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bear ()》之銘言:
: ※ 引述《akirajj (akirajj)》之銘言:
: 要構成猥褻
: 必須「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
: 由此觀之
: 驟下斷語、片面認定在網路上散佈的蹓鳥俠圖片含有「猥褻」內容的言論
: 便更值得再三商榷
: 如果那些圖片不足以刺激性欲,又何以構成散佈猥褻物之罪責?
本條在追究行為者之主觀意圖,那有像你把重點放在客觀要件,
還大言不慚地隨雞起舞,在追究法益主體背後之個體心理狀態?
還有前面已經有人跟你講本條是傾向犯了!他說的對不對,我就
不說了。如果那位網友說的是對的,還引這號解釋還可能犯兩個
錯誤:一為多此一舉,不只複雜化問題,還方向錯誤;二係一知
半解,大概沒修過課或唸過書,隨便抓個網頁就在解釋,解釋方
向有誤還沒關係,誤導大眾就不太妙。
: 如果那些圖片足以引起性慾,
: 那我想問問──是激起了誰的性慾?
所以刑法二三四,二三五等等這幾條,照你的說法都可以廢了!
※ 編輯: changLa 來自: 140.112.214.203 (07/04 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