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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onga (秋 )》之銘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4/1/1ublc.html :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 更新日期:2009/11/04 18:35 : 一名男子四年前被控伸手觸摸15歲少女胸部,一審被法官依強制猥褻判四年徒刑,經過多 : 年纏訟,二審法官連續兩次審判,都以被告沒摸到少女乳房,不但不構成猥褻,也與意圖 : 性騷擾行為不符,上訴審和更一審法官都認定無罪。 : (劉怡伶報導) :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這名男子與少女的母親是朋友,多次趁機伸入少女胸部;檢察官認 : 為被告涉及強制猥褻罪,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也支持檢方看法,判被告有期徒刑四 : 年;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上訴審法官審理時,少女改稱,被告是有將手伸入其胸部 : ,但沒有摸到乳房。 :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妨害性自主罪「猥褻」行為的定義,應觸摸到身體私處,在客觀 : 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之行為,被告僅將手伸入少女脖子下 : 胸口,與刑法猥褻罪定義內涵,並不相當。 : 二審法官更認為,被告這種行為,甚至也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 : 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符,因此上訴審、更一審法官都認定,一審判被告四年徒刑,尚有未洽,遂將全案撤銷 : 改判被告無罪。 : 這篇新聞讓你覺得? : ---- : 所以是不能揪咪 改摸胸就是了 : >_^ 純看報導....我覺得法官判得沒錯!! (想引戰罵我的就免了,純以法論法) 法律本是張大網 網有空隙會漏是無法避免的 合先敘明 雖被告行徑乖張 但少女說"沒摸到乳房"相信無法滿足被告的性慾 這基本上已不構成強制猥褻 再檢討"性騷擾".... "若"被告男子是在少女"注視下"不當的堂而皇之將手由領口伸入被摸少女的上衣內 無論是只摸到胸罩(未觸及乳房)抑或胸罩上緣非屬乳房之部分 那既不屬法條所言"乘人不抗拒"亦不屬"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如此看來判決無罪並無不當之處 當然... 我不可能知道被告是怎麼摸那少女的 所以純粹假設情況提出意見 歡迎指教....唯勿做人身攻擊!! ----------------------------- 這種情形通常建議被摸少女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向被告請求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 ----------------------------- 附帶一言 很奇怪 大多數的案子一到檢察官手中 幾乎一面倒全都起訴(起訴的相當浮濫) 而後再由法院來甩檢察官耳光(判決無罪) 最後檢察官再來罵法官麻木不仁.沒人性.腦殘以致審檢常槓上吵來吵去 最終不歡而散 我覺得檢察官常忘記"嚴守"罪刑法定原則以及"刑法的最後手段性" 所以只好靠法官來做最後的把關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48.8
kideep:喔原來客觀淫慾上的滿足端視是否觸摸到乳房來判斷 11/07 00:01
templar44:適法性是法官管的 檢察官是依法起訴犯罪 你觀念怪怪的.. 11/07 00:01
piercepaul:所以才有聲浪要控管檢座起訴...不過這跟西斯無關... 11/07 00:02
kennychen:看到你前言所說的 我就只有想噓~ 11/07 00:02
LoveMoon:這種判決書看不到的沒辦法評論啦 11/07 00:02
piercepaul:不過檢察官也是依法起訴...只是在是否必要有爭論... 11/07 00:03
ccc101419:合先敘明=先予以說明 11/07 00:08
ccc101419:其實原po沒錯 法官也沒錯 只是社會觀感不佳... 11/07 00:09
spy11111:我們不是當事人 無法想像當時的情狀 法官也是 只能根據 11/07 00:10
waiting312:只以法論法,不用講理嗎??法官沒有判斷能力嗎?? 11/07 00:11
spy11111:檢察官的起訴狀 錯就錯在檢察官沒有寫的泣天地憾鬼神了 11/07 00:12
Taipeisex:只能說對方的律師比較利害 11/07 00:27
Fuzishan:其實法官看也知道誰是好人誰是壞人 可是法律這種東西阿~ 11/07 00:45
Fuzishan:唉 11/07 00:45
bigfeet:所以當下應該直接痛扁那男的一頓再說~ 11/07 01:09
followrain:法律上本來就很多漏洞的 罪刑法定...刑法第一條嘛 11/07 02:26
a01057327:推有道理 11/07 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