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調)
看板L_LifeJob
標題[問題] 上面那篇
時間Tue Nov 16 23:55:44 2010
二、使用者
gpmm 之推文確實有將爭執擴及國籍層面,違反板規第二條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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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打相反了?
另外這判例第五點的殺傷力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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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7.147
→ GeminiMan:已予以修正,感謝。 11/16 23:58
推 oj113068:看了判決覺得不太懂,版規8不是有"視情節輕重"? 11/17 10:22
→ bbbing:但是沒寫懲罰範圍啊,"視情節輕重"反而是多餘的 11/17 10:51
→ bbbing:像刑法寫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其實就隱含了"視情節輕重" 11/17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