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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妨害性自主通緝超過十年 男子逃過一劫
時間Mon Oct 5 10:20:45 2009
妨害性自主通緝超過十年 男子逃過一劫
更新日期:2009/10/05 09:05
苗栗一名四十三歲的徐姓男子,八十四年十二月底,對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侵
得逞,而徐男屢傳不到,通緝時間也超過十年,由於刑法在九十五年七月一
號起實施新法,追訴期由十年延長為廿年,但因他犯罪時間是在尚未修訂條
文之前,因此法官審理後以追訴期已超過十年為由,刑事部分判決免訴,而
民事求償部分,也因刑事免訴而遭駁回。(彭清仁報導)
判決書中指出,被告徐姓男子,在八十四年十二月底,連續對一名未滿十六
歲的少女性侵害得逞,由於被告在檢方和院方開庭時,一直都未出庭,新竹
地院也在八十六年三月十二號發佈通緝至今。但刑法八十二條和八十三條修
正案,在九十四年二月修正公佈,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號起實施,所犯最重
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追訴期從十年提高為廿年。
而徐姓被告由於犯案時尚未修法,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的法律較有利
於被告,也就是刑事追訴期是十年,因此徐姓男子的法律追訴期十年已過,
這件妨害性自主案法官也以免訴結案。至於被告家人所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
求償兩百萬元,法官則以刑事部分判決免訴,依法民事求償也遭到駁回。據
了解,這起冗長的官司訴訟,被害人當時是未滿十六歲的少女,官司敗訴,
目前少女已經年滿廿九歲。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005/1/1scd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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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意思就是說~do完之後...躲起來10年、20年...
法院傳喚不用到,發佈通緝,也不用怕...
反正鴿子不會抓,沒事不要被臨檢到,或者用別人的身分證...
哇~這太完美了~這就是台灣的人權~台灣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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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208.2
噓 nikeussuussu:果真是犯罪天堂 10/05 10:22
噓 goodrink:那麼爽你去嘟阿 眼紅喔 10/05 10:22
→ ggly:紅燈右轉你就掛了 10/05 10:25
→ Rooxie:乾 鴿子都只抓紅燈右轉 10/05 10:27
噓 z51637:昨天才剛紅燈右轉... 10/05 10:27
→ z51637:不過鴿子放了我 10/05 10:27
→ PEACE240:樓上有留鬍子而且很有禮貌嗎.. 10/05 10:29
→ aakk:不到庭不是可以直接依單方證詞審判嗎? 10/05 10:29
→ z51637:超有禮貌的 10/05 10:33
推 goodrink:刑事跟民事是不一樣的喔~ 10/05 10:44
→ taiwan81903:台灣真萬歲 10/05 10:47
噓 adm123:法律追訴期真的是一件很怪的事。現在去對岸躲這麼容易。 10/05 11:00
→ adm123:而且通佈發佈通緝沒去追,根本沒用。 10/05 11:01
噓 GBIO:ya 我住在天堂 10/05 11:05
噓 star01:就甘心A 10/05 11:08
推 abardoo:一堆白痴鄉民在高潮什麼?哪一國刑法沒有追訴時效規定的? 10/05 16:52
→ abardoo:還「單方證詞」審判咧…不到庭的缺席判決只有在合乎條件下 10/05 16:57
→ abardoo:才可以 10/05 16:58
推 Km60369:一堆白痴鄉民...你真的以為躲犯罪10年20很好躲?? 10/05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