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armingc:教具~~圓規三角板算贈品嗎@@ 06/09 20:56
推 ytyty:我比較想知道的是教室上課用書也算餽贈嗎?以後得自己掏錢買 06/09 21:10
→ ytyty:教師手冊了 06/09 21:10
推 amaki:拿100塊給書商業務形式上意思一下表示用「買」的即可。 06/09 21:16
→ mingly:1.沒有所謂的公訴罪 06/09 21:42
→ mingly:台灣的法律只有"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06/09 21:42
→ mingly:2.就認知而言與教學課程有實質上之關聯者應屬隨書教具 06/09 21:44
→ mingly:例如自然領域課程有人體消化系統之章節, 則隨書附加的消化 06/09 21:45
→ mingly:系統之掛圖或海報則不應視為所稱之"贈品", 因其具有實質之 06/09 21:46
→ mingly:關聯, 反之書商若說會附贈其他與該書課程無關之物則顯難不 06/09 21:47
→ mingly:認定為意圖以不正當之經商手法達成目的, 這是禁止不當連結 06/09 21:48
→ ilumi:呃.......沒有公訴?? 怪怪的... 06/09 22:37
推 garson:公訴不是跟自訴是相對的嗎? 06/09 23:24
※ fyao:轉錄至看板 sp_teacher 06/10 00:40
→ mingly:公訴和自訴只是提起的'方法'而已 不是罪的性質 06/10 01:35
→ mingly:舉個例:今天某甲被某乙毆打, 輕傷, 某乙可以選擇 06/10 01:36
→ mingly:1.自行至地檢署像檢察官告訴, 請他提起公訴 或者 06/10 01:37
→ mingly:2.委由律師, 以自己(某乙)之名義提起自訴 06/10 01:38
→ mingly:普通傷害罪, 須告訴乃論, 所以若非有人"告訴", 檢察官便無 06/10 01:42
→ mingly:以公訴的方法提告 06/10 01:43
→ mingly:不要學記者說那種沒有知識的話了:) 06/10 01:45
※ fyao:轉錄至看板 sp_teacher 06/10 08:18
推 fyao:但「告訴」並非「公訴」成立的唯一條件,詳見刑事訴訟法228、 06/10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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