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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sbn (林老師勒?)》之銘言: : 說什麼改過自新 : 先把 17 年牢做完再說 : 三十幾個人生被破壞 居然因為他有點小聰明就沒事? : 別人的兒子死不完 別人的女兒強姦不完 的確是 當初判17年其實 就已經很寬待他了 強暴34個女生 只判17年 平均起來強暴1個判半年 看看法律怎麼規定? 刑法221條 妨害性自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每個被他侵害的女生 都是不同的當事人吧 所以應該要用數罪併罰 雖然有規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判超過20年 那判20年也不為過 (我還不知道他有沒有加重妨害性自主罪的部分) 或許會有人說 判17年 跟 判20年差不多啦 姑且不要論 這樣的判刑算重還是輕 現在他只做了7年 連一半都還不到 (平均強暴才一個才做2.4個月的牢) 這樣難道就合乎公平正義 為什麼一個為錢才殺一個人的人 可能就會判死刑 而奪走34個女生貞操的獸行人 就只要做七年就大大方方的可以假釋 結論是女性貞操不值錢 還不到一半刑期就給他假釋不但是對以前那些受過他強暴女生的二度傷害 搞不好還是對 台灣社會的危害 還有人可能用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觀點來看 覺得讓他假釋保障他的學習權 第一 他個人的學習權 難道 就比 那34個女生的人身自由權重要 就憲法的性質來講 人身自由權(身體權) 一定是比學習權 來得 重要的多 第二 他一個人的基本人權 跟那34個女生的基本人權 誰重要? 難道犧牲34個女生的基本人權(甚至更多) 換取他一個人基本人權 就比較恰當 或許我的論點有錯 我也不是反對不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或許有人會說因為他是要進台大 所以才會那麼受到反對 事實上 很多強暴犯可能刑期被判的很重 後來很容易就假釋了 然後又出來危害社會的事情層出不窮 之前有個板橋的小妹妹 死在 一個剛假釋不久 的強暴犯身上事情 或許很多人都忘了 難道就一定要強暴犯搞出人命 這樣的事情才受重視嗎??? 對強暴犯的假釋制度應該做大幅度的修正才是 否則這樣的事情只會不斷發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暱名天使的家
niceo:GOOD!!!!!!!!!!!!!!!!!!!!!!! 推 210.68.35.36 07/07
Qeta:講的真好 推 210.66.144.26 07/07
fyodor:這種畜生應該直接槍斃 推 61.70.233.166 07/07
doughnut462:不推對不起自己 推 202.129.206.29 07/08
CANDICE0915:一定要推 推218.174.147.239 07/08
remore:陽性受刑人去甲賽!! 推 61.223.134.55 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