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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大攀岩場安全管理規則 (草案) : 一、安全管理權責: : 1.學校教學時段、代表隊訓練時段由活動負責人負責安全管理職責,本校教學時段由授 課教師負責安全管理;其餘時段,使用者使用需自負安全責任。 : 註:登山社指確保自己社員安全,其餘使用者須自負自己的安全。 a.這個"註"是會出現在管理規則的條文內嗎? 不知道該如何寫進去條文內... b.學校教學時段重複出現,所以是由"活動負責人"還是"授課教師"負責安全管理? c.沒有社團使用時段? 目前是每周一五晚上7:00 改成這樣: 1.學校教學時段、代表隊訓練時段由授課教練負責安全管理職責;社團活動時間由活動負 責人負責其社員安全;其餘時段,使用者使用需自負安全責任。 Q社上攀岩活動負責人該如何定義? Q需不需要把登山社寫進去, 如本校登山社活動時間.. d.山社使用岩場社員安全是由誰負責?社長嗎? =>我們沒有確切討論這點, 就使用現況來說, 在岩場中較有經驗的在校生學長姐是有責 任顧好在場社員的安全 =>不過真正的使用情況很難說..今天如果是OB(或社外人士)想找在校生出來練習岩訓、 確保等, 出事誰負責? 熱心的社外教學者?經驗不足的在校生?, 攀岩常常揪朋引伴就 來爬,真的需要為每次活動定義出一個活動負責人嗎? ==>這段社內討論大概是: 目前岩場社外人士都比在校生多, 也多在社團規定時間每周一五 晚間出現, 我們沒辦法為在場所有人的安全負責, 僅能照顧在場在校生社員的安全 (個人復健中一陣子沒去岩場, 敘述有錯請指正) : 2.其餘時段攀岩場岩壁高度3公尺以上禁止攀登,由本校指導級人員及其帶領之學員不 在此限,校警與管理單位人員不定期巡邏以維護安全。 a.前面的攀登技能檢定條文已經刪減了,所以"本校指導級人員"是什麼意思? b.除了"社團使用時間"、"代表隊訓練時段"與"本校教學時間"外,"其餘時段"禁止 任何人攀登超過3公尺高度? 改成這樣: 2.其餘時段攀岩場岩壁高度3公尺以上禁止無適當攀岩裝備與技術之使用者攀登,由本校 指導教練及其帶領之學員不在此限,校警與管理單位人員不定期巡邏以維護安全。 =>指導教練、校隊、學校教學時段目前都不存在(應該也遙遙無期), 是否需要現在就寫進 條文? : 3.校外單位借若需包場使用須事先申請,參考『成大攀岩場借用申請辦法』(附件一) : : 二、安全設施: : : 1.於攀岩場旁顯著部位置放安全告示牌,其內容如附件二。 : 2.攀岩場於高度3公尺處以下,約第一個bolt的高度。無適當攀岩裝備與技術之使用者 嚴禁攀爬超過警示線高度 a.條文不清? 應該這樣寫: 2.攀岩場於高度3公尺處以下,約第一個bolt的高度。無適當攀岩裝備與技術之使用者 嚴禁攀爬超過此高度。 小疑問:一般人看得懂bolt是什麼嗎? (岩場很漂亮, 我們不想貼紅膠帶或畫一條紅色警示線在上面) 條文還有很多修改的空間.. 在此回覆些個人意見和疑問及社上討論的聲音 很需要OB、外界的建議, 大家有什麼想法都說出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84.187
chaqe :加圖示? 12/11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