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ttoboy (網路寫手    )》之銘言:
: ※ 引述《LiarBu ()》之銘言:
: 透過此媒介跟法院接觸,進而讓訴訟產生個結果,即使這結果不符合正義,
: 但終究是個結果不是嗎? 獨裁專政的政府可不管律師如何,反正法院自家開。
但在台灣,也不是每個律師都敢對抗「法院的權威或專制」啊!究竟是「收多
少錢,故做多少事」?還是「縱收受與訟案等價之報酬,卻沒辦法達成相當品
質的最有利當事人之訴訟能力」?甚至是「早已收受超越本身訴訟品質的對價
(因公定價格嘛!),卻吝於發揮更強或多餘之辯護能力」我想這要先討論一
下吧。
像最近本站法律板有篇「瞿海源:最高法院之怒延續昨日之非」,你看看有多
少律師敢出來向法官嗆聲?若答案為否。個人倒認為這是本國既存訴訟文化面
使然,而非點的問題。
此外,個人認為在後極權體制的當下台灣,再拿「法院與政府作不當聯結」之
立論,已稍嫌落伍或似沉浸在歷史而無視當下現實的死胡同,現在要討論的問
題點不是還停留在「憲法位階面的權力分立制衡」,而是早已經該細緻化至「
司法權內部的權力分立制衡」之層面。如上段所言:司法權已非法官獨大,而
在於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律師)三面的制衡與監督關係。若還停留在期待
有審判權的法院作出正義或具定紛性質之裁決,而律師只是充當小小媒介,兼
及無視檢察官對抗法官的機制的話,如我所言,台灣政治已經脫離威權統治,
但司法還沒有脫離,並累積成為可觀吃人之訴訟文化傳統。
檢察官與法官在理論上,確實是平起平坐的司法官,但閣下理應也聽過,在實
然面上,有法官大於檢察官大於律師之差序金字塔型運作吧。
: 對社會的實質貢獻就是,他是個與法院間的橋樑,畢竟法學知識可不是人人都有,
: 社會分工下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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