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發經過
10月19號為山協活動初級岩訓日,於當日下午約兩點十分時,劉佳英與金家珍兩位同學,
相邀作上升競速賽,約定兩人各用一條主繩,以「普魯士上升法」上升至三樓岩角處(即
三樓天花板高度的牆角)。劉佳英同學較金家珍同學領先,快至三樓岩角處時,劉佳英
同學告知在下方不遠處的金家珍其欲先作系統轉換,以「八字環下降法」下降至地面。
在劉佳英同學摸完三樓岩角後,欲以坐姿完成系統轉換之動作時,鉤環不明原因脫出,
致使劉佳英同學失去確保,以雙手摩擦主繩墜落地面。在場幹部立即叫救護車,送至成大
醫院急診室,初步檢查與X光檢查後,僅手部擦傷,身體沒有重要外傷。於下午四點左右
由同學與家長陪同下,回家靜養。
二.事發原因
事後檢討會上,劉佳英說明其在開始所有上升動作之前,有仔細檢查過身上的確保系統,
是完成確保的狀態(勾環確保皆有鎖上),因此推測此次鉤環脫出的意外應該是源於因為
操作者基於比賽心理,在普魯士上升過程中為爭取時間所以並未時時檢查自己身上的裝備
狀況,造成鉤環與鉤環間或者繩子與鉤環間相互摩擦,致使確保鉤環旋開,及勾環受力方
向不正確,導致勾環打開脫出。
三.責任歸屬與懲處
針對安全觀念與設施管理不當兩點的追究:
1.劉佳英與金家珍兩位同學在不正確的安全觀念下,互邀作岩訓間的比賽,岩訓是需小心
謹慎操作的活動,若在求快的心態下,容易造成操作上的錯誤與疏忽,而造成嚴重安全
上的危險,以及山協有明文規定操作岩訓時需有幹部在場指導,他們兩位當時並未找尋
幹部以上人員在旁指導。因此經社內嚮導會議決議:「劉佳英與金家珍兩位同學禁山
兩個月以示懲戒。」
2.因事件發生時間為當日中午休息時間,所有幹部處於休息的狀態,但卻未將架設好之
繩索收起,造成設備沒人看管與安全維護的空窗期,導致金家珍與劉佳英兩位同學在沒
有幹部在旁指導、維護安全的狀態下作岩訓訓練,進而造成意外之發生。另有幹部雖有
看見有非幹部隊員在作岩訓訓練,卻沒有馬上警覺到旁指導,致使意外發生。因此嚮導
會議決議懲處在場所有幹部以上人員,「在場幹部以上人員:謝雅婷,張家瑋,劉信佑,
鄭中憲,邢金良,江立凡,禁山兩個月以示懲戒。」
四.改善方法
(一)器材:
1.徹底檢測社上裝備,淘汰老舊與損壞器材,尤其是鉤環的部分,確保鎖若有鬆動情況予
以淘汰。
2.加強裝備的平時保養。
(二)技術操作:
1.上升過程中,養成時時檢查鉤環確保的鬆緊,與受力方向。
2.更新自製吊帶打法,因舊式打法在活動之後,鉤環容易變成橫向受力,新打法為將扣鉤
環的兩頭繩圈打成一個繩圈後,再扣上鉤環。
3.普路士上升中的胸繩,以雙套結固定在鉤環上,改掉以往直接扣住的方式。
4.鉤環鎖法,改掉以往鎖上後微開半圈的方式,改成以輕輕力道鎖到剛好鎖上。
(三)安全觀念:
1.無論新生舊生,在作岩訓之前,務必請別人幫你再檢查一次身上確保狀態。
2.隊員在作任何岩訓動作之前,要先知會幹部在旁觀看,幹部看見有隊員以下人員獨自在
作岩訓,要馬上到旁監看指導。
3.禁止作任何岩訓比賽,尤其是速度賽。
(四)加強訓練:
有鑑於近來山協人員在作岩訓時的安全觀念日益降低,與謹慎的態度漸漸低落,實在有危
安全,因此嚮導會議決議另辦一次初級岩訓訓練,徹底宣揚正確的安全觀念與正確的技術
操作,由以上受懲戒的幹部到場指導宣揚,時間與地點將以校內活動公文的方式知會學校,
並且此次活動會採取報名方式,以便於當日的活動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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