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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 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想請教大家 第一項修正 有詳細註明實施日期 那二 三 四 呢?是比照辦法還是.... 不好意思,請大家幫我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97.43
pinkpink211:二、三、四都屬第一項,故學前、小學、中學至高中皆自 02/28 20:29
pinkpink211:97年8月1日施行 02/28 20:30
shanyi:謝謝你 02/28 21:18
vmomv:請問"原則"上的意思是,也可以"例外"超收嗎?? 03/01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