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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du.tw/news.aspx?news_sn=2827 立法院於10月23日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 發稿單位 特殊教育小組 單位聯絡人 邱逢春 發布日期 98-10-24 聯絡電話 7736-5638 電子信箱 educfc@mail.moe.gov.tw 立法院日昨(10月23日)天召開第7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 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為繼民國86年以來歷經12年最大 幅度之修正,其條文由原來33條增加至51條,其立法目的為提升 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受教品質、學習競爭力, 並保障其受教權益,具體實踐「充分就學、適性揚才」之特質為目 的。 本法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法規體系架構採分章節呈現。 二、中央特殊教育預算由3%提高至4.5%。 三、明確規範特各教育階段殊教育諮詢會及鑑輔會組成。 四、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 五、專章說明資賦優異教育之辦理方式、具體做法及獎勵措施。 六、有效建立特殊教育支持系統及行政網絡。 本法授權法規共計49個子法,未來經總統發布後,本部將依規定於 6個月內完成子法修訂,並廣邀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提供修訂 子法意見,期能使特殊教育達到「質」、「量」併進。 附件特殊教育法條文對照表.doc -- 板友們可到教育部網站下載新舊條文修正對照表,以下列出有普遍影響的 三個修改點: 1. 普通班有特殊生可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 資源與協助之辦法,舊法授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新法則 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此將可統一標準(第 27 條第二項) 2.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只能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特殊教育方案」三者來辦理,意指國中小各類集中式資優班(含藝術才 能資優班)都將被打散(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 35 條第一項第二款不 同)。高中資優班則可以集中式特教班或巡迴輔導班實施。 3. 特教評鑑由最少二年延長為最少三年評鑑一次(第 47 條) 4.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 51 條)。 不曉得大家覺得還有哪些地方修改後影響比較大?又該如何因應呢? -- 「健康的人格」才是人生最大的財富與幸福的保證, 我願我的所做所為,可以讓孩子們朝這個方向前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223.59
ntntc123:個人覺得藝術才能班的影響比較大 有那麼多時間可以抽離? 10/26 12:31
Haohmazu:原則抽離六節~~反正一般智能能抽~藝才班也能抽~ 10/26 19:39
Haohmazu:另外中央特教經費不得低於總教育經費4.5%以下個人覺得影 10/26 19:42
Haohmazu:響也頗大~不過各縣市會不會多分點錢就不知道了~ 10/26 19:43
ntntc123:以音樂班來說 一個禮拜只抽6節課 根本不夠上 10/26 19:56
garson:其實4.5只是讓名實相符而已,修法前特教經費已在此數字上下 10/26 20:57
buniro: 但中央撥這些錢下來,有辦法保證地方會用在特教上嗎? 10/26 22:54
> -------------------------------------------------------------------------- < 作者: fyao (Ken)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分享] 98/10/23 特殊教育法修正全文! 時間: Mon Oct 26 21:48:05 2009 我倒是對其他條文有點興趣,貼出來和大家討論討論: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 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 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 原來特殊教育「相關」專業這麼廉價,三學分就能打發掉了; 更有意思的是,這些特教業務承辦人(大概就是特教組長)和 特教學校主管(主任?)都是特教行政體系上重要的學校行政人員, 但法令對他們所要求的特教專業訓練卻只需區區三個學分, 是不是有點太看輕特教行政人員的角色責任了? 在學校行政的實務上,這些人員負有特教教師的管理與監督職責, 且必定有許多機會要與後者進行工作上的溝通與問題的解決,如果 雙方沒有相對應的背景知識作為平台,這溝通絕對不可能是專業導向的。 另外,特教班/學校仍然有許多上級交辦的業務是來自普通教育體系的 一般性政策,好比說「友善校園」下的生命教育、性別平等、人權法治 、品德教育......這些新興的教育議題其實很多即使是特教教師的養成 訓練階段也未必都有觸及,本來就需要相當的時間與實務的經驗才能形成 「對特教學生而言」有意義的教育活動,否則就很容易淪為僅為應付上級 命令及評鑑而草率應付的作秀;而這其中學校的特教組長/主任就有關鍵 的影響力,因為他們可以決定要怎麼辦那些活動。 ◎第十五條 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 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 嗯~ 我不是很懂法律用語,不過直覺「應加強」這種話好像有說跟沒說一樣; 如果有進一步的細則規範教育部和地方政府每年應辦多少場次的研習、特教 從業人員應參加多少時數的研習(否則送考績會議處之類?!),這樣這條法才可能 會比較有實際意義。 ◎第十七條 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 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 這條舊法也有,但不知真的有實際在做嗎?有參與鑑輔會的老師或許可說明一下。 ◎第二十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一人,其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並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聘任程序比照其所設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 ------- 哇,這是什麼東西?還真是太籠統了一點。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 (園、所)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 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前二項之服務。 ------- 這條第一項在舊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恐怕也很少落實吧?依法學校是必須提供 學生「必要的」輔具之類的器材,但每年的學生需求都有差異,不可能有太多常設 的高價輔具;因此更小區域性的輔具資源中心是必要的,但這也要求有更多的預算 去建置及充實、分配與維護這些輔具。 第二項規定和舊法比起來看起來是嘉惠了高中職以上的學生,但長遠來看與其 補助這種蠅頭小錢,不如花更多心力好好規劃無障礙的大眾運輸系統。當然這 可能是其他法案要去處理的,且無論如何都會有無法自行使用交通工具的障礙者, 但至少中央政府不能只想著「殘補」式的福利而忽略積極性的無障礙空間建置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211.88
buniro:國內立法品質之差已經不是一兩天的事了,具文廢文一堆 10/26 23:05
> -------------------------------------------------------------------------- < 作者: Haohmazu (流浪者)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分享] 98/10/23 特殊教育法修正全文! 時間: Mon Oct 26 23:32:17 2009 ※ 引述《fyao (Ken)》之銘言: : 我倒是對其他條文有點興趣,貼出來和大家討論討論: :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 : 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 : 專業者。 :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 ------ : 原來特殊教育「相關」專業這麼廉價,三學分就能打發掉了; : 更有意思的是,這些特教業務承辦人(大概就是特教組長)和 : 特教學校主管(主任?)都是特教行政體系上重要的學校行政人員, : 但法令對他們所要求的特教專業訓練卻只需區區三個學分, : 是不是有點太看輕特教行政人員的角色責任了? : 在學校行政的實務上,這些人員負有特教教師的管理與監督職責, : 且必定有許多機會要與後者進行工作上的溝通與問題的解決,如果 : 雙方沒有相對應的背景知識作為平台,這溝通絕對不可能是專業導向的。 : 另外,特教班/學校仍然有許多上級交辦的業務是來自普通教育體系的 : 一般性政策,好比說「友善校園」下的生命教育、性別平等、人權法治 : 、品德教育......這些新興的教育議題其實很多即使是特教教師的養成 : 訓練階段也未必都有觸及,本來就需要相當的時間與實務的經驗才能形成 : 「對特教學生而言」有意義的教育活動,否則就很容易淪為僅為應付上級 : 命令及評鑑而草率應付的作秀;而這其中學校的特教組長/主任就有關鍵 : 的影響力,因為他們可以決定要怎麼辦那些活動。 這邊可能大大看錯了喔~~條文說的是主管機關~不是學校單位~所以指的是政府機關的 特教業務承辦人員~不是學校的特教組長~ : ◎第十五條 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 : 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 ------- : 嗯~ 我不是很懂法律用語,不過直覺「應加強」這種話好像有說跟沒說一樣; : 如果有進一步的細則規範教育部和地方政府每年應辦多少場次的研習、特教 : 從業人員應參加多少時數的研習(否則送考績會議處之類?!),這樣這條法才可能 : 會比較有實際意義。 我覺得應該要強制要求中央政府授權各縣市政府開放學分班供教師進修~ 讓更多特教現職教師能拿到合格教師證~尤其是資優教師~ 不然每次來評鑑時教授都在念教師合格率~問題是縣市政府根本無能為力~ : ◎第十七條 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 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 : 服務措施。 :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 ------- : 這條舊法也有,但不知真的有實際在做嗎?有參與鑑輔會的老師或許可說明一下。 這條我比較好奇的是第三項~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應通報主管機關。」 通報之後呢?可以強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鑑定嗎?如果不行那通報有甚麼意義? 搞不懂立委的想法~~ : ◎第二十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一人,其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 並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聘任程序比照其所設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 : ------- : 哇,這是什麼東西?還真是太籠統了一點。 :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 : (園、所)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辦 :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 : 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前二項之服務。 : ------- : 這條第一項在舊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恐怕也很少落實吧?依法學校是必須提供 : 學生「必要的」輔具之類的器材,但每年的學生需求都有差異,不可能有太多常設 : 的高價輔具;因此更小區域性的輔具資源中心是必要的,但這也要求有更多的預算 : 去建置及充實、分配與維護這些輔具。 : 第二項規定和舊法比起來看起來是嘉惠了高中職以上的學生,但長遠來看與其 : 補助這種蠅頭小錢,不如花更多心力好好規劃無障礙的大眾運輸系統。當然這 : 可能是其他法案要去處理的,且無論如何都會有無法自行使用交通工具的障礙者, : 但至少中央政府不能只想著「殘補」式的福利而忽略積極性的無障礙空間建置工作。 其實我更好奇之後的相關條例要如何修法~ 母法都已經修訂了~相關條例應該會變動的更大~ 希望修訂後的相關條例不要讓特教教師在教學上更綁手綁腳~ 造成更多的特教教師出走~受害的還是學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36.105 > -------------------------------------------------------------------------- < 作者: buniro (我愛秋)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分享] 98/10/23 特殊教育法修正全文! 時間: Tue Oct 27 09:19:46 2009 ※ 引述《buniro (我愛秋)》之銘言: : 板友們可到教育部網站下載新舊條文修正對照表,以下列出有普遍影響的 : 三個修改點: : 1. 普通班有特殊生可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 : 資源與協助之辦法,舊法授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新法則 : 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此將可統一標準(第 27 條第二項) 其實五月21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在審查特殊教育法修正案的時候,曾提出許多附帶決議,其中包括洪秀柱 委員提的「教育部於本法修正通過後,應儘速修訂『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 設置標準』,明訂教師助理員在特教學校及集中式特教班每班至少一名」, 該決議也要求教育部於標準中增列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的 學生人數,國中以上每班應為24人,國小16人,學前10人。 因附帶決議一向沒有拘束力,所以不曉得教育部會怎麼修就是了。 : 4.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 51 條)。 : 不曉得大家覺得還有哪些地方修改後影響比較大?又該如何因應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3.81.125
kikyon:請問這個人數是上限還是下限啊? 10/27 12:11
fyao:我是知道至少有一項附帶決議是有約束力的: 10/27 12:18
fyao:"立法院審議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案附帶決議事項" 10/27 12:18
fyao:這東西規定了公家機關採購電腦設備的金額上限,後來也被 10/27 12:19
fyao:教育部引用發函通知所屬各級學校 10/27 12:20
Haohmazu:基本上人數部分要看各縣市決定~教育部規定沒啥用處@@ 10/27 12:25
buniro:但是如果班級人數納入修正標準的話,各縣市就得照辦嘍! 10/27 14:10
> -------------------------------------------------------------------------- < 作者: anaxagoras (呆鵝)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分享] 98/10/23 特殊教育法修正全文! 時間: Thu Oct 29 07:22:22 2009 ※ 引述《buniro (我愛秋)》之銘言: : 2.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只能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 特殊教育方案」三者來辦理,意指國中小各類集中式資優班(含藝術才 : 能資優班)都將被打散(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 35 條第一項第二款不 : 同)。高中資優班則可以集中式特教班或巡迴輔導班實施。 : 3. 特教評鑑由最少二年延長為最少三年評鑑一次(第 47 條) : 不曉得大家覺得還有哪些地方修改後影響比較大?又該如何因應呢? 義務教育階段藝術才能資優改為分散式資源班實施 應該會有明顯而立即性的影響 據我所知,在我服務的縣市,以舞蹈、音樂班來說 往往參加鑑定的人數就幾與成班人數相等(30人) 改為分散式實施後,可想而知的是排課的困難度 而課程實施,就直接影響了家長送孩子鑑定、安置就讀的意願 還沒有詳參立法的目的為何 但就資優教育的實施方式提高到法律位階是好事 相對的也減少了一些含糊不明和以往以行政命令定之的不確定感 但若以孩子的成熟度和自制能力來說 我倒認為義務教育階段資優教育 還是應以集中式輔導和學習為宜 以音樂資優教育來說,事實上很多術科基礎 反而是在義務教育階段需要花比較多時間奠基的 分散式班級實施可想而知只會減少了課程實施上的彈性、節數 從邏輯上來說也應該是年紀較小較需要集中照護輔導 年紀較大,自我決定、自我管理意識強則有較多的選課空間 比較適合分散。 至於對老師最明顯的影響 我想 幾年內應該可以釋出一些資優教師人力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70.232 > -------------------------------------------------------------------------- < 作者: Haohmazu (流浪者)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分享] 98/10/23 特殊教育法修正全文! 時間: Thu Oct 29 13:10:41 2009 ※ 引述《anaxagoras (呆鵝)》之銘言: : ※ 引述《buniro (我愛秋)》之銘言: : : 2.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只能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 : 特殊教育方案」三者來辦理,意指國中小各類集中式資優班(含藝術才 : : 能資優班)都將被打散(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 35 條第一項第二款不 : : 同)。高中資優班則可以集中式特教班或巡迴輔導班實施。 : : 3. 特教評鑑由最少二年延長為最少三年評鑑一次(第 47 條) : : 不曉得大家覺得還有哪些地方修改後影響比較大?又該如何因應呢? : 義務教育階段藝術才能資優改為分散式資源班實施 : 應該會有明顯而立即性的影響 : 據我所知,在我服務的縣市,以舞蹈、音樂班來說 : 往往參加鑑定的人數就幾與成班人數相等(30人) : 改為分散式實施後,可想而知的是排課的困難度 : 而課程實施,就直接影響了家長送孩子鑑定、安置就讀的意願 : 還沒有詳參立法的目的為何 : 但就資優教育的實施方式提高到法律位階是好事 : 相對的也減少了一些含糊不明和以往以行政命令定之的不確定感 : 但若以孩子的成熟度和自制能力來說 : 我倒認為義務教育階段資優教育 : 還是應以集中式輔導和學習為宜 : 以音樂資優教育來說,事實上很多術科基礎 : 反而是在義務教育階段需要花比較多時間奠基的 : 分散式班級實施可想而知只會減少了課程實施上的彈性、節數 : 從邏輯上來說也應該是年紀較小較需要集中照護輔導 : 年紀較大,自我決定、自我管理意識強則有較多的選課空間 : 比較適合分散。 : 至於對老師最明顯的影響 : 我想 : 幾年內應該可以釋出一些資優教師人力了... 這個部份我想真的需要教育部或各縣市教育處好好討論因應措施 畢竟集中式藝才班已經太久了,大家也都很習慣這樣的上課模式 突然要改成分散式,不論是學生、教師或是家長一定都很不適應 不過我認為改成分散式對學生比較有利 1.教師不需要一次面對20-30個學生,可以更專注於學生表現上 2.課程可以依據各組的程度作調整,避免顧此失彼的情形 3.因為採分散式教學,資優班教師可以不需專注班級經營(不是不需要喔!) 當然缺點是會有的 最大的問題就是大大說的家長和學生對於課程的不確定感 連帶影響到該類班級的存續 另外就是教師能否習慣分散式班級的教學模式 畢竟原本是一次上課就可以說完的東西 變成要上很多次 同時要兼顧不同學生的程度(如表現好的要加深加廣,表現不好的要簡化或是多練習) 如果要兼顧基礎的奠定,或許可以考慮中年級以共同課程為主(大家都上一樣的課) 高年級則以分組課程為主(可讓學生挑選有興趣的課程,或是以獨立研究的方式上課) 另外學生對資優班的認同感,同班學生對這些「特殊生」的觀感等 都是需要克服的難題 至於大大所說的課程安排 這需要教務處的配合,一般來說應該是請資優班老師跟學生導師共同討論抽離的課程 再決定抽第幾堂(一般是抽離跟資優班性質相關的課程,或是抽離綜合或是彈性課程) 只要第一次決定好,之後就有模式可以依循了 --------------------------------------------------------------------------- 其實這樣的議題可以說很多~搞不好可以開學分班 小弟只是先拋磚引玉 把自己有想過的部分先提出來和大家一同討論 相信這裡應該有更多學有專精的人 小弟如果有說錯或是遺漏的部分~歡迎大家一同指教 不過請不要引戰喔~~感謝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7.45
clijsters:大概會像當初一般智能跟學術性向從集中式被打成資源班 10/29 13:16
clijsters:一樣,逐年變成資源式的方式,已經集中的就集中到畢業。 10/29 13:17
Haohmazu:修法的原因就是因為有太多藝才班被搞成升學班~所以才會這 10/29 13:18
Haohmazu:樣~~ 10/29 13:18
> -------------------------------------------------------------------------- < 作者: android (功課多學得多?)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分享] 98/10/23 特殊教育法修正全文! 時間: Mon Nov 2 09:43:35 2009 回應一下關於資優藝才班的問題, 因為我和音樂、舞蹈、美術的任課教師都有接觸 我覺得有一些部分需要澄清 或許大家可以再思考一下這到底是有利還是有弊 : 這個部份我想真的需要教育部或各縣市教育處好好討論因應措施 : 畢竟集中式藝才班已經太久了,大家也都很習慣這樣的上課模式 : 突然要改成分散式,不論是學生、教師或是家長一定都很不適應 : 不過我認為改成分散式對學生比較有利 : 1.教師不需要一次面對20-30個學生,可以更專注於學生表現上 : 2.課程可以依據各組的程度作調整,避免顧此失彼的情形 : 3.因為採分散式教學,資優班教師可以不需專注班級經營(不是不需要喔!) 對於藝才班改為資源式的問題, 我曾經詢問我音樂、舞蹈和美術的老師,也找過理論的資料以及 了解一般智能資源班實際運作的狀況 1.音樂、舞蹈、美術難以分散的原因,在於音樂需要準備樂器, 舞蹈需要團練,美術創作需要的時間比較長,如果採用資源式 學生在教室間往返,其實到最後上課的時間是很有限。舉例來說, 這就是為什麼藝術與人文課程的排課會1節、2節開課的原因; 舞蹈的學生需要換裝,培養默契,1人或2-3人的舞蹈表演,應該很少見吧 音樂感覺可以分開練,但還有合奏,那通常都一個下午或2-3節 所以資源式對上述三種班型在排課上有其問題。 2.或許有人會覺得只要把課集中,那麼學生上課就沒有問題。是的,但這是理論上, 在實務上很少有學校的行政能強勢到把這些學生集中給三節課,特別是學校 的排課還牽涉到原班級導師、科任的排課,原班導師與科任也會有自己想排的時段, 再加上資源式的學生來自各班,那牽涉的問題更複雜。除非有學校有強勢到 資優班優先排課,排完課才輪普通班導師、科任教師。但請試想,有多少學校 可以做到這種程度,根據我當老師都接近十年的經驗,這樣的學校我只有聽過 1-2所(優先排資優班或資源班的課),而且這些學校的特教老師,常常會被普 通班老師抱怨,覺得特教的本位主義太重。 3.從理論上來看,集中式與分散式的成效哪一個好,過去已有許多的研究, 原則上集中式的成效會比分散式好一點,但礙於避免助長升學主義的因素 (由這句話可以看出,我們不是純存學生的學習出發),所以一般智能才 全部規定只能分散。 4.一般智能資源班其實在排課上有他的困難,妳可以看他們的課表, 幾乎都集中在早自修、午休,能抽離的課多半是彈性、綜合等課程, 一般智能的課程需要連續上課的時候都比資優藝才班的時候少, 但運作都不是很順了,所以資優藝才班改成分散式問題只會多不會少。 5.根據第4點,我們可以說那這樣或許不要資優班好了,但我詢問過班上的 資優班學生,問他們1-2節不上語文或數學可以跟的上進度嗎?每個人的答案都是 肯定的,但因為家長和導師怕他們一兩節課沒有上,會跟不上進度,所以 都會要求不要抽到正課。所以我在問他們,那你們上正課時在幹嘛?他們回答 就發呆,等下課,高興時回答一下老師的問題,反正早就都會了。因為他們 多數是很乖的學生,所以我們可以看得出多數資優班學生很彈性,今天沒有 資優班,他們未並會在班級中搗蛋,但就是發呆~發呆~等下課~吃飯~放學 6.關於課程的分組教學部分,其實資優藝才班早就會依學生能力分組了, 例如音樂班就有個別課和團練課。 7.採用分散式經營,班級經營是否比較不需要。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我今年第一年 帶一般智能資源班,但每週還是要花時間和小朋有一起討論生活的大小事或是 班會、團體事物的處理,而且小朋友覺得這很重要,他們覺得這可以凝聚整個班級 畢竟他們還只是國中生或小學生,並不習慣上課就走的跑班模式。 : 當然缺點是會有的 : 最大的問題就是大大說的家長和學生對於課程的不確定感 : 連帶影響到該類班級的存續 : 另外就是教師能否習慣分散式班級的教學模式 : 畢竟原本是一次上課就可以說完的東西 : 變成要上很多次 : 同時要兼顧不同學生的程度(如表現好的要加深加廣,表現不好的要簡化或是多練習) : 如果要兼顧基礎的奠定,或許可以考慮中年級以共同課程為主(大家都上一樣的課) : 高年級則以分組課程為主(可讓學生挑選有興趣的課程,或是以獨立研究的方式上課) 分散式的教學模式對資優藝才班真的有其難處 畢竟有些東西是很難切割的 例如:音樂是可以個別練習沒有錯 但團練需要默契,需要一練再練,切割課程後很多音感要在回復需要時間 而且這種東西 不是妳坐下拉琴後,就可以從上次結束後的斷點開始培養默契的 再者~如果以獨立研究的方式上課 那就會很類似一般智能資優班的課程 在這點或許美術班還可以做到~ 但困難點也是~這些課程如何切割~ 例如做金屬的刻蝕,刻蝕到一半以後回原班上課,下次便很難再繼續 : 另外學生對資優班的認同感,同班學生對這些「特殊生」的觀感等 : 都是需要克服的難題 : 至於大大所說的課程安排 : 這需要教務處的配合,一般來說應該是請資優班老師跟學生導師共同討論抽離的課程 : 再決定抽第幾堂(一般是抽離跟資優班性質相關的課程,或是抽離綜合或是彈性課程) : 只要第一次決定好,之後就有模式可以依循了 感覺起來是跟教務處協調好就好了~ 但真實的狀況是~並不是想像中的一樣 今天我們是特教老師,所以會用特教老師的眼光來看 但普通班老師會怎麼想呢? 今天大家的職稱都是教師~如果我們單純考慮我們的排課 就算真的是為這群特殊生,但普通班老師也會考量他的教學,還有他更多的普通生 : --------------------------------------------------------------------------- : 其實這樣的議題可以說很多~搞不好可以開學分班 : 小弟只是先拋磚引玉 : 把自己有想過的部分先提出來和大家一同討論 : 相信這裡應該有更多學有專精的人 : 小弟如果有說錯或是遺漏的部分~歡迎大家一同指教 : 不過請不要引戰喔~~感謝感謝~~ 我覺得這裡面有很多觀點的確發人省思 說實話~這些觀點中也有一些是我過去的想法 我當特教老師快10年了 因為想要了解特教不同的層面所以歷經了啟智、巡迴、啟聰、資源、特教組長等職務 因為深深覺得對資優的了解不夠 今年又僥倖的考上資優班級教師~ 我覺得不同領域的觀點與實際困難有時候是外人很難理解的 不過不管怎麼說~ 特教法三讀通過了~ 資優藝才類的採用資源式 其實會引發後續很多問題 或許明年就會發酵~ 最後 以上都是我個人見解~如果有偏誤或沒有說到要點的部分 請大家修正或補充~ 謝謝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1.167.253
nawabonga:大推!不是第一線經驗豐富的老師是不瞭解這些箇中內幕的 11/02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