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lvery (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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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nolive (愛上打排球了!!) 看板: activity
: 標題: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時間: Fri Mar 22 16:17:59 2002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第 一 條 為增進師生緊急應變能力,維護校外活動安全,透過平日安全教育之宣導,
: 活動前之完善輔導,以期事故發生時能立即採取有效之處置措施,達到減低
: 傷害並確保人身安全為目的,依據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九○)訓(二
: )字第九○一六四○六六號函,特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各院、系、所、班等教
: 學單位或學生社團所舉辦之校外教學、團體旅遊、登山、訓練、競賽、展覽
: 及海外遊學等活動。
: 第 三 條 為落實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本校於平時應採取下列具體作為,以建立危機管
: 理意識與意外傷害預防觀念:
: 一、每年定期宣傳教育部所提供之「學生安全應變須知」與本校「校園事件
: 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及其運作方式;並將已發生意外事故之案例做成
: 分析報告,進行教育宣導。
: 二、每年定期舉辦急救訓練如心肺復甦術(CPR)訓練課程,積極鼓勵全校教
: 職員生參加,培養具備初步急救之能力。
: 三、利用各種集會、學務或其他相關活動時機,委請專人教導各種防護知能,
: 以加強教職員生應變與急救能力。
: 四、每學年開始時,要求社團負責人及系學會代表參加學校社團幹部研習活
: 動,課程內容應包含校外活動安全暨其相關事項;參加人員亦應於研習
: 後於社團或系集會時宣導周知。
: 第 四 條 為保證學生校外活動之權益與安全,各單位舉辦學生校外活動應確實遵守下
: 列規定:
: 一、活動舉辦前承辦單位應將活動申請表、活動計畫(內容應包含活動目的、
: 活動時間、活動地點、實施對象、活動流程、任務編組、必要之裝備、
: 經費預算等)、參加人員名冊、未成年參加同學之家長同意書或證明書、
: 每人至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平安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依行政
: 程序送陳業務督導單位核准,並副知學生事務處;若租賃車輛時,另須
: 出具汽車公司投保車輛保險之證明及確認車輛消防安全措施。
大家記得要看
以後出隊都要跟學校報備
只需要未成年人的家長同意書
成年了就不用了...new!!
意即以後出隊準備給學校的是
1.紅白單
2.人員名冊
3.保險單影本
4.未成年之家長同意書
5.切結書(確保個人會遵守校方規定)
6.行前講習?
: 二、業務督導單位得依活動性質及需要,要求承辦單位於出發前舉行行前講
: 習或說明會,其內容應包含防災觀念、活動安全注意事項、出隊成員遵
: 守活動規定切結書、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災害發生
: 時與發生後緊急應變措施、活動地區附近之避難處所及緊急救護機構(
: 如醫院或警局)之聯絡電話、及其他可能觸法行為與危及安全等事項。
: 三、活動前應隨時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及環境變化,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
: 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依學校規定取消活動或延期舉辦。
: 四、活動進行時,各項通信聯絡務必保持暢通;若電訊中斷時,應以人力或
: 其他方式遂行通報。
: 五、活動期間,如遇發佈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意外時,應立即中止活動,
: 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並立即與學校取得聯繫,以便尋求必要之協助。
: 六、承辦單位於活動結束後,得視活動情形召開檢討會,檢討本次活動之優
: 點、缺點、改進意見及建議事項,以為爾後舉辦時參考;其記錄陳核後
: 併案存檔備查。
: 七、業務督導單位得依活動之性質,如登山、涉水、攀岩與野外活動等,要
: 求承辦單位於參加成員中至少須有一人具備CPR等急救之能力,以為意
: 外事件發生時實施緊急救護。
上述的第一條到第七條
請大家要祥看!!
有些都是為了因應政府將山地管制放鬆所做的調整
畢竟以後學生去爬山不再需要公文
: 第 五 條 學生校外活動發生意外或緊急事故時,應立即採取下列應變措施:
: 一、事故發生時,應立即依照活動緊急應變措施之程序做適當處理。活動相
: 關人員應依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之規定,除就近向各
: 相關單位尋求救助外,務必立即向學校通報,並隨時保持聯繫。
: 二、學校總值日室值勤人員於接獲通報時,立即將發話人姓名、內容要點、
: 時間、事故地點、聯絡方式及值勤人員處理情況,詳細記載於電話紀錄
: 簿上備查。
: 三、值勤人員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通報「校園事件處理小組」;除確認消
: 息、聯繫及蒐集相關資訊外,並主動追蹤後續狀況與發展,隨時向上續
: 報。
: 四、「校園事件處理小組」召集人視事件之性質與實況,依本校「校園事件
: 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採取必要之措施,直至事件結束。
: 第 六 條 意外事件發生後,應視個別情況由系所、學生事務處或附設醫院針對受難學
: 生適時實施心理復健工作。
: 第 七 條 學生校外活動(團體及個人)不得進入已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限制或禁
: 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如違反規定,除由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相
: 關規定罰鍰外,並應視情節輕重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或本校「學生
: 獎懲辦法」處理之。
: 第 八 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者,無論是否安全返校,其活動負責人得依
: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或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 第 九 條 各單位應將本辦法及本校「校園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校園事件通報系
: 統暨處理流程」納入各類相關文件、手冊之相關法規彙編中,並加強對師生
: 、職員工及家長之宣導。
: 第 十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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