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pmm (銀色)》之銘言:
: ※ 引述《tankyang1976 (二哥)》之銘言:
: : Soho版主gpmm您好:
: : 關於水桶30日的處置,我有異議,雖內心早已覺得您並未公正處理,
: : 故直接呈給上層看,上層還是要我先跟你溝通,故我來信申訴。
: : 1.處置內文提到試做,試用在未簽約前是不允許的,
: : 但我確實有口頭合約,口頭約完畢後,加接案者入公司兩個Line群組,
: : 如未認同合約,請問我又為何會加他,他又為何願意加入群組?
: : 顯見可以確定我和接案者雙方的口頭合約是雙方都認同的,
: : 且他也設計了一款造型交付於我審查,每個動作都再再表示雙方認同此合約
: : 故此處罰前提是不存在,也不成立的!
: 口頭約定是否成立須由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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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宣判,你就提前認定我有罪了,此項違反刑法第154條
對於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54
: 板務管理只認紙本合約,有合約就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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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規定,契約當事人雙方只要互相表示意思一致,
契約就成立。所以,契約不一定要「書面」,
雙方「口頭」上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或變更契約,
雙方都必須受契約拘束。
若您認為授權與你管理的板,由你來認定,那你就錯了!!
依據PTT本站第一編 法例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如PTT站內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也就是說,口頭合約是否能排除在外?? 中華民國法令都說可以成立了!!
你只是個版主,無權更改,也沒權力把自己的規定凌駕在中華民國法令之上!!
根據對話內容與互動關係來看,我這份口頭合約是成立的,
也就是說後續的修改圖稿,是合乎法令的。除非你要藐視PTT法規,
你自己斟酌,下周三前,沒答案我只好往上申訴。
即便契約成不成立還在未定之天,依據無罪推定原則,
您依然不能對我做出處罰,除非你能證明合約無效,
而不是由我來證明合約有效。
以上兩點供您參考,後面的我就不多說了,別讓我看輕你!!
: : 2.接案者截此圖http://dpr.wake.gs/yDHNr2,指出我試用他的作品,
: : 那是完全曲解內文意思,請版主審慎體察文意。
: : 內文中雖有提到試試看。
: : 前因為,接案者送件審查未能通過。後來為了能提供正確方向,
: : 讓我方能早日收到合適作品,也能讓接案者早點收錢(前提雙方同意採用後付費)
: : 所以提供方向讓接案者朝這個方向試著設計看看。
: : 處罰內容卻曲解為我要求接案方試做,嚴重曲解其意思
: 還原對話:
: 「這張圖沒有給人驚豔跟有趣感,太中規中矩也太複雜,
: 可以在簡化試試看唷」
: 「好哦」
: 您提出修改方向,對方同意。
: 如果沒有試做需求,不會請對方修改,
: 若在一個已簽約的情況下,請對方修改就是依約辦事。
: 您兩者皆非。
: : 3.對方設計一款造型供我審查,我的確是尚未滿意,所以退回要求修改,
: : 然接案者不願再多投入時間修改,便提出更改合約之議,雖被駁回乃至解除合約。
: : 但過程中顯見合作之初,是雙方同意採用後付費。
: : 再再顯示我跟接案者的確存在著合約關係,且關係如我所說"雙方同意後付費"
: 不明白前面說沒有試做,這邊又說要供您審查。
: 如果沒有試做需求,應該也不存在審查行為吧。
: : 4.接案者加入的兩個Line群組內,的的確確只有他一位美編人員,
: : 從來無比稿試稿之事,業主要求修改內容是在平常不過的了,
: : 為何將試著往此方向修改的意思,曲解為業主要求試稿?
: 試稿/比稿不限於要多人參與,稿件亦可和其他既已設計之成品相比。
: 您可以主張您的比稿就是要多人才成立,但徵才規範裡已有寫明定義。
: : 5.接案者兩次來我徵人文中挑釁,雖假裝好意提醒大家,
: : 實際上卻是不讓我順利徵人,要從中生事,
: : 第一次我不予理會,等待二周後重貼徵人已是讓步,
: : 誰知他又再度上門挑釁,原想講個道理,誰知貴版被弄得像一言堂一般
: : 毫無民主風範,那些人集結營私就算了,我不需要跟他們計較,
: : 卻怎麼也沒想到版主您也如此辦事糊塗,
: : 故今日您處罰了我,而放過挑釁的人,我甚感不服,故跟組長申訴
: : 組長認為確有可議之處,令我按照流程向您申訴,三日未果再往上報。
: 揭露問題不必然等於挑釁。
: : 6.如因您一個人徇私造成PTT向來公正的形象被破壞乃至於毀滅,
: : 我相信也不是您所樂見,如您能及時回頭,還我一個公正的平台,
: : 我可以不計前嫌,一如往日。
: : 但如您執意如此,我也只能一層一層向上申訴,屆時管理群會對您做出
: : 什麼樣的處置,那就不是我能掌握的了!
: : 再重申一次,口頭合約仍屬有效合約,不可憑個人喜好忽視,
: : 故當下我與接案者有合約存在的關係。
: : 其次,我並非要求試做,而是讓他換個方向試試看,請他修改,
: : 內容清楚又明白,不容歪曲解讀。
: 講話請要言之有物,
: 其一:您如要稱板務徇私,請提出相關證據。
: 其二:我不需要任何即時回頭,目前的處置已經是我所能作到的最公正。
: 其三:屆時管理群會對您做出什麼樣的處置,那就不是我能掌握的了!
: 我還真不知道您有掌握什麼,但是這樣說詞似乎已涉及刑法 305 條,
: 這幾天我再請公司的法務幫忙看一下,有需要的話我請他們先把存證準備好。
: : 7.我既然身為公司總經理,就不容汙衊,這件事我會追究到底,
: : 必要時我會將資料蒐集完整交給公司法務處理,雖是雞毛蒜皮之事
: : 但我仍將不惜與您來一場訴訟,屆時就是公事公辦,不會再留任何情面。
: 這是完全沒問題的,公事公辦,秉公處理也是我所樂見。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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