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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知原po是哪個縣市,以下是北縣的敘獎原則,僅就特教部分予以參考: (一)任教特殊教育班(含資賦優異類及身心障礙類)之專任教師,依法擬定個別化教育 計畫或輔導計畫並確實執行,經學校就其出缺勤、教學專業表現、行政配合等相關 事項考核後,服務優良有紀錄可查者,滿一學年嘉獎二次為原則。 (二)由學校選派輔導本縣鑑輔會安置在家教育學生之教師,於學年內平均每週輔導達 兩次以上且每次二節課,依法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確實執行,且有輔導紀錄可查 ,績效卓著者,嘉獎二次為原則。於學年內平均每週輔導一次且每次二節課, 依法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確實執行,且有輔導紀錄可查,績效卓著者,嘉獎一次 為原則。 (三)擔任身心障礙學生之普通班教師、幼稚園教師,依法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 與執行,經學校就其輔導學生、行政配合等相關事項考核後,服務優良有輔導紀錄 可查者,滿一學年嘉獎一次。 (四)巡迴輔導員(含輔導團、鑑輔會相關人員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專任教師等)依具體 事蹟,每滿一學年於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內,由本府統一簽核。 (五)執行特殊教育學生能力評估或鑑定工作,經鑑輔會考核圓滿達成任務者: 1.鑑定教師:該學年度內,完成鑑輔會分配個案,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嘉獎二次; 未滿十人者嘉獎一次。協助辦理分區鑑定工作者,以敘獎二次為原則,由本府統一簽 核。 2.協助鑑定安置工作學校:分區性工作人員嘉獎一次,以三人為限含主辦一人嘉獎 二次;全縣性工作人員嘉獎一次,以八人為限,含主辦一人嘉獎二次。 (六)承(協)辦本縣鑑輔會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者,含全區、 分區承辦學校、分區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協辦人員,有關人員及主辦人員記功一次。 (七)承辦當年度特殊教育評鑑圓滿達成任務者,校長及相關承辦人員計三人記功 一次,其餘工作人員五人嘉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 (八)經全縣特殊教育評鑑結果績優,成績為特優之學校,有功人員記功一次,行政 部分最高以四人為限;成績為優等之學校工作人員嘉獎二次,行政部分最高以 四人為限;成績為甲等之學校工作人員嘉獎一次,行政部分最高以四人為限; 教師部分身心障礙類與資賦優異類成績得分別敘獎,各以不超過當年度特教班 教師總人數為限。 (九)經教育部表揚核定為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記功一次;經公開選拔獲選為全縣 特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嘉獎二次。 (十)參加特殊研究著作或教材教具、輔具、電腦輔助教學軟體設計比賽,獲教育部 優等以上者,記功一次,獲甲等者嘉獎二次,佳作或入選者嘉獎一次;獲全縣 特優者,記功一次,獲優等者嘉獎二次,獲佳作者嘉獎一次。 (十一)承辦及協辦本縣鑑輔會心評人員培訓者,主辦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含承辦學 校及實作指導老師,記功一次。 (十二)辦理全縣性以上特殊教育教材教具、輔具、電腦輔助教學軟體設計等相關 比賽,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有功人員嘉獎一次以五人為限,主辦人員一人嘉 獎二次。 (十三)辦理全縣性特殊教育工作成果發表會,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有功人員嘉獎 一次以五人為限,含主辦人員一人嘉獎二次;受邀擔任全縣性特殊教育工作成 果發表會分享者嘉獎一次,每場次以二人為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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