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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nkyang1976 (二哥)》之銘言: : Soho版主gpmm您好: : 關於水桶30日的處置,我有異議,雖內心早已覺得您並未公正處理, : 故直接呈給上層看,上層還是要我先跟你溝通,故我來信申訴。 : 1.處置內文提到試做,試用在未簽約前是不允許的, : 但我確實有口頭合約,口頭約完畢後,加接案者入公司兩個Line群組, : 如未認同合約,請問我又為何會加他,他又為何願意加入群組? : 顯見可以確定我和接案者雙方的口頭合約是雙方都認同的, : 且他也設計了一款造型交付於我審查,每個動作都再再表示雙方認同此合約 : 故此處罰前提是不存在,也不成立的! 口頭約定是否成立須由法院宣判, 板務管理只認紙本合約,有合約就請提出。 : 2.接案者截此圖http://dpr.wake.gs/yDHNr2,指出我試用他的作品, : 那是完全曲解內文意思,請版主審慎體察文意。 : 內文中雖有提到試試看。 : 前因為,接案者送件審查未能通過。後來為了能提供正確方向, : 讓我方能早日收到合適作品,也能讓接案者早點收錢(前提雙方同意採用後付費) : 所以提供方向讓接案者朝這個方向試著設計看看。 : 處罰內容卻曲解為我要求接案方試做,嚴重曲解其意思 還原對話: 「這張圖沒有給人驚豔跟有趣感,太中規中矩也太複雜, 可以在簡化試試看唷」 「好哦」 您提出修改方向,對方同意。 如果沒有試做需求,不會請對方修改, 若在一個已簽約的情況下,請對方修改就是依約辦事。 您兩者皆非。 : 3.對方設計一款造型供我審查,我的確是尚未滿意,所以退回要求修改, : 然接案者不願再多投入時間修改,便提出更改合約之議,雖被駁回乃至解除合約。 : 但過程中顯見合作之初,是雙方同意採用後付費。 : 再再顯示我跟接案者的確存在著合約關係,且關係如我所說"雙方同意後付費" 不明白前面說沒有試做,這邊又說要供您審查。 如果沒有試做需求,應該也不存在審查行為吧。 : 4.接案者加入的兩個Line群組內,的的確確只有他一位美編人員, : 從來無比稿試稿之事,業主要求修改內容是在平常不過的了, : 為何將試著往此方向修改的意思,曲解為業主要求試稿? 試稿/比稿不限於要多人參與,稿件亦可和其他既已設計之成品相比。 您可以主張您的比稿就是要多人才成立,但徵才規範裡已有寫明定義。 : 5.接案者兩次來我徵人文中挑釁,雖假裝好意提醒大家, : 實際上卻是不讓我順利徵人,要從中生事, : 第一次我不予理會,等待二周後重貼徵人已是讓步, : 誰知他又再度上門挑釁,原想講個道理,誰知貴版被弄得像一言堂一般 : 毫無民主風範,那些人集結營私就算了,我不需要跟他們計較, : 卻怎麼也沒想到版主您也如此辦事糊塗, : 故今日您處罰了我,而放過挑釁的人,我甚感不服,故跟組長申訴 : 組長認為確有可議之處,令我按照流程向您申訴,三日未果再往上報。 揭露問題不必然等於挑釁。 : 6.如因您一個人徇私造成PTT向來公正的形象被破壞乃至於毀滅, : 我相信也不是您所樂見,如您能及時回頭,還我一個公正的平台, : 我可以不計前嫌,一如往日。 : 但如您執意如此,我也只能一層一層向上申訴,屆時管理群會對您做出 : 什麼樣的處置,那就不是我能掌握的了! : 再重申一次,口頭合約仍屬有效合約,不可憑個人喜好忽視, : 故當下我與接案者有合約存在的關係。 : 其次,我並非要求試做,而是讓他換個方向試試看,請他修改, : 內容清楚又明白,不容歪曲解讀。 講話請要言之有物, 其一:您如要稱板務徇私,請提出相關證據。 其二:我不需要任何即時回頭,目前的處置已經是我所能作到的最公正。 其三:屆時管理群會對您做出什麼樣的處置,那就不是我能掌握的了! 我還真不知道您有掌握什麼,但是這樣說詞似乎已涉及刑法 305 條, 這幾天我再請公司的法務幫忙看一下,有需要的話我請他們先把存證準備好。 : 7.我既然身為公司總經理,就不容汙衊,這件事我會追究到底, : 必要時我會將資料蒐集完整交給公司法務處理,雖是雞毛蒜皮之事 : 但我仍將不惜與您來一場訴訟,屆時就是公事公辦,不會再留任何情面。 這是完全沒問題的,公事公辦,秉公處理也是我所樂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82.30 (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