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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不是學法律的.. 對於這個判決我無從評論 但是我很想分享我自己對 P2P這東西的感想 我覺得 盜版 P2P 這兩者之間應該要有一個定義去釐清 P2P到底構不構成盜版... 這真的很難界定 如果業者認為P2P是盜版的罪魁禍首... 通常是認知上有問題 因為夜市流出來的盜版...很多都是公司內鬼自己送母帶出去的 而不是經由P2P來壓片 話說回來... 這官司中..P2P被裁定是一個侵權行為.. 但KURO這平台卻是被告....... 那燒錄機.. MP3隨身碟.. FTP...甚至學校內部區域網路 都是造成侵權的平台..也是某方面廣義的P2P平台 這些要一起告嗎?? 最後我只想問一話: 請問諸位製作人娛樂圈朋友,妳們敢摸著良心發是從來沒用過P2P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6.167
vvoyage:推最後一句!! 61.56.226.27 09/12
goosespace:推!法律尚未成熟!懂法津的人不一定懂電腦! 163.24.116.40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