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sevelt (與國家考試拼搏)
看板sex
標題Re: [新聞]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時間Fri Nov 6 23:58:03 2009
※ 引述《Tronga (秋 )》之銘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4/1/1ublc.html
: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 更新日期:2009/11/04 18:35
: 一名男子四年前被控伸手觸摸15歲少女胸部,一審被法官依強制猥褻判四年徒刑,經過多
: 年纏訟,二審法官連續兩次審判,都以被告沒摸到少女乳房,不但不構成猥褻,也與意圖
: 性騷擾行為不符,上訴審和更一審法官都認定無罪。
: (劉怡伶報導)
: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這名男子與少女的母親是朋友,多次趁機伸入少女胸部;檢察官認
: 為被告涉及強制猥褻罪,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也支持檢方看法,判被告有期徒刑四
: 年;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上訴審法官審理時,少女改稱,被告是有將手伸入其胸部
: ,但沒有摸到乳房。
: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妨害性自主罪「猥褻」行為的定義,應觸摸到身體私處,在客觀
: 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之行為,被告僅將手伸入少女脖子下
: 胸口,與刑法猥褻罪定義內涵,並不相當。
: 二審法官更認為,被告這種行為,甚至也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
: 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符,因此上訴審、更一審法官都認定,一審判被告四年徒刑,尚有未洽,遂將全案撤銷
: 改判被告無罪。
: 這篇新聞讓你覺得?
: ----
: 所以是不能揪咪 改摸胸就是了
: >_^
純看報導....我覺得法官判得沒錯!!
(想引戰罵我的就免了,純以法論法)
法律本是張大網
網有空隙會漏是無法避免的
合先敘明
雖被告行徑乖張
但少女說"沒摸到乳房"相信無法滿足被告的性慾
這基本上已不構成強制猥褻
再檢討"性騷擾"....
"若"被告男子是在少女"注視下"不當的堂而皇之將手由領口伸入被摸少女的上衣內
無論是只摸到胸罩(未觸及乳房)抑或胸罩上緣非屬乳房之部分
那既不屬法條所言"乘人不抗拒"亦不屬"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如此看來判決無罪並無不當之處
當然...
我不可能知道被告是怎麼摸那少女的
所以純粹假設情況提出意見
歡迎指教....唯勿做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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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通常建議被摸少女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向被告請求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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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言
很奇怪
大多數的案子一到檢察官手中
幾乎一面倒全都起訴(起訴的相當浮濫)
而後再由法院來甩檢察官耳光(判決無罪)
最後檢察官再來罵法官麻木不仁.沒人性.腦殘以致審檢常槓上吵來吵去
最終不歡而散
我覺得檢察官常忘記"嚴守"罪刑法定原則以及"刑法的最後手段性"
所以只好靠法官來做最後的把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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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148.8
→ kideep:喔原來客觀淫慾上的滿足端視是否觸摸到乳房來判斷 11/07 00:01
→ templar44:適法性是法官管的 檢察官是依法起訴犯罪 你觀念怪怪的.. 11/07 00:01
→ piercepaul:所以才有聲浪要控管檢座起訴...不過這跟西斯無關... 11/07 00:02
噓 kennychen:看到你前言所說的 我就只有想噓~ 11/07 00:02
推 LoveMoon:這種判決書看不到的沒辦法評論啦 11/07 00:02
→ piercepaul:不過檢察官也是依法起訴...只是在是否必要有爭論... 11/07 00:03
推 ccc101419:合先敘明=先予以說明 11/07 00:08
→ ccc101419:其實原po沒錯 法官也沒錯 只是社會觀感不佳... 11/07 00:09
推 spy11111:我們不是當事人 無法想像當時的情狀 法官也是 只能根據 11/07 00:10
噓 waiting312:只以法論法,不用講理嗎??法官沒有判斷能力嗎?? 11/07 00:11
→ spy11111:檢察官的起訴狀 錯就錯在檢察官沒有寫的泣天地憾鬼神了 11/07 00:12
→ Taipeisex:只能說對方的律師比較利害 11/07 00:27
推 Fuzishan:其實法官看也知道誰是好人誰是壞人 可是法律這種東西阿~ 11/07 00:45
→ Fuzishan:唉 11/07 00:45
→ bigfeet:所以當下應該直接痛扁那男的一頓再說~ 11/07 01:09
推 followrain:法律上本來就很多漏洞的 罪刑法定...刑法第一條嘛 11/07 02:26
推 a01057327:推有道理 11/07 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