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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tudyteacher 看板 #1C1d7EeE ] 作者: geniitwo (a.b.s.) 看板: studyteacher 標題: [心得] 特殊教育法 98版 vs 93版 時間: Wed Jun 2 22:59:23 2010 看了前面有人分享特殊教育法98年的一個法條 以下幫大家整理一些98版和93版的差異 部分新增法條我並沒有條列了 因為整個98新法大變動 我是參考身心障礙e能網的整理 若需要更完整的整理 只好請移駕到全國法規資料庫自己去看囉 拍謝捏 ┌─────────────────────────────────────┐ │ 93/06/23 版 → 98/11/18 版 │ ├──────────────────┬──────────────────┤ │第3條第一項第七款:嚴重情緒障礙 │第3條第一項第七款:情緒行為障礙 │ │ │《改變成情緒或行為有問題都可包含》 │ ├──────────────────┼──────────────────┤ │第30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第 9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 │ 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 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 │ 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 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 │ 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 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 │ 算百分之五。 │ 管預算百分之五。 │ │ │《中央政府約增加五億特教預算》 │ ├──────────────────┼──────────────────┤ │第10條: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各級主管│第14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 │ 教育行政機關應設專責單位,各│ 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 │ 級政府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 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 │ 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優│ 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 │ 先任用相關專業人員。 │ 助理人員。 │ │ │《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 ├──────────────────┼──────────────────┤ │第16條:特殊教育學校(班)之設立,應│第25條: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 │ 力求普及,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 │ ,並朝社區化方向發展。 │ 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 │ 少年矯正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及、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 │ 醫療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應報│ 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 │ 請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 │ 辦理。 │ 設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 │ │ 之精神。 │ ├──────────────────┼──────────────────┤ │第17條: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其聘任資│第26條: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一人,其聘│ │ 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 │ 聘任程序比照各該校所設學部最│ 定,並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 │ 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 ,聘任程序比照其所設最高教│ │ │ 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 │ ├──────────────────┼──────────────────┤ │第27條: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第28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 │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 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 │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 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 │ 教育安置。 │ 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 │ │ 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 │ 參與。 │ ├──────────────────┼──────────────────┤ │ │第35條: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 │ │ 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 │ │ 施,依下列方式辦理: │ │ │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 │ │ 方案辦理。 │ │ │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 │ │ 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 │ │ 育方案辦理。 │ │ │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 │ │ 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 │ │ 式辦理。 │ │ │《此為新增法條》 │ ├──────────────────┼──────────────────┤ │ │第45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 │ │ 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 │ │ 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 │ │ 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 │ │ 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 │ │ 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 │ │ 關定之。 │ │ │《此為新增法條》 │ ├──────────────────┼──────────────────┤ │第26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第46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 │ 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 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 │ 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 等支持服務。 │ │ 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 │ 委員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 │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 │ │ 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 │ │ 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 │ │ 動。 │ ├──────────────────┼──────────────────┤ │ │第47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 │ │ 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 │ │ 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 │ │《在施行細則第21條是每兩年辦理一次》│ │ │ 但考慮行政與受教權此處改為三年 │ └──────────────────┴──────────────────┘ -- My Pixnet~http://geniitwo18.pixnet.net/blog My Wretch~http://www.wretch.cc/blog/geniitwo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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