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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09.10.03 03:28 am 失業的高雄市彭姓男子,在路邊伸手探入女騎士裙底觸摸私處, 不但被判處拘役59天,還得賠償對方精神損失10萬元。 被害女子告訴指出,去年3月5日上午8時55分, 她騎機車上班行經高雄市苓雅區某路段時,彭姓男子(30歲)騎機車先尾隨她, 趁她停放機車不注意時,以左手自正面伸入她窄裙內, 碰觸她的下體,她嚇了一跳,趕緊跑開,衝進公司。 不料,彭姓男子又於同年4月14日及15日,自她三民區住處附近尾隨跟蹤她。 彭女憤而提出告訴。 今年2月27日高雄地院刑事庭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彭姓男子判處拘役59日確定。 被害女子另提出民事告訴,指彭姓男子的行為,造成她心理畏懼、氣憤等極大痛苦, 令她動輒夜晚難以入眠,更對一般男性產生恐懼,無法進行正常的社交活動。 她要求彭姓男子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彭姓男子承認自己因愛慕被害女子,一時衝動觸摸對方的下體, 且事後也兩度跟蹤過被害女子;但他認對方要求賠償金額過高,他只能負擔3萬。 法官調查發現,彭姓男子原本是私人公司送貨職員,現已失業, 被害女子在另一家私人公司服務,薪資所得不高。 法官認為,100萬元精神賠償金額並不恰當,酌減為10萬元。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173189.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7.64.164
gadoma:第一推就要先說...這是"精神損失"不是"勞務對價" 10/03 10:51
f204137:男的被摸可以求精神賠償嗎 10/03 10:52
aicecoolman:噓法官....用薪資所得來衡量喔.... 10/03 10:52
gadoma:也就是10萬她不是因為黃金鮑.... 10/03 10:52
gadoma:給2樓..當然可以 10/03 10:53
aicecoolman:那學生妹不就可以摸爽爽了!! 10/03 10:53
gadoma:慰撫金本來就沒有具體損害..雙方資力的確是審酌因素"之一" 10/03 10:55
snowday:如果是接吻這種國際禮儀 不知道罰不罰 10/03 10:56
gadoma:那就要看對方是不是你應該表現禮儀的對象阿...路人想必不是 10/03 10:57
j35k3:接吻是國際禮儀,但違反對方意願就變強制罪了=.= 10/03 11:13
m90384:這麼剛好兩個都姓彭... 10/03 11:16
trancolon:所以摸"連奶奶"你就完了-沒一千萬本錢別亂摸... 10/03 11:19
snowday:罰強不罰吻 10/03 11:19
taiwan81903:噁心的垃圾 10/03 11:23
w8034372:看來是怨恨屋本舖出動的時候了=_= 10/03 11:24
scores:10萬可以摸多少啊.... 真不會算 10/03 11:27
wolfx:摸一下10萬?哀..... 10/03 11:44
redway:薪資所得不高就該被摸嗎= = 這麼不值 10/03 11:49
toughdick:10萬可以督50次 10/03 11:55
mig:社會這麼亂就是有這種白癡法官造成的 10/03 11:56
turtao:撞死人也才賠100萬...求償100萬瘋了嗎 10/03 12:02
yoshiringo:垃圾真多 10/03 12:12
mahy:摸有超過十秒嗎 10/03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