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vll:推 163.30.181.1 05/08 14:28
> -------------------------------------------------------------------------- <
作者: fyao (Ken)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時間: Tue May 8 22:27:11 2007
: 北縣上周舉行鑑定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國民教育法》沒有重
: 讀的規定,依法二年級休業的陳小弟得回讀二年級,列席說明的陳
: 媽媽一陣愕然。
《國民教育法》的確沒有重讀的規定,但也沒有說不可以,
相關的條文 (大概是第 6 條) 只提到:
「國民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那麼「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是如何說呢?
http://edu.tpc.edu.tw/edu/law/B/189.zip
第 2 條:
(一)入學:
「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或插班生。」
(四)復學: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
並由學校編入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
雖然我不知道這個要點所謂的「重讀生」是指什麼,
但是以它對「復學」的規定來看,
它是容許學生在請假原因消滅後,復學就讀於相當程度之年級的。
而這個個案已休業一年,現在申請復學,
這樣是否就算是所謂的「請假原因消滅」呢?
我是不太清楚「休業」算不算是請假的一種,
不過如果就只因為這一點而使他不能重讀一年級,
似乎也太荒唐了一點。
: 北縣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長黃靜怡說,鑑定會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
: 她尊重會議決定。家長若對孩子學習仍有疑慮,學校可個別進行補
: 救教學,並與家長討論設計出符合陳小弟的「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承上,如果這個安置決定的主要考量就是「於法無據」,
我真的很想問問那些專家:
「休業」和「請假」的區分,有比個案的學習環境安置重要嗎?
特教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27
「延長休業」,不就意味著「重讀某個年級」的可能性嗎?
另外,第 13 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
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
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
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
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特教鑑定安置是為了服務學生的學習需求而存在的,
如果因為法令上的不周全,而致使學生被迫安置在比較學習不利的場所,
這是教育行政單位的疏失,應該立即修正相關的法令,
並對個案予以專案處理,
怎麼可以本末倒置地以「法令未規範」為由,
就把家長的期望與醫生的建議都否決了呢?
再說,「國民教育法」也並未禁止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而是把權限下放給各縣市政府自訂的學籍管理要點,
而後者作為一項行政命令,本來就應該彈性地依需要而隨時做修正;
更何況位階高於它的「特教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已有原則性的指示,
因此如果它已無法滿足特教法的要求,
(例如讓經過評估而有需要的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就應該予以修正,而不是反過來讓它成為阻礙特教法真正落實的障礙。
其次,就算「安置於二年級而非一年級」可能是出於某種「特教專業」的考量,
我建議家長也可以進一步問問鑑輔會,
究竟他們這麼做是依據什麼樣的教育理念/原則;
如果答案與特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原則違背的話,
可以考慮依特教法第 31 條向學校/教育局提出申訴,或求助於民意代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32.108
※ 編輯: fyao 來自: 219.86.32.108 (05/08 23:17)
> -------------------------------------------------------------------------- <
作者: brucechen996 (布魯斯) 站內: sp_teacher
標題: 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時間: Wed May 9 06:50:01 2007
這位學生經過鑑輔會鑑定的結果為何呀
如果他鑑定結果並不是身心障礙學生
那就不適用特殊教育法
但如果是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則無道理不使用特殊教育法
但新聞的最後又提到可以IEP個別化教育方案(現在沒這東西吧~~是個別化教育計畫
還是個別化教育方案是針對特殊的普通學生?)
以上為個人疑惑
※ 引述《fyao (Ken)》之銘言:
: : 北縣上周舉行鑑定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國民教育法》沒有重
: : 讀的規定,依法二年級休業的陳小弟得回讀二年級,列席說明的陳
: : 媽媽一陣愕然。
: 《國民教育法》的確沒有重讀的規定,但也沒有說不可以,
: 相關的條文 (大概是第 6 條) 只提到:
: 「國民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 那麼「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是如何說呢?
: http://edu.tpc.edu.tw/edu/law/B/189.zip
: 第 2 條:
: (一)入學:
: 「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或插班生。」
: (四)復學:
: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
: 並由學校編入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
: 雖然我不知道這個要點所謂的「重讀生」是指什麼,
: 但是以它對「復學」的規定來看,
: 它是容許學生在請假原因消滅後,復學就讀於相當程度之年級的。
: 而這個個案已休業一年,現在申請復學,
: 這樣是否就算是所謂的「請假原因消滅」呢?
: 我是不太清楚「休業」算不算是請假的一種,
: 不過如果就只因為這一點而使他不能重讀一年級,
: 似乎也太荒唐了一點。
: : 北縣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長黃靜怡說,鑑定會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
: : 她尊重會議決定。家長若對孩子學習仍有疑慮,學校可個別進行補
: : 救教學,並與家長討論設計出符合陳小弟的「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 承上,如果這個安置決定的主要考量就是「於法無據」,
: 我真的很想問問那些專家:
: 「休業」和「請假」的區分,有比個案的學習環境安置重要嗎?
: 特教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
: 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27
: 「延長休業」,不就意味著「重讀某個年級」的可能性嗎?
: 另外,第 13 條:
: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
: 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
: 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
: 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
: 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 特教鑑定安置是為了服務學生的學習需求而存在的,
: 如果因為法令上的不周全,而致使學生被迫安置在比較學習不利的場所,
: 這是教育行政單位的疏失,應該立即修正相關的法令,
: 並對個案予以專案處理,
: 怎麼可以本末倒置地以「法令未規範」為由,
: 就把家長的期望與醫生的建議都否決了呢?
: 再說,「國民教育法」也並未禁止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而是把權限下放給各縣市政府自訂的學籍管理要點,
: 而後者作為一項行政命令,本來就應該彈性地依需要而隨時做修正;
: 更何況位階高於它的「特教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已有原則性的指示,
: 因此如果它已無法滿足特教法的要求,
: (例如讓經過評估而有需要的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就應該予以修正,而不是反過來讓它成為阻礙特教法真正落實的障礙。
: 其次,就算「安置於二年級而非一年級」可能是出於某種「特教專業」的考量,
: 我建議家長也可以進一步問問鑑輔會,
: 究竟他們這麼做是依據什麼樣的教育理念/原則;
: 如果答案與特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原則違背的話,
: 可以考慮依特教法第 31 條向學校/教育局提出申訴,或求助於民意代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97.211
> -------------------------------------------------------------------------- <
作者: brucechen996 (布魯斯) 站內: sp_teacher
標題: 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時間: Wed May 9 06:50:01 2007
這位學生經過鑑輔會鑑定的結果為何呀
如果他鑑定結果並不是身心障礙學生
那就不適用特殊教育法
但如果是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則無道理不使用特殊教育法
但新聞的最後又提到可以IEP個別化教育方案(現在沒這東西吧~~是個別化教育計畫
還是個別化教育方案是針對特殊的普通學生?)
以上為個人疑惑
※ 引述《fyao (Ken)》之銘言:
: : 北縣上周舉行鑑定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國民教育法》沒有重
: : 讀的規定,依法二年級休業的陳小弟得回讀二年級,列席說明的陳
: : 媽媽一陣愕然。
: 《國民教育法》的確沒有重讀的規定,但也沒有說不可以,
: 相關的條文 (大概是第 6 條) 只提到:
: 「國民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 那麼「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是如何說呢?
: http://edu.tpc.edu.tw/edu/law/B/189.zip
: 第 2 條:
: (一)入學:
: 「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或插班生。」
: (四)復學:
: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
: 並由學校編入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
: 雖然我不知道這個要點所謂的「重讀生」是指什麼,
: 但是以它對「復學」的規定來看,
: 它是容許學生在請假原因消滅後,復學就讀於相當程度之年級的。
: 而這個個案已休業一年,現在申請復學,
: 這樣是否就算是所謂的「請假原因消滅」呢?
: 我是不太清楚「休業」算不算是請假的一種,
: 不過如果就只因為這一點而使他不能重讀一年級,
: 似乎也太荒唐了一點。
: : 北縣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長黃靜怡說,鑑定會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
: : 她尊重會議決定。家長若對孩子學習仍有疑慮,學校可個別進行補
: : 救教學,並與家長討論設計出符合陳小弟的「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 承上,如果這個安置決定的主要考量就是「於法無據」,
: 我真的很想問問那些專家:
: 「休業」和「請假」的區分,有比個案的學習環境安置重要嗎?
: 特教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
: 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27
: 「延長休業」,不就意味著「重讀某個年級」的可能性嗎?
: 另外,第 13 條:
: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
: 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
: 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
: 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
: 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 特教鑑定安置是為了服務學生的學習需求而存在的,
: 如果因為法令上的不周全,而致使學生被迫安置在比較學習不利的場所,
: 這是教育行政單位的疏失,應該立即修正相關的法令,
: 並對個案予以專案處理,
: 怎麼可以本末倒置地以「法令未規範」為由,
: 就把家長的期望與醫生的建議都否決了呢?
: 再說,「國民教育法」也並未禁止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而是把權限下放給各縣市政府自訂的學籍管理要點,
: 而後者作為一項行政命令,本來就應該彈性地依需要而隨時做修正;
: 更何況位階高於它的「特教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已有原則性的指示,
: 因此如果它已無法滿足特教法的要求,
: (例如讓經過評估而有需要的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就應該予以修正,而不是反過來讓它成為阻礙特教法真正落實的障礙。
: 其次,就算「安置於二年級而非一年級」可能是出於某種「特教專業」的考量,
: 我建議家長也可以進一步問問鑑輔會,
: 究竟他們這麼做是依據什麼樣的教育理念/原則;
: 如果答案與特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原則違背的話,
: 可以考慮依特教法第 31 條向學校/教育局提出申訴,或求助於民意代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97.211
> -------------------------------------------------------------------------- <
作者: kungfuyaya (啦啦啦)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時間: Wed May 9 10:16:41 2007
※ 引述《fyao (Ken)》之銘言:
: 《國民教育法》的確沒有重讀的規定,但也沒有說不可以,
: 相關的條文 (大概是第 6 條) 只提到:
: 「國民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 那麼「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是如何說呢?
: http://edu.tpc.edu.tw/edu/law/B/189.zip
: 雖然我不知道這個要點所謂的「重讀生」是指什麼,
: 但是以它對「復學」的規定來看,
: 它是容許學生在請假原因消滅後,復學就讀於相當程度之年級的。
: 而這個個案已休業一年,現在申請復學,
: 這樣是否就算是所謂的「請假原因消滅」呢?
: 我是不太清楚「休業」算不算是請假的一種,
: 不過如果就只因為這一點而使他不能重讀一年級,
: 似乎也太荒唐了一點。
這位學生休學時是二年級 若降為一年級應不算重讀
那算是降級 重讀應是自二年級開始
: : 北縣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長黃靜怡說,鑑定會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
: : 她尊重會議決定。家長若對孩子學習仍有疑慮,學校可個別進行補
: : 救教學,並與家長討論設計出符合陳小弟的「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學生若經過各項測驗及觀察結果符合鑑定基準 他就是身障學生
但這部份要看學生的狀況而定 除了智力外也要看其他適應狀況才行
若說到設計IEP 那這學生應該就已經符合某個障礙類別了
: 承上,如果這個安置決定的主要考量就是「於法無據」,
: 我真的很想問問那些專家:
: 「休業」和「請假」的區分,有比個案的學習環境安置重要嗎?
我覺得會議中專家的想法應該是想到孩子的生理發展
雖然認知能力倒退 但生理年齡依然是一個小二的孩子
況且加上休學的日數 降為一年級與孩子的生理年齡相距更遠了
所以我覺得應該不是法令上的問題
而且國民教育法也規定 國民教育階段可以緩讀或延長修業年限共兩年
所以安排孩子就讀二年級 學習的部份給予資源班等特教服務
若真的與同儕相距甚遠 依然可以提出延長修業年限的申請
但若是未讓孩子正常發展的機會就直接降級
就已決定孩子的發展遠後於同儕了
: 特教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
: 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27
: 「延長休業」,不就意味著「重讀某個年級」的可能性嗎?
: 另外,第 13 條:
: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
: 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
: 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
: 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
: 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 特教鑑定安置是為了服務學生的學習需求而存在的,
: 如果因為法令上的不周全,而致使學生被迫安置在比較學習不利的場所,
: 這是教育行政單位的疏失,應該立即修正相關的法令,
: 並對個案予以專案處理,
: 怎麼可以本末倒置地以「法令未規範」為由,
: 就把家長的期望與醫生的建議都否決了呢?
: 再說,「國民教育法」也並未禁止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而是把權限下放給各縣市政府自訂的學籍管理要點,
: 而後者作為一項行政命令,本來就應該彈性地依需要而隨時做修正;
: 更何況位階高於它的「特教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已有原則性的指示,
: 因此如果它已無法滿足特教法的要求,
: (例如讓經過評估而有需要的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就應該予以修正,而不是反過來讓它成為阻礙特教法真正落實的障礙。
: 其次,就算「安置於二年級而非一年級」可能是出於某種「特教專業」的考量,
: 我建議家長也可以進一步問問鑑輔會,
: 究竟他們這麼做是依據什麼樣的教育理念/原則;
: 如果答案與特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原則違背的話,
: 可以考慮依特教法第 31 條向學校/教育局提出申訴,或求助於民意代表。
我覺得這部份有異議 在會議中專家們也都會詢問家長的意思
所有的問題應在會議中解決 而非於會議後訴諸媒體
我們現在看到的新聞內容其實也不足以還原現場
孩子的狀況不同 所安置服務的內容必定相去甚遠
以上一點點想法和我的了解 敬請指教 阿里阿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103.65
推 fyao:說得有理 219.86.39.204 05/09 20:19
> -------------------------------------------------------------------------- <
作者: rosecalla (我愛北鼻)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時間: Wed May 9 10:16:52 2007
※ 引述《brucechen996 (布魯斯)》之銘言:
: 這位學生經過鑑輔會鑑定的結果為何呀
: 如果他鑑定結果並不是身心障礙學生
: 那就不適用特殊教育法
: 但如果是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 則無道理不使用特殊教育法
: 但新聞的最後又提到可以IEP個別化教育方案(現在沒這東西吧~~是個別化教育計畫
: 還是個別化教育方案是針對特殊的普通學生?)
: 以上為個人疑惑
「個別化教育方案」和「個別畫教育計畫」都是指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不知道你的問題是啥..
只要是特殊學生都要寫iep
台北縣的疑似生也要寫(其他縣市不清楚)
所以該名學生要寫 也是理所當然嚕
現在「醫學」和「教育」分開..
感覺上蠻討厭的..@@
常常出現意見難以整合的狀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141.97
推 yanjohn:如果把IE"P"當做plan就會認為是計畫 210.240.55.160 05/09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