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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通緝超過十年 男子逃過一劫 更新日期:2009/10/05 09:05 苗栗一名四十三歲的徐姓男子,八十四年十二月底,對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侵 得逞,而徐男屢傳不到,通緝時間也超過十年,由於刑法在九十五年七月一 號起實施新法,追訴期由十年延長為廿年,但因他犯罪時間是在尚未修訂條 文之前,因此法官審理後以追訴期已超過十年為由,刑事部分判決免訴,而 民事求償部分,也因刑事免訴而遭駁回。(彭清仁報導) 判決書中指出,被告徐姓男子,在八十四年十二月底,連續對一名未滿十六 歲的少女性侵害得逞,由於被告在檢方和院方開庭時,一直都未出庭,新竹 地院也在八十六年三月十二號發佈通緝至今。但刑法八十二條和八十三條修 正案,在九十四年二月修正公佈,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號起實施,所犯最重 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追訴期從十年提高為廿年。 而徐姓被告由於犯案時尚未修法,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的法律較有利 於被告,也就是刑事追訴期是十年,因此徐姓男子的法律追訴期十年已過, 這件妨害性自主案法官也以免訴結案。至於被告家人所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 求償兩百萬元,法官則以刑事部分判決免訴,依法民事求償也遭到駁回。據 了解,這起冗長的官司訴訟,被害人當時是未滿十六歲的少女,官司敗訴, 目前少女已經年滿廿九歲。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005/1/1scdm.html ------------------------------------------------------------------ 這個意思就是說~do完之後...躲起來10年、20年... 法院傳喚不用到,發佈通緝,也不用怕... 反正鴿子不會抓,沒事不要被臨檢到,或者用別人的身分證... 哇~這太完美了~這就是台灣的人權~台灣萬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208.2
nikeussuussu:果真是犯罪天堂 10/05 10:22
goodrink:那麼爽你去嘟阿 眼紅喔 10/05 10:22
ggly:紅燈右轉你就掛了 10/05 10:25
Rooxie:乾 鴿子都只抓紅燈右轉 10/05 10:27
z51637:昨天才剛紅燈右轉... 10/05 10:27
z51637:不過鴿子放了我 10/05 10:27
PEACE240:樓上有留鬍子而且很有禮貌嗎.. 10/05 10:29
aakk:不到庭不是可以直接依單方證詞審判嗎? 10/05 10:29
z51637:超有禮貌的 10/05 10:33
goodrink:刑事跟民事是不一樣的喔~ 10/05 10:44
taiwan81903:台灣真萬歲 10/05 10:47
adm123:法律追訴期真的是一件很怪的事。現在去對岸躲這麼容易。 10/05 11:00
adm123:而且通佈發佈通緝沒去追,根本沒用。 10/05 11:01
GBIO:ya 我住在天堂 10/05 11:05
star01:就甘心A 10/05 11:08
abardoo:一堆白痴鄉民在高潮什麼?哪一國刑法沒有追訴時效規定的? 10/05 16:52
abardoo:還「單方證詞」審判咧…不到庭的缺席判決只有在合乎條件下 10/05 16:57
abardoo:才可以 10/05 16:58
Km60369:一堆白痴鄉民...你真的以為躲犯罪10年20很好躲?? 10/05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