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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的執行能否貫徹,各方努力實在缺一不可,無論是政府、社會、學校、家庭 每個環節都要兼顧,才能讓孩子們得到較好的教育,透過這次的修正雖不知能否增加多少 的教育效能,但在研讀後發現仍有些許疑問和可能的改善空間: 1.第七條:既然設有特教班就必有特教老師,是否能打破設三班特教班方能設特教組長(來 自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三條之規定?)的迷思,而讓未設特教組長的學校可以聘請 該校一名特教教師擔任特教業務承辦人員,並比照組長職減課、加薪等方式,並配合相關 人力支援代課的方式,讓該名特教教師可以專心處理該校的特教業務,亦能讓輔導組長能 專心處理輔導業務。 2.第十五條:我想在職進修對於每位老師而言都是重要的,尤其是特殊教育方面的研習更是 不可少,畢竟不論在哪個班級教書都有可能會接觸到這方面的孩子,若能強制所有老師都 需要接受一定時數的特教研習的話,在教導普通班孩子及自己未來面對這些特殊孩子時, 相信老師也比較會處理吧,無形中就能做到時時特教宣導的美意了,讓特教宣導融入普通 教育情境,也就不用刻意安排特教宣導月或是相關特教宣導內容;另外關於特教師的在職 進修,可能在相關配套措施或資金的補助下,能請有特研所的學校能多開夜間甚至假日班 、寒暑期班的課程,不然,特研所似乎很少有在職班可以就讀,這樣不就減少特教師自我 深造的機會了嗎? 3.第十七條:通報主管機關後可以強制要求監護人配合鑑定及後續特教服務嗎?若否,規定 這條法規又有何意義?大家都知道兩件事實,第一:預防勝於治療,且治療有其黃金期,掌 握黃金期的特殊兒可以有更大的機會進步至普通人的程度;第二,生出特殊兒的父母初步 想法一定都是否認,認為自己不可能生出這樣的孩子,等到父母接受的那一刻,特殊兒已 經失去許多寶貴的時間了,那不如直接用法令硬性規定監護人配合所有流程,讓發掘出需 要特殊需求孩子的專業人員們可以發揮所長,減少未來的社會負擔。 以上為個人研讀修法後的淺見,也歡迎各位多多討論囉,雖然我們也許不能干預修法 的過程或結果,但至少在我們討論過任何可能情形時,在無法改變法令的情況下,也許, 我們可以換個方式處理也不一定。 另外,個人想問兩個問題: 1.特教老師授課節數規定之法令?(已搜尋過全國法規資料庫,另已參考桃園縣國民小學教 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2.三個特教班以上方設特教組長規定之法令?(是否為我找到的那個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99.220
dhchung:有些縣市一個班就有特教組長了..例如宜蘭縣.. 11/03 09:30
jasperjoe:有些縣市特教組長可以減三節課..例如高雄市.. 11/03 12:20
> -------------------------------------------------------------------------- < 作者: android (功課多學得多?)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分享] 特殊教育惡法修訂問題!!(有關於資優部份) 時間: Wed Nov 4 15:22:35 2009 ※ 引述《anaxagoras (呆鵝)》之銘言: : 與其把藝術才能資優班改為資源式的 : 不如就此廢掉藝術才能資優學生的鑑定 : 有鑑定才有學生 有學生才有老師 : 每年都得看學生安置數來決定編制 : 才確定下個年度 : 還有沒有工作? : 資源式的音樂班,試問,跟社團有什麼兩樣? : 我們學校裡的合唱團為了音樂比賽 還不是天天早上練 : 甚至中午還加練 : 社團都得經營到如此地步了 更何況是藝術資優教育呢? : 別天真了,改成資源式會更好? 抽離要是按規定抽六節 : 試問,要抽哪六節? : 還不如廢掉藝術才能資優鑑定 : 輔導現有師資逐年轉任他類班級 保障工作權 : 還比較實在一些。 : 藝術才能資優? 交給興趣、交給社團吧! 關於新版特殊教育法的將資優藝才班由集中式改成分散式可能遇到的問題 前面有很多篇已經提過了~或許我們可以看看其他面向 不過這也必須等待一拖拉庫的子法修訂後才能確定 或許可能會有以下幾個走向: 1.資優藝才班為資源式,但修訂後的藝術教育法或相關子法予許成立「實驗班」 如果是這種情形,那麼資優藝才班採資原式的型態,能招收到的學生非常 有限,因為走資優路線必須經過鑑定、評鑑。如果是走藝術教育法,成立社團班級 或是實驗班級,則學生沒有鑑定問題。換言之,學校想怎麼收學生都可以。 在影響層面就很廣,但對藝才類術科老師是利多,因為學校會希望成立社團性班級吸收 好學生,或是變項的能力分班,所以以後的好壞班可能會變成直笛班是好班,沒有掛 XX社團班級的就是過去所說的壞班囉。再這種情形下,學校會需要很多術科老師, 因此術科老師的需求會增加,不會超額而且還會加開缺額。只有資優教師證的學導 就會超額,而資優藝才班也會因為學生被社團班級吸納,人數不足,而遭到教育局 的縮班或減班。 這種情形是哪些行政單位所樂見或不樂見的呢?推測樂見的是特教小組, 因為他們可以把藝才類的問題丟給社教司,但國教司會應該傾向反對,因為他們 會憂慮能力分班問題。(換言之,這種發展就會像各高中目前各種實驗班的情形) 2.資優藝才班為資源式,但仍不准成立實驗班或社團班級 如果是這種情形,那麼資優藝才班的老師勢必得調整教學內容,就是過去的團練、 合奏的課程勢必排課不易。換言之,如果藝才類的術科老師夠堅持用分散式,但不利用 課餘時間加課的方式,那麼學校變無法在要求音樂班、舞蹈班代表學校出去比賽、表演 ,教師的壓力會略微減輕。不過因為音樂班、舞蹈班因為樂器、場地等關係,會用到學 校很多「資源」,在一些只重比賽績效的學校,這些老師勢必不容易拿到資源, 只能仰賴資優班家長的協助,而且會常常受到上面行政的關切。 如果藝才類(音樂、舞蹈)術科老師,配合學校的要求,組成樂團、舞團代表學校 比賽,勢必會用更多課餘時間練舞、練合奏,累的就是學生。除了正課學習以外 假日就排滿時間,這種情形一久,招生率勢必會下降,如果招生情形好幾年不好, 又會遭到教育局關切,可能會縮班或減班。 直接衝擊的就是資優藝才班的學導,只能超額或轉任普通班。這種情形,特教小組 應該是持平的態度,藝術領域的老師贊成的應該比較少,國教司會鬆一口氣,因為它不 需處理能力分班問題。 3.資優藝才班為資原式,不成立社團班,原學導轉任一般智能或學術性向資優班 這種情形,就解決了原資優藝才班的學導超額問題。但各縣市教育局的困難 就在於有沒有經費,然後前述藝才班經營的問題依然存在。 4.針對其他人的觀點,有一些淺見,如有錯誤煩請補充或指證 ●集中好還是分散好? 已有許多研究,集中式的成效的確比分散式好一點點,但並沒有好到一面倒的趨勢 所以才有集中式與分散式的論戰。 ●藝才類改資原式的原因? 其實資源式不代表不好,但教師整體的教學方式要調整,學校、家長對這些班級的期待 也要調整。分散式後,如果不利用課餘上術科課,學生勢必以個人表現為主,學校期待 的合唱、合奏、團體舞蹈,便不太可行,而術科老師也可以走出藝才教室外,有更多 時間帶普通班學生,或可提升整體學校的藝文風氣。但目前藝才類改資源式的原因, 不是基於專業,是政治協商的結果 ●藝才類抽幾節課上課? 沒有規定幾節,是各縣市或各校調整的結果。多數學校美術不上音樂、舞蹈、音樂 不學美術,但藝術的每應該是整體的,現行的作法,其實也不是很好。 ●藝術教育法的確沒有規定資源式或集中式? 實際上,資優教育白皮書後續有做一些研究,並不希望規定哪些班級是集中式或分散式 而是希望給一個空間,讓縣市、學校可以調整(例如:分散式的班級比例OO%, 集中式OO%)。不過這種方式行政似乎不是很喜歡,似乎是不會採納。 ●藝才班會不會脫離特教法,不可能的,只是是否名存實亡就得看後續子法修訂問題 (就是特教法有列,但實際上是其他單位在管) 總之~這次的新版的特教法 其實是政治協商、角力的結果 先不論資優 光看身心障礙的部分 法規裡提要融合教育,又有一條寫「一縣市一特教學校」 跟融合精神違背~ 如果 在看這篇文章的你(妳)有機會參與教育部相關會議的話 或許可以多發言討論 感覺他們就是需要很多人碎碎唸 以上純屬個人想法~不周延之處~請多包涵或補充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1.167.253
SU28:融合方式不一定是最適合的,「一縣市一特教學校」個人認為並 11/04 18:35
SU28:無不好。 11/04 18:36
android:我也認為在配套不足的方式下,融合不一定是最適合的 11/04 18:53
android:不過~如果他寫入法條,會寫的兩個精神不一致 11/04 18:53
android:因此這個問題,也可以說是字面上的問題 11/04 18:54
android:其實我只想單純的表示,立法並不是很周延~*^_^* 11/04 18:55
SU28:融合的精神很廣,特教學校不見得是完全違背融合精神。 11/04 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