都交給這個法官審理 04/05 08:50
→ iceno11:三年而以叫重判? 04/05 08:51
→ Jay915:三年夠讓那位男的在牢內被其它男人給剛剛好啦 04/05 08:56
→ motar:三年也差不多被肛爆了 04/05 09:27
推 a42152003:很重了吧 04/05 09:35
→ z777888999:重判?? 04/05 09:52
→ kyozwhie:服刑1年期間良好 固假釋 04/05 10:00
→ guteres:不原諒他變3年,那不原諒3次咧 04/05 10:34
→ Keo:拜託 價錢沒談好吧 04/05 11:24
→ JRD:這太明顯了 價錢沒談好 04/05 11:59
推 pradalove:價錢沒談好 04/05 12:22
推 soulknight:三年叫重判? 不錯了 比原本檢察官那腦殘好多了吧? 04/05 12:30
→ soulknight:還認為咧 那我認為檢察官該死 那是不是也要去死? 04/05 12:31
推 char5566:明顯價錢沒談好 被強姦不會叫的 04/05 14:15
噓 sleepyerer:難怪越來越多性侵犯 04/05 14:24
推 clark24135:重判兩個字是記者寫的吧 04/05 14:36
推 brasstb:不錯啦~至少不能緩刑 04/05 20:07
推 XP1:現在少女也真開放.素未謀面的陌生男網友都可以隨便約出來赴約 04/29 06:24
→ XP1:妳一個乖乖牌的少女.網路上有人約妳.妳也不是那麼容易就出來吧 04/29 06:25
→ mixcolor:2年以上免服兵役 05/18 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