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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特殊教育諮詢會(以 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學       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       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其缺額,由本       部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 4 條 本會為因應特殊教育相關事項諮詢之需要,得設立身心障礙組及資賦優異       組。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特殊教育業務單位主管兼任;所需       工作人員,由本部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 6 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 ,得派員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本部相關單位應派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 席。 第 7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7.174.105
yushang0115:請問這是特殊教育小組轉型的單位嗎? 02/26 22:35
pop9009:印象中舊特教法裡就有這個組織了 02/26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