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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lvery (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activity 看板] : 作者: nolive (愛上打排球了!!) 看板: activity : 標題: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時間: Fri Mar 22 16:17:59 2002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第 一 條 為增進師生緊急應變能力,維護校外活動安全,透過平日安全教育之宣導, : 活動前之完善輔導,以期事故發生時能立即採取有效之處置措施,達到減低 : 傷害並確保人身安全為目的,依據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九○)訓(二 : )字第九○一六四○六六號函,特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各院、系、所、班等教 : 學單位或學生社團所舉辦之校外教學、團體旅遊、登山、訓練、競賽、展覽 : 及海外遊學等活動。 : 第 三 條 為落實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本校於平時應採取下列具體作為,以建立危機管 : 理意識與意外傷害預防觀念: : 一、每年定期宣傳教育部所提供之「學生安全應變須知」與本校「校園事件 : 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及其運作方式;並將已發生意外事故之案例做成 : 分析報告,進行教育宣導。 : 二、每年定期舉辦急救訓練如心肺復甦術(CPR)訓練課程,積極鼓勵全校教 : 職員生參加,培養具備初步急救之能力。 : 三、利用各種集會、學務或其他相關活動時機,委請專人教導各種防護知能, : 以加強教職員生應變與急救能力。 : 四、每學年開始時,要求社團負責人及系學會代表參加學校社團幹部研習活 : 動,課程內容應包含校外活動安全暨其相關事項;參加人員亦應於研習 : 後於社團或系集會時宣導周知。 : 第 四 條 為保證學生校外活動之權益與安全,各單位舉辦學生校外活動應確實遵守下 : 列規定: : 一、活動舉辦前承辦單位應將活動申請表、活動計畫(內容應包含活動目的、 : 活動時間、活動地點、實施對象、活動流程、任務編組、必要之裝備、 : 經費預算等)、參加人員名冊、未成年參加同學之家長同意書或證明書、 : 每人至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平安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依行政 : 程序送陳業務督導單位核准,並副知學生事務處;若租賃車輛時,另須 : 出具汽車公司投保車輛保險之證明及確認車輛消防安全措施。 大家記得要看 以後出隊都要跟學校報備 只需要未成年人的家長同意書 成年了就不用了...new!! 意即以後出隊準備給學校的是 1.紅白單 2.人員名冊 3.保險單影本 4.未成年之家長同意書 5.切結書(確保個人會遵守校方規定) 6.行前講習? : 二、業務督導單位得依活動性質及需要,要求承辦單位於出發前舉行行前講 : 習或說明會,其內容應包含防災觀念、活動安全注意事項、出隊成員遵 : 守活動規定切結書、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災害發生 : 時與發生後緊急應變措施、活動地區附近之避難處所及緊急救護機構( : 如醫院或警局)之聯絡電話、及其他可能觸法行為與危及安全等事項。 : 三、活動前應隨時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及環境變化,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 : 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依學校規定取消活動或延期舉辦。 : 四、活動進行時,各項通信聯絡務必保持暢通;若電訊中斷時,應以人力或 : 其他方式遂行通報。 : 五、活動期間,如遇發佈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意外時,應立即中止活動, : 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並立即與學校取得聯繫,以便尋求必要之協助。 : 六、承辦單位於活動結束後,得視活動情形召開檢討會,檢討本次活動之優 : 點、缺點、改進意見及建議事項,以為爾後舉辦時參考;其記錄陳核後 : 併案存檔備查。 : 七、業務督導單位得依活動之性質,如登山、涉水、攀岩與野外活動等,要 : 求承辦單位於參加成員中至少須有一人具備CPR等急救之能力,以為意 : 外事件發生時實施緊急救護。 上述的第一條到第七條 請大家要祥看!! 有些都是為了因應政府將山地管制放鬆所做的調整 畢竟以後學生去爬山不再需要公文 : 第 五 條 學生校外活動發生意外或緊急事故時,應立即採取下列應變措施: : 一、事故發生時,應立即依照活動緊急應變措施之程序做適當處理。活動相 : 關人員應依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之規定,除就近向各 : 相關單位尋求救助外,務必立即向學校通報,並隨時保持聯繫。 : 二、學校總值日室值勤人員於接獲通報時,立即將發話人姓名、內容要點、 : 時間、事故地點、聯絡方式及值勤人員處理情況,詳細記載於電話紀錄 : 簿上備查。 : 三、值勤人員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通報「校園事件處理小組」;除確認消 : 息、聯繫及蒐集相關資訊外,並主動追蹤後續狀況與發展,隨時向上續 : 報。 : 四、「校園事件處理小組」召集人視事件之性質與實況,依本校「校園事件 : 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採取必要之措施,直至事件結束。 : 第 六 條 意外事件發生後,應視個別情況由系所、學生事務處或附設醫院針對受難學 : 生適時實施心理復健工作。 : 第 七 條 學生校外活動(團體及個人)不得進入已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限制或禁 : 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如違反規定,除由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相 : 關規定罰鍰外,並應視情節輕重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或本校「學生 : 獎懲辦法」處理之。 : 第 八 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者,無論是否安全返校,其活動負責人得依 :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或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 第 九 條 各單位應將本辦法及本校「校園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校園事件通報系 : 統暨處理流程」納入各類相關文件、手冊之相關法規彙編中,並加強對師生 : 、職員工及家長之宣導。 : 第 十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140.116.4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