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cs197477:終於有人說公道話了... 推 218.166.76.10 07/07
※ 引述《想清楚一點.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 引述《計算魔人.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 原來強姦如果情有可原 就可以放出來
: : 那用說因為身體有強烈需要 可是沒錢 所以去強暴別人 這樣算不算情有可原
: 就是因為有身體的需要,所以不算什麼大罪,因為他控制不住自己
: 況且如果被強姦的女生有感受到快感甚至性高潮的話,那也可以將功抵罪了吧!
身體上的需要,不會去打手槍啊
不算什麼大罪??那什麼才算大罪??
控制不住自己就可以侵犯別人嗎??
讀聖賢書,所學何事啊??
被強姦哪裡還有什麼快感可言,
這位大大自己想想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6.5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