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habala (王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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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夫外遇 妻錄下口交聲…不算通姦
時間Wed Apr 7 08:02:28 2010
夫外遇 妻錄下口交聲…不算通姦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0.04.07 05:38 am
林姓婦人錄下盧姓丈夫與女同事在車上「口交」聲音,控告兩人妨害家庭;台北地檢署雖
不採信盧「為了氣老婆刻意安排」的辯詞,但也認為錄音內容無法證明通姦,昨天做出不
起訴處分。
檢方說,「通姦」是指與已婚男女合意姦淫,姦淫是指男女交媾行為。刑法修正雖將口交
列入「性交」類別,但通姦罪仍維持須男女性器官交媾的「姦」字,口交仍不是「姦」的
行為。
林姓婦人去年發現盧姓丈夫舉止異常,懷疑他有外遇;去年五月廿二日晚間,盧藉口外出
時,她偷偷在丈夫車上放置MP3錄音「蒐證」;當天。盧一夜未歸。
盧返家後,林婦取回MP3檢視錄音內容,聽到丈夫與女同事在車上親吻、調情、撫摸的聲
音,並有丈夫要求女同事口交、女同事要求愛撫私處的鹹濕談話;還錄到丈夫向汽車賓館
櫃檯詢問房間位置及早餐地點的談話。
林婦和盧攤牌,盧表示會與女同事分手,但林婦後來發現丈夫仍與女同事藕斷絲連,因而
怒告兩人通姦,並提出錄音等內容當證據。
盧姓男子與女同事出庭時口徑一致,強調整件事是為了刺激與妻子冷淡的感情而故意安排
這段氣老婆的橋段,被錄到的車上對話、聲音都是表演出來的,兩人未通姦。
【2010/04/07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5215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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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25.41
→ motar:可悲 04/07 08:08
推 meidoku:口交不算通姦,但是可以算性侵耶,這標準真怪 04/07 10:06
→ scores:口交聲...其實我們是在車上吃拉麵啦 04/07 10:08
推 simpleclean:偉大的法律 04/07 10:24
→ camouflage:字義本來就有不同 強姦才會改強制性交 通姦沒改 哪裡怪 04/07 10:43
→ camouflage:沒改之前強姦罪也是要生殖器接觸到才算 否則只有猥褻 04/07 10:44
→ camouflage:這種告妨害家庭的都是成案之後撤回配偶部分只告第三者 04/07 10:44
→ camouflage:接下來談價錢的 現在沒辦法以刑逼民而已 還是會去要錢 04/07 10:45
推 Assyla:因為通姦是個很爭議的罪,大部分都只是配偶為了要錢而已 04/07 11:21
→ Assyla:感情不和,離婚就好了嘛,幹嘛撐到對方外遇 04/07 11:22
→ bhchad:離婚要談好條件 你另一半偷吃 你還要給他贍養費 你願意? 04/07 11:29
→ senjor:我們是在吃拉麵。 04/07 11:54
推 seagod:二樓這標準一點都不怪 是立法者故意的疏失 04/07 14:16
→ seagod:通姦罪在很多國家都已經除罪 也屬於無被害人的犯罪 04/07 14:16
→ seagod:因此通姦除罪化近來其實鬧的沸沸揚揚的 04/07 14:17
→ seagod:只是礙於婦權團體的壓力 所以立法者也不敢直接除罪 04/07 14:18
→ seagod:所以只好留下這灰暗地帶 讓構成要件比較難以成立 04/07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