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huntpooh:自閉症+智障讓我想到Sam 我不同意那說法 210.58.59.254 07/15 17:20
→ shuntpooh:你想想 自閉+肢障 自閉+視障 自閉+聽障 210.58.59.254 07/15 17:22
→ shuntpooh:像這種,一定是拿多障手冊的啊! 210.58.59.254 07/15 17:23
推 pijing:可以去查查法規~~我覺得自閉+智障應該不是 220.142.91.204 07/15 17:46
→ cmiris:在教育界的我們覺得不是 但是身障手冊是 220.137.242.83 07/15 18:43
推 pijing:自閉症原本就是廣泛性的障礙~我的學生 220.142.91.204 07/15 19:46
→ pijing:是自閉症~智能也偏低..情緒不穩~手冊為自閉 220.142.91.204 07/15 19:46
→ cmiris:那就是醫生開錯了 我看過不只一個這樣 220.137.242.83 07/1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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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deint (madeint)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問題] 多重障礙
時間: Sat Jul 15 20:47:56 2006
※ 引述《shilove (貓頭鷹對長頸鹿說)》之銘言:
: 該該和以前的同事聊了一下
: 突然對「多障」產生了問題
: 他說他的輔導老師跟他說如果小朋友有自閉症無論加上其他障礙類別
: 都要算在自閉症上
: 但是我們班的小朋友就不是這樣壓
: 他是自閉加智障可是領的是「多障」
: 我去查了法規
: 還是有點懷疑那位輔導老師的說法
: 請問有誰可以提供正確的建議嗎
: 感恩~~
在DSM-Ⅳ中自閉症表現在三個項度上
即為語言理解、社會互動與固著行為上
(之前版主有PO,有興趣的版友可以爬文。)
一般來說如果某人拿的身心障礙手冊上登錄的障礙類別類似為「自閉中、語中、智中」
這應該都還是稱為自閉症
(雖然有些醫師會開多障手冊,但這是錯的。)
因為語中、智中可能都是因自閉症所引起的障礙
當然如果自閉症加上視、聽、肢等較不相關的障礙類別
手冊理所當然該開成「多重障礙」
所以你的輔導老師所指的意思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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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ga (倒數開始)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問題] 多重障礙
時間: Sat Jul 15 21:10:40 2006
※ 引述《madeint (madeint)》之銘言:
: ※ 引述《shilove (貓頭鷹對長頸鹿說)》之銘言:
: : 該該和以前的同事聊了一下
: : 突然對「多障」產生了問題
: : 他說他的輔導老師跟他說如果小朋友有自閉症無論加上其他障礙類別
: : 都要算在自閉症上
: : 但是我們班的小朋友就不是這樣壓
: : 他是自閉加智障可是領的是「多障」
: : 我去查了法規
: : 還是有點懷疑那位輔導老師的說法
: : 請問有誰可以提供正確的建議嗎
: : 感恩~~
: 在DSM-Ⅳ中自閉症表現在三個項度上
: 即為語言理解、社會互動與固著行為上
: (之前版主有PO,有興趣的版友可以爬文。)
: 一般來說如果某人拿的身心障礙手冊上登錄的障礙類別類似為「自閉中、語中、智中」
: 這應該都還是稱為自閉症
: (雖然有些醫師會開多障手冊,但這是錯的。)
: 因為語中、智中可能都是因自閉症所引起的障礙
: 當然如果自閉症加上視、聽、肢等較不相關的障礙類別
: 手冊理所當然該開成「多重障礙」
: 所以你的輔導老師所指的意思應該是這樣
(板主曾寄給大家的資料中,關於多障的定義)
鑑定原則與鑑定基準中指出:
本法所稱多重障礙,
指具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因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多重障礙之鑑定,應參照各類障礙之鑑定原則、基準。
○不具連帶關係:所以說由於學習障礙功課不好,導致心情也不好,
最後引起情緒障礙,這就不算是多障!
○非源於同一因素:所以說如果有一天,
有個自閉症因為得了中耳炎而導致聽覺障礙,
排路隊時被車撞成肢體障礙,
這就算是多重障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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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poot (暱稱不見了?!)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問題] 多重障礙
時間: Sun Jul 16 09:15:13 2006
※ 引述《shilove (貓頭鷹對長頸鹿說)》之銘言:
: 該該和以前的同事聊了一下
: 突然對「多障」產生了問題
: 他說他的輔導老師跟他說如果小朋友有自閉症無論加上其他障礙類別
: 都要算在自閉症上
: 但是我們班的小朋友就不是這樣壓
: 他是自閉加智障可是領的是「多障」
: 我去查了法規
: 還是有點懷疑那位輔導老師的說法
: 請問有誰可以提供正確的建議嗎
: 感恩~~
一,以教育法規來看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十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所稱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 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二 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三 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第十一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九款所稱多重障礙,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如果這位小朋友的"其他障礙類別"是由於"自閉症"所導致
則應屬於自閉症之分類
相反的,若這位小朋友的"其他障礙"並非由"自閉症"所導致
例如,自閉症加上聽障(聽障與自閉症並沒有"連帶關係")
這樣就可列在多重障礙之分類
二,以社會福利角度看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
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1.視覺障礙者。2.聽覺機能障礙者。3.平衡機能障礙者。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5.肢體障礙者。6.智能障礙者。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8.顏面損傷者。9.植物人。
10.失智症者。11.自閉症者。12.慢性精神病患者。13.多重障礙者。
14.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15.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者。
1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六款其他身心障礙類別之項目,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由教育法規與社會福利法規來看分類
可以發現:社會福利法規的身心障礙分類比較傾向"醫學領域"
而非"教育領域"之分類
如果仔細觀察,您可以經常在縣市教育局所舉辦的鑑輔會議中
發現教育局所邀請的"醫師",(若非經常出現在教育領域的會議中)
他們所使用的語言與稱呼會與學校中第一線教師的用法不同
對於特殊兒童的診斷與看法也會不一樣
這使得特殊兒童診斷在鑑輔會上有時會有"雞同鴨講"的情形發生
遑論一般自行開業的診所,所開出的診斷證明常常會造成家長與特教老師間的爭論
尤其是學期開始,很多學生家長拿著孩子的身心障礙手冊申請入班
與孩子相處一段時日之後
卻發現孩子拿的手冊根本就是一種"誤診"與"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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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aowon (拉拉拉)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問題] 多重障礙
時間: Sun Jul 16 13:05:25 2006
※ 引述《spoot (暱稱不見了?!)》之銘言:
: ※ 引述《shilove (貓頭鷹對長頸鹿說)》之銘言:
: 一,以教育法規來看
: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 第十二條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所稱自閉症,
: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 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 一 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 二 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 三 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 第十一條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九款所稱多重障礙,
: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前文恕刪..
不好意思請教一個跟主題沒有很直接關係的問題
其實這困擾我很久 根據這項法規的定義 是不是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比如說 部分自閉症的孩子會有情緒方面的困擾
那這樣他在定義上只屬於單純的"自閉症"
為什麼訂法規的時候 不能放寬為多障呢? 這樣在教育上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支援?
又譬如說 一個因車禍導致智能障礙與視覺障礙的個案 到底怎麼算?
好模糊啊...照法規這樣講的話 他不就只能算是智能障礙或視覺障礙 而非多障?
但問題是兩個障礙都影響到他的學習 甚至是生活
但因源自於同一原因 所以就不能算是多重障礙?
這樣講不曉得能不能了解我要表達的是什麼..
只是不太懂當初法令這樣規定時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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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dwreck (小瑞可)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問題] 多重障礙
時間: Sun Jul 16 14:05:03 2006
※ 引述《liaowon (拉拉拉)》之銘言:
: ※ 引述《spoot (暱稱不見了?!)》之銘言:
: : 一,以教育法規來看
: :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 : 第十二條
: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所稱自閉症,
: :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 : 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 : 一 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 : 二 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 : 三 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 : 第十一條
: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九款所稱多重障礙,
: :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 前文恕刪..
: 不好意思請教一個跟主題沒有很直接關係的問題
: 其實這困擾我很久 根據這項法規的定義 是不是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 比如說 部分自閉症的孩子會有情緒方面的困擾
: 那這樣他在定義上只屬於單純的"自閉症"
因為他的情緒困擾可能源自於"自閉症"
所以不能算是多重障礙
: 為什麼訂法規的時候 不能放寬為多障呢? 這樣在教育上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支援?
教育所提供的服務很多元
不會因為他拿的手冊而某些服務就不提供
: 又譬如說 一個因車禍導致智能障礙與視覺障礙的個案 到底怎麼算?
一般的狀況來說 我想 這應該是不大可能的..
: 好模糊啊...照法規這樣講的話 他不就只能算是智能障礙或視覺障礙 而非多障?
造成疾病的原因有很多種
但多半不是像你說的這種原因
可能是產前產中產後 或是一些外傷環境等等問題
非源於同一原因的意思是 "不是因為智障所以造成聽障"
這樣子說好了
他有智能障礙 可能因為文化環境不利
但是並不會因為文化環境不利又造成視障
可能是因為腦傷或其它原因所造成
一般有一種症狀多半會造成其它狀況
譬如說 自閉症在學習上可能有困難 但這是因為他注意力的問題
不是因為他同時有智能障礙 (當然自閉症含智障的也有)
某些時候又只是主障礙和次障礙的定義與問題了
: 但問題是兩個障礙都影響到他的學習 甚至是生活
: 但因源自於同一原因 所以就不能算是多重障礙?
就是主障礙阿 @@
譬如說他是智能障礙 但因智能不足所以情緒管理也不好 所以有情障
就讓他拿多重障礙的手冊 基本上不大可能
每一種障礙都有他的規定 到達規定的範圍內才可以有手冊
但不管拿怎樣的手冊
大部份都會依照他的需求提供服務
所以 並沒有什麼差別
而有時候會影響的又是標記的問題
蠻複雜的 @@"
: 這樣講不曉得能不能了解我要表達的是什麼..
: 只是不太懂當初法令這樣規定時的目的是什麼?
不知道我這樣解釋你可以懂嗎? ^^"
---
我的認知是如此 如果有錯請跟我說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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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poot (暱稱不見了?!)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問題] 多重障礙
時間: Mon Jul 17 06:29:18 2006
※ 引述《jdwreck (小瑞可)》之銘言:
: ※ 引述《liaowon (拉拉拉)》之銘言:
前文恕刪
: : 為什麼訂法規的時候 不能放寬為多障呢? 這樣在教育上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支援?
: 教育所提供的服務很多元
: 不會因為他拿的手冊而某些服務就不提供
謝謝jdwreck網友的說明,我想他/她已經說明的很清楚
但我想再補充一下
對於liaowon的問題,您提到"為什麼定法規的時候不能放寬為多障呢"
其實這問題可能又得再細分:
1.您所指的法規是特殊教育類法規,或是社會福利類的法規呢?
我在上一篇的回文曾經引用過"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特教類法規)
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規)
因為拿身心障礙手冊的學生,不一定有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需求(如患有地中海貧血)
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學生,不一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如學障)
2.承上
其實只要學生通過特教鑑定,確定該生需要特教服務
在IEP上就必須將所有他所需要的"教育支援/資源"列入
教育單位也就依法提供相關服務
而您所提及的"這樣在教育上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支援"
其實,也就無須擔心了
但萬一該生除了教育上的需要外,在社會福利也需要政府的支援或補助
那麼是否協助該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取得身心障礙手冊or其他相關協助
則得視該生實際的情形,以及該縣市政府單位是否有經費能給予補助而定了
例如,該生為一學障生,但因為家境不佳,需要學雜費減免,或是交通費補助
: : 又譬如說 一個因車禍導致智能障礙與視覺障礙的個案 到底怎麼算?
一個因車禍導致智能障礙與視覺障礙的個案
我想視覺障礙大家比較能夠理解,爭議點在於智能障礙
我們來看看相關規定怎麼說
1.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三條規定智能障礙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
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 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
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2.DSM-IV Mental Retardation
(1)一般智力功能顯著低於一般水準
(2)適應功能中如下述至少兩項同時有缺陷障礙.
這些包含:溝通,自我照顧,家居生活,社交/人際關係技巧,使用社區資源,
自我管理,功能性學業技能,工作,休閒娛樂,健康,以及安全維護.
(3)十八歲以前即初發.
車禍會造成"智能障礙",我個人比較少在教育現場聽到這種說法
但不能因此就全盤否定,我想可能在醫學上會有不同的用字或說法
板上若有醫學專業背景的網友可以提供意見
有可能就如jdwreck網友所提到的"腦傷"再加上"視障"
(但視障是因為腦傷而導致的嗎?腦傷不是也會導致智能障礙嗎?
如果是因為腦傷而引起視障+智能障礙,那麼應該拿何種障礙類手冊呢?
我想很多時候必須看個案情形/家長心態而定了)
但若該個案是在上小學前發生車禍,造成了腦傷
(已符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格,不管當初家長為孩子申請的是多障or聽障or智障)
而腦傷會不會影響學習以及智力發展?當然可能
假設家長害怕孩子被標記等因素,而只申請"視障"的身心障礙手冊
在該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視障)的同時,能不能再申請智能障礙的服務呢?
當然可以,只要經過鑑輔會等規定程序,就能同時享有視障與智能障礙的服務
和他/她所持有的身心障礙手冊類別關係不大
但據我個人的經驗,一般鑑輔會在鑑定智能障礙類的學生時
通常會要求出示"智能障礙類"的身心障礙手冊
若家長堅持不申請,如同jdwreck網友所提到的標記問題
就要看特教老師如何突破家長的心防
希望家長能以學生的教育需求為第一考量了
個人看法,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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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poot (暱稱不見了?!)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問題] 多重障礙
時間: Mon Jul 17 06:29:18 2006
※ 引述《jdwreck (小瑞可)》之銘言:
: ※ 引述《liaowon (拉拉拉)》之銘言:
前文恕刪
: : 為什麼訂法規的時候 不能放寬為多障呢? 這樣在教育上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支援?
: 教育所提供的服務很多元
: 不會因為他拿的手冊而某些服務就不提供
謝謝jdwreck網友的說明,我想他/她已經說明的很清楚
但我想再補充一下
對於liaowon的問題,您提到"為什麼定法規的時候不能放寬為多障呢"
其實這問題可能又得再細分:
1.您所指的法規是特殊教育類法規,或是社會福利類的法規呢?
我在上一篇的回文曾經引用過"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特教類法規)
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規)
因為拿身心障礙手冊的學生,不一定有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需求(如患有地中海貧血)
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學生,不一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如學障)
2.承上
其實只要學生通過特教鑑定,確定該生需要特教服務
在IEP上就必須將所有他所需要的"教育支援/資源"列入
教育單位也就依法提供相關服務
而您所提及的"這樣在教育上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支援"
其實,也就無須擔心了
但萬一該生除了教育上的需要外,在社會福利也需要政府的支援或補助
那麼是否協助該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取得身心障礙手冊or其他相關協助
則得視該生實際的情形,以及該縣市政府單位是否有經費能給予補助而定了
例如,該生為一學障生,但因為家境不佳,需要學雜費減免,或是交通費補助
: : 又譬如說 一個因車禍導致智能障礙與視覺障礙的個案 到底怎麼算?
一個因車禍導致智能障礙與視覺障礙的個案
我想視覺障礙大家比較能夠理解,爭議點在於智能障礙
我們來看看相關規定怎麼說
1.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三條規定智能障礙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
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 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
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2.DSM-IV Mental Retardation
(1)一般智力功能顯著低於一般水準
(2)適應功能中如下述至少兩項同時有缺陷障礙.
這些包含:溝通,自我照顧,家居生活,社交/人際關係技巧,使用社區資源,
自我管理,功能性學業技能,工作,休閒娛樂,健康,以及安全維護.
(3)十八歲以前即初發.
車禍會造成"智能障礙",我個人比較少在教育現場聽到這種說法
但不能因此就全盤否定,我想可能在醫學上會有不同的用字或說法
板上若有醫學專業背景的網友可以提供意見
有可能就如jdwreck網友所提到的"腦傷"再加上"視障"
(但視障是因為腦傷而導致的嗎?腦傷不是也會導致智能障礙嗎?
如果是因為腦傷而引起視障+智能障礙,那麼應該拿何種障礙類手冊呢?
我想很多時候必須看個案情形/家長心態而定了)
但若該個案是在上小學前發生車禍,造成了腦傷
(已符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格,不管當初家長為孩子申請的是多障or聽障or智障)
而腦傷會不會影響學習以及智力發展?當然可能
假設家長害怕孩子被標記等因素,而只申請"視障"的身心障礙手冊
在該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視障)的同時,能不能再申請智能障礙的服務呢?
當然可以,只要經過鑑輔會等規定程序,就能同時享有視障與智能障礙的服務
和他/她所持有的身心障礙手冊類別關係不大
但據我個人的經驗,一般鑑輔會在鑑定智能障礙類的學生時
通常會要求出示"智能障礙類"的身心障礙手冊
若家長堅持不申請,如同jdwreck網友所提到的標記問題
就要看特教老師如何突破家長的心防
希望家長能以學生的教育需求為第一考量了
個人看法,歡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