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perjoe (開心關心感恩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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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心得] 特殊教育法 98版 vs 93版
時間Thu Jun 3 12:26:35 2010
※ [本文轉錄自 studyteacher 看板 #1C1d7EeE ]
作者: geniitwo (a.b.s.) 看板: studyteacher
標題: [心得] 特殊教育法 98版 vs 93版
時間: Wed Jun 2 22:59:23 2010
看了前面有人分享特殊教育法98年的一個法條 以下幫大家整理一些98版和93版的差異
部分新增法條我並沒有條列了 因為整個98新法大變動 我是參考身心障礙e能網的整理
若需要更完整的整理 只好請移駕到全國法規資料庫自己去看囉 拍謝捏
┌─────────────────────────────────────┐
│ 93/06/23 版 → 98/11/18 版 │
├──────────────────┬──────────────────┤
│第3條第一項第七款:
嚴重情緒障礙 │第3條第一項第七款:
情緒行為障礙 │
│ │《
改變成情緒或行為有問題都可包含》 │
├──────────────────┼──────────────────┤
│第30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第 9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
│ 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 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
│ 教育主管預算
百分之三;在地方│ 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
四.五;在│
│ 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 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
│ 算百分之五。 │ 管預算百分之五。 │
│ │《
中央政府約增加五億特教預算》 │
├──────────────────┼──────────────────┤
│第10條: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各級主管│第14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
│ 教育行政機關應設專責單位,各│ 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
│ 級政府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
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
│ 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優│
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
│ 先任用相關專業人員。 │
助理人員。 │
│ │《
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
├──────────────────┼──────────────────┤
│第16條:特殊教育學校(班)之設立,應│第25條: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
│ 力求普及,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
│ ,並朝社區化方向發展。 │ 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各直轄市│
│
少年矯正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及│
、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
│
醫療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應報│
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
│ 請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
│ 辦理。 │ 設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
│ │ 之精神。 │
├──────────────────┼──────────────────┤
│第17條: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其聘任資│第26條: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一人,其聘│
│ 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
│ 聘任程序比照各該校所設學部最│ 定,
並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
│ 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
能,聘任程序比照其所設最高教│
│ │ 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 │
├──────────────────┼──────────────────┤
│第27條: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第28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
│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 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
│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 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
│ 教育安置。 │ 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
│ │
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 │
參與。 │
├──────────────────┼──────────────────┤
│ │第35條: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
│ │ 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
│ │ 施,依下列方式辦理: │
│ │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
│ │ 方案辦理。 │
│ │ 二、國民教育階段:
採分散式資│
│ │
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
│ │
育方案辦理。 │
│ │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
│ │ 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
│ │ 式辦理。 │
│ │《
此為新增法條》 │
├──────────────────┼──────────────────┤
│ │第45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
│ │ 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
│ │ 輔導等事宜,應成立
特殊教育推│
│ │
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
│ │ 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
│ │ 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
│ │ 關定之。 │
│ │《
此為新增法條》 │
├──────────────────┼──────────────────┤
│第26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第46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
│ 庭包括
資訊、諮詢、輔導、親職│ 庭
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
│
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 等支持服務。 │
│ 學生家長至少
一人為該校家長會│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
經費及資│
│
委員 │
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 │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
一人│
│ │
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
│ │ 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
│ │ 動。 │
├──────────────────┼──────────────────┤
│ │第47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
│ │ 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
│ │ 至少
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
│ │《
在施行細則第21條是每兩年辦理一次》│
│ │
但考慮行政與受教權此處改為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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