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rryjuice (我是窮鬼...)》之銘言:
: ※ 引述《xlargestore.tw@yahoo.com.tw (raver)》之銘言:
: :請回信詳細告訴我們地址電話和店名,我們會請律師寄存正信函給這個商家.
: :XLARGE沒有做批發,僅僅只有台南,高雄及最近在台北市敦化南路重新設點的XLARGE,
: :總共3家,關於XGIRL,日本B's INTERNATIONAL只有準許給我們賣,
: :你在台灣其他看到的幾乎是仿冒.我們不進XGIRL的原因是她的尺寸,只有0.1.2,
: :過去有賣過,我們賣的價格和日本一樣,加上尺寸有比較小,我們賣: 得不好作罷,
: :因為在我們商店客人會與MILK FED, X'ELLE, PAUL FRANK相互比較.
: :XGIRL有些商品是大陸製造,我們台灣是進口不來的,雖然加入W.T.O.但還未開放
: :台灣真的8成的店面都是仿冒商品,我希望客人要小心選購衣服
: 根據民法第354條第2項之規定...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 再比對第359條前段..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
: 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 而且店家老闆的行為已明顯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
: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你可以拿東西回去跟他解除契約..拿回你的錢..
: 至於請店家減少價金而衣服你留著..我看就免了..
: 賣仿貨的店都倒一倒算了..這是個人意見...不要罵我..
: 唉..翻六法翻半天..累..
: 有哪裡錯嗎??請多指教囉..^^
如果店家賣的是仿的..
還犯商標法第63條關於販賣仿冒商品之處罰..
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實在輕了點..
依據第64條商品還要沒收ㄛ..假如他們真的賣仿貨..
醬子會讓他們倒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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