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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童僅5歲智力 學校逼讀2年級 記者: 許俊偉/北縣報導 北縣一位陳姓小二男童去年因感染腸病毒休業一年,後因腦力受損, 醫院診斷認知能力僅五歲水準,連注音符號也忘了。家長希望下學 年他能重讀一年級,北縣特殊教育鑑定會議卻否決,陳小弟必須以 五歲智力勉強就讀二年級。 北縣上周舉行鑑定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國民教育法》沒有重 讀的規定,依法二年級休業的陳小弟得回讀二年級,列席說明的陳 媽媽一陣愕然。 陳媽媽說,台大醫院的鑑定報告明白指出,八歲陳小弟目前語言認 知能力僅五歲,建議安排讀幼稚園。但已小二的他已進入義務教育 階段,夫妻倆才想讓他回一年級重新學習。 陳小弟就讀的板橋實踐國小,資源班老師也曾為他做過相關評鑑, 認定男童並非天生智力不足,腦力雖受損但可以恢復,無須進資 源班,也支持家長重讀一年級的決定。 陳小弟去年暑假不慎感染腸病毒,在加護病房足足待了超過五十 天,出院後因肢體一度癱瘓無力,家長幫他辦理延展休業一年。 無奈病毒竟侵害他的中樞神經,陳小弟不僅曾只能簡單說單字, 一度連父母親都認不得。 男童就像新生兒一樣得重新學習,這段時間父母不斷與他對話和 互動,狀況稍有進步後,這學期陳媽媽先讓他回校適應團體生活 ,甚至辭去工作,天天陪著孩子在教室裡上課。她說:「我就是不放棄。」 陳媽媽對鑑定會議不讓兒子重新學習甚為不滿。她說,小朋友注 音符號都不會,也只會數到十,專家學者卻要只有五歲智力的孩 子讀二年級,簡直是逼孩子「鴨子聽雷」。 陳媽媽無奈說,哪個家長會讓孩子重讀?要不是孩子腦力受損, 她怎麼捨得讓孩子重讀一年級。 北縣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長黃靜怡說,鑑定會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 她尊重會議決定。家長若對孩子學習仍有疑慮,學校可個別進行補 救教學,並與家長討論設計出符合陳小弟的「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 我只是單純想知道各位特教老師的看法... 今天我同事一大早就來告訴我說.以後遇到這種案例 絕對不可以跟家長提到重讀 也不要支持 不然會很麻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141.97 > -------------------------------------------------------------------------- < 作者: birdy0914 (鳥)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時間: Tue May 8 09:42:06 2007 ※ 引述《rosecalla (我愛北鼻)》之銘言: : 北縣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長黃靜怡說,鑑定會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 : 她尊重會議決定。家長若對孩子學習仍有疑慮,學校可個別進行補 : 救教學,並與家長討論設計出符合陳小弟的「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 *********** : 我只是單純想知道各位特教老師的看法... : 今天我同事一大早就來告訴我說.以後遇到這種案例 絕對不可以跟家長提到重讀 : 也不要支持 : 不然會很麻煩.... 我倒覺得如果鑑定安置會議面對每一個個案都可以這麼有「專業的堅持」就好了, 不然現在某些地方的鑑定安置, 只是操勞老師作一堆測驗和訓練, 但是到了開會現場, 還是由家長訴求或老師自由心證來決定某些個案的安置結果。 雖然說經由鑑定安置會議, 來安置一個個這些專家都沒有接觸過的小孩一定會有些個案處理不盡人意, 但總比設在那邊什麼決定都不下, 然後叫老師自己扛責任要好的多。 --- 好啦,今天早上心情沒有很好,到下午我可能會有另一種想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1.194.253
pvll:推 163.30.181.1 05/08 14:28
> -------------------------------------------------------------------------- < 作者: fyao (Ken)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時間: Tue May 8 22:27:11 2007 : 北縣上周舉行鑑定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國民教育法》沒有重 : 讀的規定,依法二年級休業的陳小弟得回讀二年級,列席說明的陳 : 媽媽一陣愕然。 《國民教育法》的確沒有重讀的規定,但也沒有說不可以, 相關的條文 (大概是第 6 條) 只提到: 「國民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那麼「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是如何說呢? http://edu.tpc.edu.tw/edu/law/B/189.zip 第 2 條: (一)入學: 「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或插班生。」 (四)復學: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 並由學校編入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 雖然我不知道這個要點所謂的「重讀生」是指什麼, 但是以它對「復學」的規定來看, 它是容許學生在請假原因消滅後,復學就讀於相當程度之年級的。 而這個個案已休業一年,現在申請復學, 這樣是否就算是所謂的「請假原因消滅」呢? 我是不太清楚「休業」算不算是請假的一種, 不過如果就只因為這一點而使他不能重讀一年級, 似乎也太荒唐了一點。 : 北縣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長黃靜怡說,鑑定會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 : 她尊重會議決定。家長若對孩子學習仍有疑慮,學校可個別進行補 : 救教學,並與家長討論設計出符合陳小弟的「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承上,如果這個安置決定的主要考量就是「於法無據」, 我真的很想問問那些專家: 「休業」和「請假」的區分,有比個案的學習環境安置重要嗎? 特教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27 「延長休業」,不就意味著「重讀某個年級」的可能性嗎? 另外,第 13 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 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 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 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 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特教鑑定安置是為了服務學生的學習需求而存在的, 如果因為法令上的不周全,而致使學生被迫安置在比較學習不利的場所, 這是教育行政單位的疏失,應該立即修正相關的法令, 並對個案予以專案處理, 怎麼可以本末倒置地以「法令未規範」為由, 就把家長的期望與醫生的建議都否決了呢? 再說,「國民教育法」也並未禁止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而是把權限下放給各縣市政府自訂的學籍管理要點, 而後者作為一項行政命令,本來就應該彈性地依需要而隨時做修正; 更何況位階高於它的「特教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已有原則性的指示, 因此如果它已無法滿足特教法的要求, (例如讓經過評估而有需要的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就應該予以修正,而不是反過來讓它成為阻礙特教法真正落實的障礙。 其次,就算「安置於二年級而非一年級」可能是出於某種「特教專業」的考量, 我建議家長也可以進一步問問鑑輔會, 究竟他們這麼做是依據什麼樣的教育理念/原則; 如果答案與特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原則違背的話, 可以考慮依特教法第 31 條向學校/教育局提出申訴,或求助於民意代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32.108 ※ 編輯: fyao 來自: 219.86.32.108 (05/08 23:17) > -------------------------------------------------------------------------- < 作者: brucechen996 (布魯斯) 站內: sp_teacher 標題: 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時間: Wed May 9 06:50:01 2007 這位學生經過鑑輔會鑑定的結果為何呀 如果他鑑定結果並不是身心障礙學生 那就不適用特殊教育法 但如果是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則無道理不使用特殊教育法 但新聞的最後又提到可以IEP個別化教育方案(現在沒這東西吧~~是個別化教育計畫 還是個別化教育方案是針對特殊的普通學生?) 以上為個人疑惑 ※ 引述《fyao (Ken)》之銘言: : : 北縣上周舉行鑑定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國民教育法》沒有重 : : 讀的規定,依法二年級休業的陳小弟得回讀二年級,列席說明的陳 : : 媽媽一陣愕然。 : 《國民教育法》的確沒有重讀的規定,但也沒有說不可以, : 相關的條文 (大概是第 6 條) 只提到: : 「國民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 那麼「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是如何說呢? : http://edu.tpc.edu.tw/edu/law/B/189.zip : 第 2 條: : (一)入學: : 「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或插班生。」 : (四)復學: :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 : 並由學校編入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 : 雖然我不知道這個要點所謂的「重讀生」是指什麼, : 但是以它對「復學」的規定來看, : 它是容許學生在請假原因消滅後,復學就讀於相當程度之年級的。 : 而這個個案已休業一年,現在申請復學, : 這樣是否就算是所謂的「請假原因消滅」呢? : 我是不太清楚「休業」算不算是請假的一種, : 不過如果就只因為這一點而使他不能重讀一年級, : 似乎也太荒唐了一點。 : : 北縣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長黃靜怡說,鑑定會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 : : 她尊重會議決定。家長若對孩子學習仍有疑慮,學校可個別進行補 : : 救教學,並與家長討論設計出符合陳小弟的「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 承上,如果這個安置決定的主要考量就是「於法無據」, : 我真的很想問問那些專家: : 「休業」和「請假」的區分,有比個案的學習環境安置重要嗎? : 特教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 : 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27 : 「延長休業」,不就意味著「重讀某個年級」的可能性嗎? : 另外,第 13 條: :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 : 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 : 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 : 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 : 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 特教鑑定安置是為了服務學生的學習需求而存在的, : 如果因為法令上的不周全,而致使學生被迫安置在比較學習不利的場所, : 這是教育行政單位的疏失,應該立即修正相關的法令, : 並對個案予以專案處理, : 怎麼可以本末倒置地以「法令未規範」為由, : 就把家長的期望與醫生的建議都否決了呢? : 再說,「國民教育法」也並未禁止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而是把權限下放給各縣市政府自訂的學籍管理要點, : 而後者作為一項行政命令,本來就應該彈性地依需要而隨時做修正; : 更何況位階高於它的「特教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已有原則性的指示, : 因此如果它已無法滿足特教法的要求, : (例如讓經過評估而有需要的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就應該予以修正,而不是反過來讓它成為阻礙特教法真正落實的障礙。 : 其次,就算「安置於二年級而非一年級」可能是出於某種「特教專業」的考量, : 我建議家長也可以進一步問問鑑輔會, : 究竟他們這麼做是依據什麼樣的教育理念/原則; : 如果答案與特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原則違背的話, : 可以考慮依特教法第 31 條向學校/教育局提出申訴,或求助於民意代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97.211 > -------------------------------------------------------------------------- < 作者: brucechen996 (布魯斯) 站內: sp_teacher 標題: 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時間: Wed May 9 06:50:01 2007 這位學生經過鑑輔會鑑定的結果為何呀 如果他鑑定結果並不是身心障礙學生 那就不適用特殊教育法 但如果是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則無道理不使用特殊教育法 但新聞的最後又提到可以IEP個別化教育方案(現在沒這東西吧~~是個別化教育計畫 還是個別化教育方案是針對特殊的普通學生?) 以上為個人疑惑 ※ 引述《fyao (Ken)》之銘言: : : 北縣上周舉行鑑定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國民教育法》沒有重 : : 讀的規定,依法二年級休業的陳小弟得回讀二年級,列席說明的陳 : : 媽媽一陣愕然。 : 《國民教育法》的確沒有重讀的規定,但也沒有說不可以, : 相關的條文 (大概是第 6 條) 只提到: : 「國民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 那麼「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是如何說呢? : http://edu.tpc.edu.tw/edu/law/B/189.zip : 第 2 條: : (一)入學: : 「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或插班生。」 : (四)復學: :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 : 並由學校編入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 : 雖然我不知道這個要點所謂的「重讀生」是指什麼, : 但是以它對「復學」的規定來看, : 它是容許學生在請假原因消滅後,復學就讀於相當程度之年級的。 : 而這個個案已休業一年,現在申請復學, : 這樣是否就算是所謂的「請假原因消滅」呢? : 我是不太清楚「休業」算不算是請假的一種, : 不過如果就只因為這一點而使他不能重讀一年級, : 似乎也太荒唐了一點。 : : 北縣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長黃靜怡說,鑑定會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 : : 她尊重會議決定。家長若對孩子學習仍有疑慮,學校可個別進行補 : : 救教學,並與家長討論設計出符合陳小弟的「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 承上,如果這個安置決定的主要考量就是「於法無據」, : 我真的很想問問那些專家: : 「休業」和「請假」的區分,有比個案的學習環境安置重要嗎? : 特教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 : 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27 : 「延長休業」,不就意味著「重讀某個年級」的可能性嗎? : 另外,第 13 條: :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 : 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 : 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 : 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 : 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 特教鑑定安置是為了服務學生的學習需求而存在的, : 如果因為法令上的不周全,而致使學生被迫安置在比較學習不利的場所, : 這是教育行政單位的疏失,應該立即修正相關的法令, : 並對個案予以專案處理, : 怎麼可以本末倒置地以「法令未規範」為由, : 就把家長的期望與醫生的建議都否決了呢? : 再說,「國民教育法」也並未禁止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而是把權限下放給各縣市政府自訂的學籍管理要點, : 而後者作為一項行政命令,本來就應該彈性地依需要而隨時做修正; : 更何況位階高於它的「特教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已有原則性的指示, : 因此如果它已無法滿足特教法的要求, : (例如讓經過評估而有需要的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就應該予以修正,而不是反過來讓它成為阻礙特教法真正落實的障礙。 : 其次,就算「安置於二年級而非一年級」可能是出於某種「特教專業」的考量, : 我建議家長也可以進一步問問鑑輔會, : 究竟他們這麼做是依據什麼樣的教育理念/原則; : 如果答案與特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原則違背的話, : 可以考慮依特教法第 31 條向學校/教育局提出申訴,或求助於民意代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97.211 > -------------------------------------------------------------------------- < 作者: kungfuyaya (啦啦啦)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時間: Wed May 9 10:16:41 2007 ※ 引述《fyao (Ken)》之銘言: : 《國民教育法》的確沒有重讀的規定,但也沒有說不可以, : 相關的條文 (大概是第 6 條) 只提到: : 「國民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 那麼「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是如何說呢? : http://edu.tpc.edu.tw/edu/law/B/189.zip : 雖然我不知道這個要點所謂的「重讀生」是指什麼, : 但是以它對「復學」的規定來看, : 它是容許學生在請假原因消滅後,復學就讀於相當程度之年級的。 : 而這個個案已休業一年,現在申請復學, : 這樣是否就算是所謂的「請假原因消滅」呢? : 我是不太清楚「休業」算不算是請假的一種, : 不過如果就只因為這一點而使他不能重讀一年級, : 似乎也太荒唐了一點。 這位學生休學時是二年級 若降為一年級應不算重讀 那算是降級 重讀應是自二年級開始 : : 北縣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長黃靜怡說,鑑定會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 : : 她尊重會議決定。家長若對孩子學習仍有疑慮,學校可個別進行補 : : 救教學,並與家長討論設計出符合陳小弟的「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學生若經過各項測驗及觀察結果符合鑑定基準 他就是身障學生 但這部份要看學生的狀況而定 除了智力外也要看其他適應狀況才行 若說到設計IEP 那這學生應該就已經符合某個障礙類別了 : 承上,如果這個安置決定的主要考量就是「於法無據」, : 我真的很想問問那些專家: : 「休業」和「請假」的區分,有比個案的學習環境安置重要嗎? 我覺得會議中專家的想法應該是想到孩子的生理發展 雖然認知能力倒退 但生理年齡依然是一個小二的孩子 況且加上休學的日數 降為一年級與孩子的生理年齡相距更遠了 所以我覺得應該不是法令上的問題 而且國民教育法也規定 國民教育階段可以緩讀或延長修業年限共兩年 所以安排孩子就讀二年級 學習的部份給予資源班等特教服務 若真的與同儕相距甚遠 依然可以提出延長修業年限的申請 但若是未讓孩子正常發展的機會就直接降級 就已決定孩子的發展遠後於同儕了 : 特教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 : 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27 : 「延長休業」,不就意味著「重讀某個年級」的可能性嗎? : 另外,第 13 條: :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 : 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 : 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 : 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 : 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 特教鑑定安置是為了服務學生的學習需求而存在的, : 如果因為法令上的不周全,而致使學生被迫安置在比較學習不利的場所, : 這是教育行政單位的疏失,應該立即修正相關的法令, : 並對個案予以專案處理, : 怎麼可以本末倒置地以「法令未規範」為由, : 就把家長的期望與醫生的建議都否決了呢? : 再說,「國民教育法」也並未禁止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而是把權限下放給各縣市政府自訂的學籍管理要點, : 而後者作為一項行政命令,本來就應該彈性地依需要而隨時做修正; : 更何況位階高於它的「特教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已有原則性的指示, : 因此如果它已無法滿足特教法的要求, : (例如讓經過評估而有需要的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就應該予以修正,而不是反過來讓它成為阻礙特教法真正落實的障礙。 : 其次,就算「安置於二年級而非一年級」可能是出於某種「特教專業」的考量, : 我建議家長也可以進一步問問鑑輔會, : 究竟他們這麼做是依據什麼樣的教育理念/原則; : 如果答案與特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原則違背的話, : 可以考慮依特教法第 31 條向學校/教育局提出申訴,或求助於民意代表。 我覺得這部份有異議 在會議中專家們也都會詢問家長的意思 所有的問題應在會議中解決 而非於會議後訴諸媒體 我們現在看到的新聞內容其實也不足以還原現場 孩子的狀況不同 所安置服務的內容必定相去甚遠 以上一點點想法和我的了解 敬請指教 阿里阿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103.65
fyao:說得有理 219.86.39.204 05/09 20:19
> -------------------------------------------------------------------------- < 作者: rosecalla (我愛北鼻) 看板: sp_teacher 標題: 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時間: Wed May 9 10:16:52 2007 ※ 引述《brucechen996 (布魯斯)》之銘言: : 這位學生經過鑑輔會鑑定的結果為何呀 : 如果他鑑定結果並不是身心障礙學生 : 那就不適用特殊教育法 : 但如果是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 則無道理不使用特殊教育法 : 但新聞的最後又提到可以IEP個別化教育方案(現在沒這東西吧~~是個別化教育計畫 : 還是個別化教育方案是針對特殊的普通學生?) : 以上為個人疑惑 「個別化教育方案」和「個別畫教育計畫」都是指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不知道你的問題是啥.. 只要是特殊學生都要寫iep 台北縣的疑似生也要寫(其他縣市不清楚) 所以該名學生要寫 也是理所當然嚕 現在「醫學」和「教育」分開.. 感覺上蠻討厭的..@@ 常常出現意見難以整合的狀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141.97
yanjohn:如果把IE"P"當做plan就會認為是計畫 210.240.55.160 05/09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