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llaElla (EllaElla) 看板 single
標題 [新聞]「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3讀 同志、情侶可適用
時間 Mon Mar 19 12:58:3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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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最新的新聞,但是版上好像都沒人貼,還是貼一次提醒一下好了@_@)
單身(未婚)者,不分性別,皆適用
有與他人一起"共同居住事實'存在的單身朋友們請注意自己的權益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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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也是可以從寬解釋,如:我跟朋友或我跟阿姨的朋友共同居住
就視為是一種同居關係(雖然我還是單身的、沒有戀愛對象的、未婚的)
並非一定要是同性、異性情侶等關係才具備同居要件
不過新聞報導重心比較放在婦女身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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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ti.org.tw/News/NewsContentHome.aspx?t=1&NewsID=64193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3讀 同志情侶可適用
時間: 2007/03/05
撰稿:徐忠佑 編輯:夏治平
立法院5日三讀修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除了增列警察對於家暴受害人的
具體幫助之外,同性戀和情侶也可以視為家屬關係,適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
根據家暴法規定,未來家暴受害人,依據保護令,可以請求警察代為向施暴對方取回
所扣留的汽機車,證照、文書單據、印章、各式憑証,或是生活、職業與教育上的必需品
。警察依法在進入住宅或建築物取得後,必須交給受暴者。
另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家暴受害人,可以發給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或是補助訴
訟與律師費用 ,甚至包括房屋租金、子女教育等安置費用。而家暴被害未來聲請保護令
,也不需要繳交聲請費。
http://tw.epochtimes.com/bt/7/3/8/n1640131.htm
婦團:立法完備 安全保障和執行仍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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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八日電)婦女團體不斷督促政府推動兩性
平權、婦女人身安全措施,在相關立法上,台灣在亞洲地區是最為完備的;然而,現代婦
女基金會今天公布的一項調查報告顯示,台灣女性在人身安全的保障和對各項法令措施的
執行,仍有待努力。
現代婦女基金會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政府陸續完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
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近日更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
修正,無疑是在婦女節前夕,為女性送上一份大禮;但隨著法案上路、制度建立,婦女朋
友是否感到人身安全更有保障?婦女朋友對於各項法令及協助措施是否瞭解?
基金會執行長張錦麗表示,曾分別在八十七及八十九年針對國內女性朋友進行「人身安全
」的調查,瞭解國內女性對於自身安全的擔憂情形;今年同樣問券再做調查,受訪婦女對
於政府在維護婦女人身安全的各項措施的滿意度,只有百分之二十九點六。
經過近十年,今年的婦女安全滿意度比八十七年的百分之三十二點九低,呈現下滑的情形
。張錦麗解釋,可能因為社會日益發展,人民對於政府施政的要求亦日漸增加,各項法案
制度的落實與民眾更為關切的緣故。
她說,在國內政治口號喧騰的同時,卻沒有人重視婦女面對人身安全恐懼的問題,因而提
出「要合理經費」、「要專業人力」、「要專責組織」、「要縣市首長重視」─「四要都
沒有」的呼籲,希望政府正視婦女們的需求。
台北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主委王如玄表示,今年有百分之八十受訪婦女都知道國
內已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人身安全相
關法令;法案的認識度相較於前兩次調查,有大幅度的提升,是值得欣慰的現象。
王如玄指出,去年正式實施的性騷擾防治法,也有八成受訪者表示知道;但對於企業主需
建立申訴管道及防治措施等的內容瞭解者不到四成,顯示對相關措施不甚清楚,主管機關
仍有加強宣導的必要。
3/8/2007 11:03:15 PM
http://www.epochtimes.com/b5/7/3/5/n1637115.htm
立院三讀 同居與同志關係者適用家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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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五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家
庭暴力防治法,明定凡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以及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也就是包括
同性戀者均可適用家暴法。此外,相關業務執行人員如接獲家暴訊息,應在二十四小時內
報知當地主管機關立即處理,以強化家庭暴力案件處理效能。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施行迄今已八年餘,為使相關單位與實務工作人
員更有效率推展家暴防治工作,讓規範更符合社會實際需要,兩年來經立法院舉行三次聯
席會議與四度朝野協商,下午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不分區)於家暴法三讀後指出,婦女節前夕家暴法大幅翻修完
畢,送給婦女同胞最佳賀禮,且翻修後的家暴法,立法意旨由原先促進家庭和諧調整為防
治暴力行為,納入同志與同居關係者適用家暴法,符合當前社會需求,最具劃時代意義。
此外,為強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新法明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接獲通報,二十
四小時內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為利適用並配合實務,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
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通常保護令種類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鑑定
制度。
修法後另放寬對被害人訊問與詰問限制,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訊問或詰問,或
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若當事人因實施家庭暴力、對被害人施以騷擾等非必要聯絡行為、未依規定遷出住所或依
法裁定的特定場所、破壞加害人處遇計畫,觸犯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另增列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基金;各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亦應整合所屬警政、社政、民政等單位,成立家庭
暴力防治中心,協調司法單位,辦理二十四小時驗傷、緊急救援與安置等事宜,並提供被
害人多元化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至於其他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還包括,比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增列被害人
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
3/5/2007 7:35:12 PM
※ 編輯: EllaElla 來自: 61.228.241.44 (03/19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