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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eacher 看板] 作者: nickhung (淡淡的幸福) 看板: Teacher 標題: [新聞] 老師接受書商贈品 公訴罪 時間: Sat Jun 9 20:50:57 2007 老師接受書商贈品 公訴罪 ‧聯合新聞網 2007/06/08 時值各校選擇教科書之際,高雄縣教師會昨天提醒老師,在選擇教科書時,只要書商開口說要送贈品,不管送老師、送學生或送學校,該書商出版的教科書就不能選,否則就有犯法之虞,而且不管書商最後有沒有送,教育人員還是算觸法。 教師會說,上月初「公平交易委員會」曾對3家教科書出版商的不當促銷行為作嚴重處分。教育部則於上月8日召開「教科書行銷行為與因應措施會議」,請公平會、政風單位與基層學校人員,說明不當銷售行為及教育人員可能「在不知情」或「認知有差異」之下的觸法行為。 公平會的規定是規範書商的銷售行為,但如果教育人員接受其不當銷售行為,就有觸法之虞。 高縣與會代表、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詢問,如果書商代表在選書的說明會或其他場合說,只要學校選了該出版商出的教科書,就要送某種贈品給「學校」,老師選了這本教科書算不算犯法?政風及公平會回答,如果進入法律程序,檢察官和法官難以認定老師是接受書商「期約」贈品,或者是因為教科書編得好而選擇該版教科書,在「自由心證」下,因為書商已有明示的「期約」,可能會認定老師觸法。 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教師並不是公務員」,但因選擇教科書屬「執行公務」性質,如果檢察官認定是接受書商「期約贈品」(即使是送學校或學生,不是送給老師),就屬「公訴罪」,檢察官應主動偵察蒐證,若認為罪證確鑿,即可提起公訴。 【聯合報/記者王紀青報導/20070608】 http://learning.udnjob.com/mag2/pro/forward.jsp?f_ART_ID=3412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07.91
charmingc:教具~~圓規三角板算贈品嗎@@ 06/09 20:56
ytyty:我比較想知道的是教室上課用書也算餽贈嗎?以後得自己掏錢買 06/09 21:10
ytyty:教師手冊了 06/09 21:10
amaki:拿100塊給書商業務形式上意思一下表示用「買」的即可。 06/09 21:16
mingly:1.沒有所謂的公訴罪 06/09 21:42
mingly:台灣的法律只有"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06/09 21:42
mingly:2.就認知而言與教學課程有實質上之關聯者應屬隨書教具 06/09 21:44
mingly:例如自然領域課程有人體消化系統之章節, 則隨書附加的消化 06/09 21:45
mingly:系統之掛圖或海報則不應視為所稱之"贈品", 因其具有實質之 06/09 21:46
mingly:關聯, 反之書商若說會附贈其他與該書課程無關之物則顯難不 06/09 21:47
mingly:認定為意圖以不正當之經商手法達成目的, 這是禁止不當連結 06/09 21:48
ilumi:呃.......沒有公訴?? 怪怪的... 06/09 22:37
garson:公訴不是跟自訴是相對的嗎? 06/09 23:24
fyao:轉錄至看板 sp_teacher 06/10 00:40
mingly:公訴和自訴只是提起的'方法'而已 不是罪的性質 06/10 01:35
mingly:舉個例:今天某甲被某乙毆打, 輕傷, 某乙可以選擇 06/10 01:36
mingly:1.自行至地檢署像檢察官告訴, 請他提起公訴 或者 06/10 01:37
mingly:2.委由律師, 以自己(某乙)之名義提起自訴 06/10 01:38
mingly:普通傷害罪, 須告訴乃論, 所以若非有人"告訴", 檢察官便無 06/10 01:42
mingly:以公訴的方法提告 06/10 01:43
mingly:不要學記者說那種沒有知識的話了:) 06/10 01:45
fyao:轉錄至看板 sp_teacher 06/10 08:18
fyao:但「告訴」並非「公訴」成立的唯一條件,詳見刑事訴訟法228、 06/10 08:31
fyao:251條,或參閱 http://kuso.cc/1Mxc 06/10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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