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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下列有關任用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之敘述, 哪一項符合我國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A)應優先任用具有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B)應以任用具有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為原則 (C)應任用特殊教育相關科系畢業者 (D)應任用具有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答案:D 我是選A,因為想說, 平常招不到特教老師時,不是都這樣說嗎?而題幹又沒有說到是「正式老師」 加上我查了網路: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專責單位,各級政府承辦特殊 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優先任用相關專業人員。 修正條文: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應優先進用具備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現行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為利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動,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承辦特 殊教育業務人員應優先進用具備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至於承辦人員是否具備其專業,由 用人單位在進用時篩選。 請問是否有板友幫我解答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162.119
Skinne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 01/13 11:34
Skinner: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 01/13 11:35
Skinner:資格 這題很像在玩文字遊戲啦 01/13 11:35
Skinner:另外他問的是權益保障法 你查的是特殊教育法 01/13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