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ilcc (殺人小偉)》之銘言:
: 我覺得這已不是道不道歉的問題,這已損及人家的商譽
: 應該是可以訴諸法律,看人家公司要不要吧!
: 我非常支持,網路是非常恐怖的,只要有心人的散播謠言
: 損及商譽,皆成為觸法
人家只說他不是LA牌子
"不是LA牌"也算損及商譽啊??
好怪的邏輯喔,說Gucci不是台灣牌,算不算損及商譽啊??
好嘛, 人家堅持他們是LA的牌子
那就跟我們說一下a-van在美國登記的公司地址還是販售點之類的好啦...
到現在幫a-van的都沒人提出這種決定性的資訊耶
只要輕輕鬆鬆交代個公司地址販售點
大家請親友查一下
不就可以堵住我們這麼多人的嘴啦
幹嘛還這麼累的跟我們這些人扯那麼多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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