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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61.224.48.16 立法救古道! 民間社團要求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增列「歷史路徑」連署書 古道已成為國民休閒活動的主要空間之一,走走郊山步道或攀登歷史古道,如草嶺古道、魚路古道等,已是普遍受到台灣一般民眾喜愛的假日休閒活動。然而,古道卻還未被政府單位及社會清楚地認知為應受積極保護的文化資產。結果是:一旦登山社團或踏察專家找出古道,就被政府或民間以觀光理由加以開發破壞,如此糟蹋台灣古道,令人痛心! 看不見的古道 根據歷年文資法所指定之第一、二、三級古蹟及國、省、縣定古蹟共509處(91年12月31止),唯有八通關古道,以現行文資法「遺址」類別,被列入一級古蹟,成為第一條以文資法指定的歷史古道,保護的範圍,亦僅及於沿途設置之六處石碣與碑文,然而,卻未再有第二條古道受到保護,顯見以「遺址」或「古蹟」方式,無法保存及維護古道,而需以更明確的法令來涵蓋之。 從古道到「歷史路徑」 除了各族群先民自立營造或官方之道路以外,像規模盛大的大甲鎮瀾宮徒步繞境進香,這種超過百年、凝聚鄉土子民精神的宗教儀式,所形塑的神聖線性空間,同樣具有無形的文化價值。具歷史文化價值的、有形的古道,或無形的移動路線,都可以「歷史路徑」名之。 文資法修正草案,未涵蓋古道或歷史路徑 目前行政院審議中,尚未送到立法院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第三條所稱之文化資產,為文物、古蹟、歷史建築、遺址、文化景觀、自然地景、傳統技藝、民俗、語言、歷史文獻等十項,其中比較與古道沾上邊的包括:(1)「遺址:指保存過去人類及其活動證據,其具考古學研究價值之空間遺存者」(2)「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生活行為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區域」,遺址一詞強調考古價值及地點,文化景觀則過於強調視覺美感,難以涵蓋上述「歷史路徑」作為交通、移動之線性空間,及因文化、宗教形塑之神聖空間的特性。 搶救古道,立法保護! 我們要求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之文化資產」,增列第十項「歷史路徑」,並增訂相關章節,或者在文化景觀的定義上,改為「神話、傳說、事蹟、生活行為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區域或歷史路徑」、或在遺址定義中加入交通路線,明定古道之法律地位,以免古道之破壞問題,一再重蹈覆轍! 如果您也曾為古道的破壞心痛、如果您贊成我們的訴求,請您連署此一陳情書,我們將會整理名冊並連同陳情書送交行政院文資法審查委員,以及未來審議此一法案的立法院教育委員會立委,不分黨派,請大家來搶救台灣古道! 發起單位:財團法人樂山文教基金會 連署單位或個人: **連署網站容後公告** -- ---- 學子曰BBS總站 岳人塗鴉版 http://bbs99.com -- ---- 學子曰BBS總站 http://bbs99.com > -------------------------------------------------------------------------- < 發信人: jones60@bbs99.com(jones), 看板: mountain 標 題: Re: 敬請大家連署 立法救古道! 發信站: StudentSay WebBBS (Sat Mar 15 12:39:55 2003) 轉信站: NCKU!ccnews.ncku!news2.ncku!ctu-gate!ctu-peer!spring!news.nctu!netnews ==> 於 jones60【jones】 (jones60@bbs99.com)文中述及: > 來 源:61.224.48.16 > > 立法救古道! > 民間社團要求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增列「歷史路徑」連署書 > > 古道已成為國民休閒活動的主要空間之一,走走郊山步道或攀登歷史古道,如草嶺古道、魚路古道等,已是普遍受到台灣一般民眾喜愛的假日休閒活動。然而,古道卻還未被政府單位及社會清楚地認知為應受積極保護的文化資產。結果是:一旦登山社團或踏察專家找出古道,就被政府或民間以觀光理由加以開發破壞,如此糟蹋台灣古道,令人痛心! > > 看不見的古道 > 根據歷年文資法所指定之第一、二、三級古蹟及國、省、縣定古蹟共509處(91年12月31止),唯有八通關古道,以現行文資法「遺址」類別,被列入一級古蹟,成為第一條以文資法指定的歷史古道,保護的範圍,亦僅及於沿途設置之六處石碣與碑文,然而,卻未再有第二條古道受到保護,顯見以「遺址」或「古蹟」方式,無法保存及維護古道,而需以更明確的法令來涵蓋之。 > > 從古道到「歷史路徑」 > 除了各族群先民自立營造或官方之道路以外,像規模盛大的大甲鎮瀾宮徒步繞境進香,這種超過百年、凝聚鄉土子民精神的宗教儀式,所形塑的神聖線性空間,同樣具有無形的文化價值。具歷史文化價值的、有形的古道,或無形的移動路線,都可以「歷史路徑」名之。 > > 文資法修正草案,未涵蓋古道或歷史路徑 > 目前行政院審議中,尚未送到立法院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第三條所稱之文化資產,為文物、古蹟、歷史建築、遺址、文化景觀、自然地景、傳統技藝、民俗、語言、歷史文獻等十項,其中比較與古道沾上邊的包括:(1)「遺址:指保存過去人類及其活動證據,其具考古學研究價值之空間遺存者」(2)「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生活行為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區域」,遺址一詞強調考古價值及地點,文化景觀則過於強調視覺美感,難以涵蓋上述「歷史路徑」作為交通、移動之線性空間,及因文化、宗教形塑之神聖空間的特性。 > > 搶救古道,立法保護! > 我們要求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之文化資產」,增列第十項「歷史路徑」,並增訂相關章節,或者在文化景觀的定義上,改為「神話、傳說、事蹟、生活行為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區域或歷史路徑」、或在遺址定義中加入交通路線,明定古道之法律地位,以免古道之破壞問題,一再重蹈覆轍! > 如果您也曾為古道的破壞心痛、如果您贊成我們的訴求,請您連署此一陳情書,我們將會整理名冊並連同陳情書送交行政院文資法審查委員,以及未來審議此一法案的立法院教育委員會立委,不分黨派,請大家來搶救台灣古道! > > 發起單位:財團法人樂山文教基金會 > 連署單位或個人: > > > **連署網站容後公告** > -- > > ---- > 學子曰BBS總站 岳人塗鴉版 > http://bbs99.com 立法救古道! 民間社團要求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增列「歷史路徑」連署書 您的舉手之勞,或許就能將我們走過的歷史路徑,留給後代子孫! 發起單位:財團法人樂山文教基金會 連署單位或個人: 聯絡方式(電話或email): 連署後請回傳 傳真:02-2776-1978或E-Mail:a7728272@ms16.hinet.net 聯絡電話:02-2772-8272 -- ---- 學子曰BBS總站 http://bbs9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