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yukuo (正義其實並不是正義)
看板stationery
標題[閒聊] 「公告 HOBO1101板友水桶七天」剩餘意見
時間Sun Nov 25 09:46:31 2012
因原公告已鎖文不得回應,所以暫且將此意見以此方式張貼,看「閒聊」是可打與文具版
內容相關,版務內容應該屬相關內容吧?而能聞諸於版主後,當將自刪。
有見版主對原判決做出修改,的確應值讚美,惟我仍有些意見望能表達。最直接的一點,
我對版主所說之「H板友的違規並不因我疏失而變成沒有違規不是嗎……我個人板務處理
疏失,我會在事情處理完後自請水桶,但h板友確實違規部分我無法答應消除紀錄」這一
段頗為不解,鄙見以為,經過此一連串的討論,有幾點事實應已屬無庸置疑的,其一:原
PO(HOBO1101)的發文是不被現行版規三所允許,這裡也先不討論版規三何等不合理,總之
在現行版規三適用底下,該文屬違規,是的,是這樣沒錯,在實證的規定底下,即便惡法
亦係法。然而其二,版主的行政程序上具有數個重大的瑕疵,這些瑕疵昨天已檢討過了,
此不贅述,我認為重點不外乎行政上瑕疵不該讓版友承擔,且應對原po的信賴做出補償。
觀版主之言,應係認「違規就是違規,不能給『直接解除水桶』以及『刪除違規紀錄』這
兩項的補償內容」我個人是不太明白何以不能?
今日的案例,用一個現實上的狀況模擬之,即是有一人民基於善意,建造了一幢房屋。
然而後來突然來了張行政處分書,該處分書還幾近空白,並未合於行政處分的明確性原則
,人民自然是丈二金剛摸不著腦,向行政機關詢問,但行政機關又內部出錯,使得一切音
訊全無翻出規定看該性質處分應近似要求對房子建造不妥之處做修改,結果花了時間經費
心血之後卻是在許久後直接來了台怪手,二話不說先拆建築,再說乃係違建,應受拆除處
分,而前面處分只是疏失弄錯。試問,人民建築是違建,沒錯,但行政上的錯誤者,即給
予了錯誤的處分,使善意的人民辛勤詢問辛勞修改,這部分多費的金錢時間心力等等,難
道是人民須打落牙齒和血吞的嗎?顯不應然,應該是要由程序錯誤的行政機關來做補償。
而應補償者為何?自然是受損害人民其因信賴原處分,而終被侵害之權利與利益,以上述
案例而言,即該人民修改房屋設計等等的一切支出。如此,方使一切權利利益等回復原狀
,以及使應有之秩序歸於平衡。
所以,就此事件而言,在現行版規之規定下,原po之原始文章需要受刪文處分,然而版
主在行政上的錯誤,導致原po信賴,而後又侵害原po在該S標記處分下可以修改文章以及
自行刪文,使自己不受違規紀錄以及水桶處分之權利,這方面應當做出補償。而我們所處
者不過是PTT,如果仿現實社會用折合計算以P幣補償相當於權利所受之損害等等的補償方
式應該不具實益性,因此鄙見認為,以「解除水桶」以及「取消違規紀錄」這兩個方法,
較為合恰,這樣係使原po受有損害的權利可以受到確實的補償。
至於版主所疑慮者,如「不因為版主自己疏失而使違規變成未違規」以及「必用版規規
定來處罰」這兩點,私以為全屬多慮,原PO文章係版規所不容,屬版規所稱違規行為,這
件事是鐵錚錚的事實,所以文章受被刪文的處分,所以「違規行為」這結論是如日月之食
,人皆仰之的明確事實,大家都知道,這件事不會因為做了補償而使違規變得不違規。而
且理性來想,原PO的確受「刪文、水桶、違規紀錄」的處分,只是因為基於行政疏失造成
的補償,造成水桶與違規紀錄不執行而已,我以為這樣完全合於公平與正義原則。說到頭
來,這般「不論如何,必用版規規定來處罰」的概念當真合宜?「罰」的最終目的,其實
在於預防,使規矩的進行可以穩暢進行,應不是為了懲處與報復。因為平和穩健、秩序安
穩的狀態,才該是「規則」存在的真正目的、終極目標。而這次事件,原PO並非惡意破壞
版規以及蓄意鬧版者,且其文章已被刪文,至此,文具版的規矩與運作並未受到損害,難
道真有必要非罰以最重之水桶不可,還無視於應做最完全的補償,來修復行政上的瑕疵?
說的難聽點兒,即便是現實社會中,對人民所有法益可能更為切身相關的刑事程序好了,
若程序上出現瑕疵,會影響到你是否有權於此程序中審判所謂之「犯人」,是當然沒有定
罪的空間,須為免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重如刑事程序尚且如此,況今日此一PTT之判決
糾紛!是以最後希望版主能再思量,願意收回成命,取消原PO HOBO1101之水桶以及違規
標記。
另外,版主對於行政上有程序錯誤,說要自請懲戒,要自請水桶云云。我與數位有表達
意見的版友相同主張,這似乎並不必要。有錯誤、造成損害,就補償。這樣就夠了。而今
後在版主之職位,於版務上能處理的更成熟穩當,造就文具版之榮景,如此足矣,這才是
該思之進取的事。至於像是悠悠千年前諸葛亮自請貶等三級這種表示自身有過的方式,實
在是完全不必要的,對文具版應無益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107.234
→ peanuts8566:我的錯 我負責受懲罰 11/25 10:10
推 chiens:覺得既然大家對判決各有堅持,直接組務板申訴會比較簡單化 11/25 10:11
→ peanuts8566:但板友未事先詳閱版規導致違規也是須受懲罰部是嗎? 11/25 10:11
→ peanuts8566:所以 判決已定步再修改,若有意義請至組務申訴 11/25 10:12
推 jessica79616:(代PO)我有詳閱版規,就板規我看不出來有違反,但 11/25 10:39
推 jessica79616:我有詳閱版規,就板規我看不出來有違反,但為求謹慎 11/25 10:42
→ jessica79616:在文章直接詢問板友及版主意見。一般板友也不能理解 11/25 10:42
→ jessica79616:為何出現S標記,故紛紛推文詢問。後來有建議認為可 11/25 10:42
→ jessica79616:能是標題分類錯誤之故,我立刻修改。在S期間我再三 11/25 10:42
→ jessica79616:研究版規,一直以為版主S之後未處理是像版規所說“ 11/25 10:42
→ jessica79616:其他版主認為有S必要的情況”,我想,可能這個性質 11/25 10:42
→ jessica79616:的社團第一次出現,版主不確定是合於規定於否,於是 11/25 10:42
→ jessica79616:在思索或跟其他版主討論,等有答案(合法/違規)就會 11/25 10:42
→ jessica79616:推文或回信,屆時,如不合規定,我必當自刪。 11/25 10:42
推 jessica79616:至於違規是否必定需受罰,法律上的答案是否定的。速 11/25 10:50
→ jessica79616:審法、時效等規定在在都說明了這個精神。學說認為, 11/25 10:50
→ jessica79616:這種執法者處理上瑕疵、程序的延誤及不合法,直接造 11/25 10:50
→ jessica79616:成只能下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裁判),無權再為實 11/25 10:50
→ jessica79616:體審判(說他有罪無罪)。當然,版主也可以說ptt文 11/25 10:50
→ jessica79616:具板的處理方式不參考法律,故以上為提出一種觀點供 11/25 10:50
→ jessica79616:參考。 11/25 10:50
→ aup3food:想問...有詳閱板規怎麼會沒看到違規事項? 11/25 10:55
→ aup3food:在詳閱時有沒有看到板主判決的違規項目? 11/25 10:56
→ aup3food:我覺得有違規就還是要依板規處理,不然此例一開 11/25 10:57
→ aup3food:以後違規的人喊說我不知道&板主沒在發文後馬上通知違規 11/25 10:57
→ aup3food:就都可以解除違規紀錄了 11/25 10:58
→ aup3food:這樣是否以後用"我有詳閱但不知道違規"就可以無視板規? 11/25 11:00
→ aup3food:雖板主此次處理確實有瑕疵,但若用板規來看其實並沒有說 11/25 11:02
→ aup3food:使用S標記就表示板主要事先告知S理由 11/25 11:04
→ aup3food:規定只有S標記+推文理由時,要24H內修改 11/25 11:04
推 chiens:其實這部分不太需再討論,兩方出發點有一點落差,去申訴吧 11/25 11:07
→ chiens:法律上也有訴願權利,第三方判決讓事情簡單化,就這樣 11/25 11:07
→ aup3food:我也覺得就去申訴可能比較簡單 11/25 11:09
推 jessica79616:所以樓樓上在看那篇文的時候就知道是違規囉?如果當 11/25 11:09
→ jessica79616:時能提醒他的話他應該會很感激XD 11/25 11:09
→ aup3food:其實我看到時也覺得不公開社團好像有問題 11/25 11:10
→ aup3food:但因為我對站外社團沒興趣就沒想要幫他看板規... 11/25 11:12
※ Deleted by: kaiyukuo (175.181.162.175) 11/25/2012 11: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