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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教育 季刊 第二十五期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出版 pp1~18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Quarterly No.25 May. 1995 [網路版No.1] 歡迎引用,註明出處。<<敬請非營利性轉貼>> 本刊係由教育部贈閱,專供學校教師及從事環境教育人士閱讀,請妥為保存。 (本刊響應愛護資源,採用再生紙) ----------------------------------------------------------------------- 題目:尊重自然─泰勒的環境倫理學說及其應用 作者:楊冠政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 一、前言 泰勒教授(Professor Paul W. Taylor)是美國紐約大學的哲學教授。他於1986年發 表其名著「尊重自然」(Respect for Nature),並宣稱尊重自然就是他的環境倫理學說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泰勒的環境倫理學說包含三部分, 即尊重自然的態度、 生命中心的自然觀(the biocentric outlook on nature)和倫理體系(the ethical system)。 首先泰勒認為所有生物具有自身的好處和天賦價值,值得具有道德能力的道德者( moral agent)的尊重。基於這種認識,泰勒認為道德者易於接受生命中心的自然觀。 生命中心的自然觀具有若干基本信念,就是人類與其他生物都是地球生命社區的成 員,而且人類與其他生物構成互相依存的系統。因為每個生物都是生命目的中心,所以 人類不是天生的超越其他生物。 泰勒認為環境倫理學說的核心成分就是行動正確,品性良好,並表達尊重自然為終 極的道德態度(respect for nature as an ultimate attitude)。持有這種態度的道 德者贊同一套品德的標準和行為的法則,做為他們自己的倫理原埋。具有這種態度的道 德者也需作道德承諾來實現品德標準和行為法則。 泰勒並研議優先權原理(priority principles), 做為人類與非人類權益發生衝 突時,衡量及取捨行動的基準。此種原理的理念已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中表露無遺。 現將泰勒的環境倫理學說──尊重自然的理念簡述於後,盼對奠定我國環境教育倫 理基礎有所俾益。 二、尊重自然的態度 泰勒認為具有道德能力的道德者,若採取尊重自然為他本身的終極道德態度,必須 先瞭解兩個概念,即生物有自身的好處和天賦價值。這兩個概念並無邏輯關係。也就是 說具有自身好處的實體,並不一定具有天賦價值。但是,一個道德者對具有自身好處的 生物採取尊重態度,他也會理解這生物具有天賦價值。 泰勒對生物具有自身好處和天賦價值作如下之解釋:(Taylor, 1986) (一)生物有自身的好處 泰勒認為一些宇宙間的實體有它們自身的好處(entity-having a-good -of-its own)。 而實體是否具有好處,完全是針對這實體本身是否有好處,並不涉及任何其他 實體。 譬如說,父母為了增進兒女的好處,帶他們去野外露營,這種說法也許真的會增進 小孩的好處,也許不會,這完全要看小孩的好處實際上有無增進。 如果我們說某人每日做運動,對他有好處,而不談及任何其他的人。同樣的,年老 的夫婦搬家到溫暖地區去居住,我們可以說這種改變對他們有好處。 假如有人說,在一堆沙的上面蓋個遮棚,下雨時沙不會淋濕,這樣可以增加沙的好 處,因為沙必須乾燥,淋濕就沒有用途。泰勒認為這種說法不對,蓋個遮棚並不能增加 沙的好處,只是增加使用者的好處,沙本身沒有自身的好處。因此,泰勒認為實體有自 身的好處,這概念不能應用在沙的身上。同樣的,有人說保持機器潤滑狀態,對機器有 好處,泰勒也認為潤滑對機器沒有好處,而是對使用的人有好處。 就蝴蝶言,我們很難說出牠的愛好,更難以判斷何者對牠有好處。但是當我們瞭解 牠的生活史以及牠生活所需要的環境狀況時,我們將不難說出何者對牠有益或有害。對 生物學者言,簡單的單細胞動物變形蟲,很容易說出何者對牠有益或有害;何種環境變 化對牠有利或不利。 如果我們對生物認識更多, 我們更容易說出牠們的利益。 (Des Jardins, 1992) (二)生物具有天賦價值 泰勒認為我們尊重自然是由於自然生態系的動植物具有天賦價值。生物具有天賦價 值可做為尊重態度的基本價值前題(the fundamental value-presupposition )。同樣 的,依人類倫理(human ethics),我們對他人的尊重態度,也是基於人類具有天賦價 值,否則我們也不會尊重他人,僅僅因為他是人類。 天賦價值與固有價值(inherent value)不同。泰勒認為固有價值是我們加諸於物品 或地方的價值,例如藝術品、歷史古蹟和古戰場等。這些地方被認為應該保存,並不是 它們有用處,或是有商業價值,而僅是由於它們的美麗、歷史重要性或是文化意義。因 此固有價值是人類附加於某些物品或地方的價值。 除了前述藝術品和歷史古蹟外,有些生物亦被認為具有固有價值,例如許多人用這 種方法評估他的寵物、庭院中的盆景、屋前的老樹和田野中的蝴蝶,都被人類附加若干 價值。人類用不同的角度來評估美麗的、歷史的、文化的或是個人情緒的讚賞。任何事 物的固有價值是依賴個人的價值判斷而定。如果這些事物不再被讚賞,不再被照顧,它 們就失去價值,它們的固有價值也隨之消失。 泰勒認為天賦價值與優點不同。我們常評論某人的品性有多好,或者某人的工作有 很大成就。「張三是個優秀的牙醫」、「李四是一個傑出的網球員」。評定某人是個優 秀的網球員的基準包括速度、精力、準確性和其他打網球所需要的優點。我們尊重野生 物,並不是野生物具有什麼優點,而是根據野生物具有天賦價值。 泰勒認為基於下列的認識,我們人類應尊重野生物: 1. 任何野生物具有天賦價值,這是由於牠們都是生物群落的成員。 每個野生物,不論是植物或動物,具有同等地位做為道德受體 (moral object),接受道德者的尊重。 2. 野生物不可以認作人類的財產,而予以任意處理。 3. 尊重自然的終極目標就是增進每個野生物的好處。 4. 這是道德的原則,道德者要對每個野生物考慮其好處。 三、生命中心的自然觀 生命中心的自然觀是一個信念系統,它構成我們人類與其他生物關係的概念。這個 信念系統也提供我們人類與自然世界關係的基本世界觀(a fundamental worldview) 。如果我採取這種世界觀,我們將善待所有生物,因為它具有天賦價值,這樣方顯示出 生命中心的自然觀。 泰勒認為生命中心的自然觀係由後列四個核心信念所組成:即人類是地球生命社區 的成員,其他生物亦然;人類及其他物種構成互相依存的系統;所有生物是生命目的中 心(teleological centers of life); 人類並非天生就超越其他生物。 (Taylor, 1993a) (一)人類是地球生命社區的成員,其他生物亦然 從生命中心的自然觀來看,我們人類是地球生物圈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我們人類只 是生物圈中百餘萬物種中的一種。我們人類在自然系統中的地位正如其他生物一樣,是 構成地球生命社區(the earth's community of life)的成員。 就演化過程言,我們與其他生物有共同的起源,而且共同在一個環境中生活。我們 與其他生物具有夥伴的關係,在地球生命社區中一起生活。與其他生物比較,我們人類 可說是地球上最後出現的物種。 由於自然環境不斷變化,我們人類與其他生物一樣,為自身的生存要不斷地適應環 境的變化。尤其是我們人類族群分布到全地球,要適應許多不同的環境,而且要與許多 生態系維持平衡的共存。 泰勒認為我們人類自身生存和身體健康所需要的條件,並非在我們人類控制之下。 人類與非人類都非常脆弱,常因自然環境改變而受到嚴重傷害,突發的災難常不可預測 且為害不淺。雖然人類常認為可以征服自然以達成我們人類本身的福祉。泰勒認為人類 在欺騙自己,而人類的知識和力量是有限的,「人定勝天」和「征服自然」是人類的偉 大幻想和傲慢的態度。這種欺騙自己的行為,在世界各處都可看到。 例如埃及阿斯旺水壩的興建,雖然攔截住尼羅河的流水,看似征服了自然,但是產 生許多不可預知的生態和環境問題。首先,在水壩完成後塞納湖中淤塞大量泥沙,這些 泥沙是尼羅河流經埃及肥沃土地所攜帶來的。未築水壩前,這些含有豐富肥力的泥沙藉 尼羅河的泛濫,散布在尼羅河的兩岸土地上。現在水壩築成後,兩岸農田無法獲得肥沃 的泥沙,土地變成瘦瘠,必須要依賴昂貴的化學肥料來耕作。第二,由於水壩攔截住泥 沙與河水,使進入地中海的泥沙與淡水減少,導致海洋肥力降低,海水鹹度昇高,因此 轉而摧毀埃及的沙丁漁場。第三,由於尼羅河為水壩攔住,農田必須依靠人工運河來灌 溉。冗長的運河導致蝸牛的大量繁殖,傳播寄生蟲疾病,例如吸血蟲病,經常肆虐成災 。 從前段敘述中,可看出人類無法征服自然,人類與其他非人類都是自然界的成員而 已。 泰勒認為人類的生存絕對要依賴健康的生物圈,而健康的生物圈並不依賴我們人類 。只有當地球的生物圈運作正常時,我們人類方能繼續生存。如果生物圈崩解和紊亂時 ,人類的生存失去憑藉。如果生物圈惡疾流行,將使整個人類喪失生命。但是,人類消 失後,地球生物圈仍繼續運作,而且地球的自然環境反而會大大地獲得改進。 (二)人類與其他物種構成互相依存的系統 從生命中心的自然觀以及我們人類在自然世界的地位來看,地球生物圈可視為一個 生物互相連結組成的複雜之網狀構造。生物族群與環境間的生態關係形成有機的功能體 系。它包含若干穩定的構造,例如食物鏈、捕食者與被捕者關係、植物的消長等。這些 構造具有自我調節,能量循環的機制,得以維持整體的平衡。 就人類或是野生物的福祉而言,生態平衡必須予以維持,絕不可任意破壞。 (三)生物體為生命目的中心 泰勒認為生物體內在功能與外表的活動都是目的導向(goal-oriented), 具有恒 定的趨勢來維持生物體長期的存在,使它能成功地完成生物的功能,譬如繁殖後代和適 應不斷變化的環境。 近來生物學者認為生物的行為是一種對環境的適應,它可以幫助生物尋找食物,保 護自己和繁殖後代。例如鳥類受寒冷侵襲時,會以羽毛包裹自己的身體,以保存體溫; 人體受涼時,會不斷顫抖以產生熱能;溫度過高時,人體會流汗,而狗類則不斷呵氣, 以散發呼吸道的熱。 ⊿圖一 蜥蜴對溫度的調節行為(方鴻明,民79年)  (a)受冷的蜥蜴身體對陽光垂直,脹大身體增加吸熱面積。  (b)太熱了,蜥蜴身體平行陽光,並縮小身體。  (c)最後,它躲到蔭涼處。 生物體的功能都是朝向實現自身的好處,表現出目的中心的活動,例如蜥蜴是變溫 動物,靠行為來調節體溫,當清晨,體溫低時,蜥蜴的身體與陽光會形成直角,以獲取 最大熱能,並且鼓脹起身體,暴露體膜;體溫太高時,蜥蜴會轉動身體,與太陽光線平 行,並收縮身體,減少體表面積,減少受熱的表面;如果體溫仍過高;它會躲到樹下陰 涼處,展開體膜,散發體溫。 草履蟲是單細胞生物,並不是有意識的生命,但是牠們能覺知週遭的環境,並對環 境做出有組織的行為,例如圖二所示,草履蟲向前運動時遇及障礙物,蟲體會後退再向 前移動,若再遇障礙物,牠會再後退及再轉向前移,最後成功地避開障礙物。 泰勒認為所有生物不論是有意識或是無意識都是生命目的中心。每個生物體都具有 統一的、協調的系統來進行目的導向活動,並具有恒定趨勢來保護和維持生命的存在。 泰勒認為每個生物體進行生命活動都是遵循物種專一性法則(the law of species-specific nature), 每個物種有其獨特的生活史和對環境反應的獨特方式, 來維持牠的生命。就每一個生物體言,具有牠的獨特性與個別性,每個生物都是生命中 心,藉著牠自身獨特的方式來追求自身的生存與追求自身的利益。 (四)否定人類的優越性 泰勒認為人類與其他非人類比較,並無優越性。 人們常認為我們人類是道德優越的生物,而其他動物和植物則缺乏。這種道德優越 的能力使我們人類成為道德者,若與其他無道德、無責任感的動物和植物比較,顯示出 人類是高等級的生物。 但是泰勒認為不能因為人類具道德者的能力而認定較非人類優越。就道德標準言, 僅具有道德者能力的生物可被認為道德好或道德壞,只有道德者可被判斷為何者道德較 佳。因此若要判斷兩個實體,何者的道德較另一個優越,這兩個實體均必須同為道德者 ,方能以道德標準加以裁決。而動物和植物均為無道德者,因此我們不能說人類的道德 較其優越。 也許有人認為我們人類具有某些特殊能力,而一般非人類則缺乏,例如人類有思考 能力、記憶能力和創造能力,這些獨特的能力可視為超越其他生物的徵兆。泰勒認為這 些獨特的能力不能作判斷超越的徵兆,畢竟其他動物亦具有獨特的能力,例如鳥類的飛 翔,蜘蛛織網,虎豹的快速奔跑,植物行光合作用等,是否這些生物的獨特能力也可認 作超越人類的徵兆? 泰勒認為人類常以自身的觀點來判斷人類的優點,這些優點對人類文明的保存和充 實是非常重要,這些優點都不能作為超越其他非人類的標準。人類具有許多優點,例如 理性、創造力和獨立意志。但是從其他生物的觀點來看。這些優點並不足以做為超越的 標準。 ⊿圖二 草履蟲嘗試成功行動  1.蟲體遇障礙物 4.再遇障礙物  2.蟲體後退 5.6.後退及轉向前移  3.轉向前移 7.成功離開障礙物 四、倫理體系 泰勒的倫理體系包括行為的基本法則(the basic rules of conduct)、優先權原理 (priority principles)和美德的基本標準(the basic standards of virtue)。 泰勒認為道德者具有尊重自然的態度,他們會贊同一套規範的原理,並負有責任依 附這些原理。這些原理包含良好品性的標準和正確行為的法則。當他們的品性達到標準 以及他們行為順從法則時,那麼他們尊重自然的態度將表現在他們的品性和行為上面。 (Taylor, 1986) (一)行為的基本法則 1.不傷害法則(The rule of nonmalefience ) 泰勒認為道德者有責任不傷害自然環境中的任何實體。這些實體均有自身的好處。 這法則包括不殺害生物或摧毀其族群或群落。人類最嚴重的錯誤就是傷害對我們人類無 害的野生物。 泰勒認為不傷害法則僅適用於道德者,並不適用於非人類,不論是動物或植物的行 為。雖然老鷹捕捉田鼠並殺害牠,但是老鷹並非道德者,因此不必遵守道德者的義務。 2.不騷擾法則(The rule of noninterference) 這法則包含兩種負面的責任,一是不限制生物個體的自由;另一是對生態系或生物 體採取不動手(hands-off)政策。 所謂自由就是免受壓制。任何阻止或妨礙動物或植物正常活動和健康發育的情況都 可稱為壓制。泰勒認為通常有下列四種類型的壓制: (1)正面的外在壓制(positive external constrains):例如將生物置於籠子中或陷 阱中。 (2)負面的外在壓制(negative external constrains): 例如不供應動物水或食物。 (3)正面的內在壓制(positive internal constrains): 例如疾病或吞入有毒的化 學物。 (4)負面的內在壓制(negative internal constrains): 例如衰弱或器官受傷而缺 乏體力。 泰勒認為這法則的另一義務就是要讓野生物自由地在野地生活,將野生物捕捉並移 離野生地,不論我們待牠們多好,我們已經觸犯了不騷擾法則。 不騷擾法則也應用到整個生態系的自由。我們不要控制或改善生態系,干擾它們的 正常運用。對族群群落和生態系言,它們的自由就是免受人類的騷擾,而能在野生地世 世代代地保存下去。 不騷擾的責任純粹是負面的責任,不要求對個體或團體做任何動作。這法則只要求 尊重野生物的自由,讓牠們在野生地自由活動。 泰勒認為野生物在自然競爭當然會遭受失敗,但是不騷擾法則仍採用不動手干擾的 原則。即使整個生態系遭受自然災害的破壞,例如地震、森林火災、火山爆發、洪水泛 濫等,不騷擾法則仍採用不干擾原則,不做任何損害的修補。 3.誠信法則(The rule of fidelity ) 泰勒認為誠信法則是適用於人類與各個野生動物間的關係。這法則的責任就是我們 人類不要失信於野生動物,更不要欺騙和誤導野生動物。 違反誠信法則最明顯和常見的例子就是狩獵、釣魚和設置陷阱。除非有正當的道德 理由,這些人類的行為應被譴責。 通常獵熊或鹿的獵人走過林地,保持肅靜。而打野鴨的獵人必須躲藏在遮蔽物的後 面,放出假鴨並喊出模擬野鴨的聲音,這些都是想引誘獵物進入射擊的範圍。多數獵人 的行為都是欺騙野生物。獵人為獵取海鳥,常使一隻海鳥受傷而吸引許多同情的海鳥前 來,因此獵人收穫豐富。獵人常播放烏鴉呼救的錄音帶來引誘烏鴉,這些都是利用鳥類 愛護同類之習性的欺騙方法。騙取野生物的信任成為獵人成功的秘訣,騙術越高明,獵 人的收穫越豐富。 獵人常將陷阱設置在野生物可能經過的地方,並用食餌引誘欺騙。釣魚時,垂釣者 使用食餌引誘,並搖動釣魚桿引誘魚兒上勾。這些都是違反了誠信法則,也違反了不傷 害法則。 有時候人類為了動物的好處,而暫時違背誠信法則,這是可以接受的行為。例如一 隻灰熊誤入人類居住地,為了防止灰熊被人類傷害,或是灰熊傷害人類,此時人類可用 麻醉槍彈射擊,使灰熊暫時失去知覺,然後將牠移往野生地。這種行為雖然違反了不干 擾和誠信法則,但是這種處置是與尊重自然的態度相符合,因為這種行為不是為了獲取 利益,而是提供野生物生存的機會。 泰勒認為誠信法則絕對禁止有意引導動物信任我們人類,而且在不覺察危險的狀態 下加以殺害。 4.補償性公正法則(The rule of restitutive justice ) 如果人類遵守前述的三個法則,人類與野生物間就存在著公正的道德關係。只要人 類不傷害野生物、不摧毀棲息地、不破壞自然環境,不干擾動物的自由,不違背誠信以 獲取利益,這種公正的道德關係就永遠存在。 泰勒認為人類違背了前面的三個法則,則人類與野生物間的公正道德關係就被破壞 。因此,泰勒建議第四個法則,就是補償性公正法則。 人類違反前述三個基本法則的程度不一,要判斷人類應負何種責任,予以補償並非 易事。泰勒創設一個原則,就是適中原則(middle-range principle),就是所有違反 前述三個法則的補償性措施,就是要促進或保護自然界生物的好處。 如果傷害一個生物體,補償性公正法則要求將這生物送回對牠們有好處的環境,並 使棲息地的環境更加舒適。如果殺害一個生物體,補償性公正法則要求對這生物的族群 或群落予以補償,就是促進或保護牠們的族群或群落的好處。 如果人類違反不傷害及不干擾法則,過度的狩獵和釣魚,使某個地區的生物族群或 群落毀滅,這時人類應保護這些族群殘留的個體,或者獲得土地安置這些殘留的生物體 。 人類的活動常將整個生物群落摧毀,例如砍伐湖邊森林,建造度假別墅;開闢野生 地,建造房舍;利用海邊或河邊濕地建造遊艇俱樂部。人類這些活動把已存在數千年的 群落或生態系,在數週內完全摧毀,對於這些破壞行為應作何種補償,以恢復人類與自 然的關係。泰勒認為有兩種補償公正的措施,其一是對另一同類型的生態系予以補償, 例如一處松林被摧毀,應對一處松樹林給予好處,或者將林地摧毀地區恢復其生態健康 (ecological health),譬如清理堆積的垃圾,清除流經林地、山溪中的污染物。 另一 個措施就是對任何一個將遭受人類利用或破壞的自然地區給予特別保護,譬如設置自然 保護區。 總而言之,補償性公正法則採用適中原則,就是任何道德者對自然實體有錯誤行為 ,道德者應對受害的自然實體給予補償的好處,傷害愈大則補償要愈多。 泰勒認為我們今日生活在工業化社會,享受進步科技的產品,過著舒適而便利的生 活,這都是利用自然資源的成果,因此我們的福祉仰賴於自然野生世界,我們必須負起 保存和保護自然世界的責任,表達我們尊重自然的態度。 (二)行為基本法則間衝突時的優先原理 前節討論的行為基本法則,對道德者言僅提供選擇與行為的道德要求,並不詳細告 訴道德者在任何情況,他們該做些什麼,尤其是在選擇適當的行為法則時,何種法則應 優先考慮?何種法則應予以忽視?泰勒就這些問題提供行為基本法則間衝突時的優先原 理。(Taylor, 1986) 1.不傷害法則與誠信法則衝突 泰勒認為對某種情況採用這兩種法則會互相影響時,不傷害法則應優先考慮。 譬如我們將野生動物安置在國家公園,為使公園環境有益於野生動物,訂立規定禁 止狩獵、干擾棲息地和騷擾野生物。在這種人造環境下,某些物種野生動物可能過度繁 殖使生態系紊亂,因此可能採取措施移去這物種的若干成員,不殺害牠們以恢復生態平 衡。這時可能違反誠信法則,將野生動物移出公園。但是為了尊重自然,不讓整個生態 系嚴重傷害。因此不傷害野生物優先考慮。 2.不傷害法則與補償性公正法則衝突 泰勒認為不傷害法則與補償性公正衝突時,應優先考慮不傷害法則。 通常選擇補償性公正法則時不會傷害野生物, 譬如清除一條遭到污染的河流,拯 救瀕臨絕種的野生物,設置野生物避難所。這些措施的目的都是促進或保護野生物的好 處,不會傷害野生物。 但是有時難免會發生傷害野生物的事件。譬如某一地區闢為某一物種野生物的保護 區。這物種過去曾受到人類嚴重傷害,依補償性公正法則,人類必須保護此物種。在保 護區內,會捕食此物種的野生物必須除去。如果採用殺害方法除去就不是公正的方法, 我們不能以某一物種來償付給另一物種,不可因為補救以往的過失再做出新的錯誤。所 以當不傷害法則與補償性公正法則衝突時,應優先考慮不傷害法則。 3.不騷擾法則與誠信法則衝突 泰勒認為我們人類的道德責任就是發展野生物對我們人類的信任。但是有時為了維 持野生物對我們人類的信任,不可避免有干擾的行為,除非干擾行為不很嚴重,誠信法 則應優先於不騷擾法則。 譬如林地是野生物信賴的棲息地,適於覓食和繁殖,而且是安全而便利的場所。林 地業主為了避免林地受到騷擾,避免傾倒垃圾等原因,用籬笆將林地圍住,這種行為已 違反誠信法則,使小動物受到壓制不能自由活動。在這種衝突,如果騷擾程度不很嚴重 ,誠信法則應優先考慮。 4.不騷擾法則與補償性公正法則衝突 泰勒認為有時為了有益野生物,而對野生物作某種限制,而這種限制不會造成永久 的傷害,這時補償性公正應優先於不騷擾法則。例如建造核電廠,破壞了野生物的棲息 地,而在鄰近設置保護區,以補償其棲息地。為了防止野生物進入核電廠核廢料污染地 區,必須裝設障礙物,這樣雖然違反了不騷擾法則,但是補償性公正得以維持。 5.誠信法則與補償性公正衝突 為了補償性公正,用欺騙方式活捉瀕臨絕種的兀鷹,以便實施保育方案。同樣的, 在被漏油污染的海岸用各種方法來捕捉受到油污威脅的水鳥,洗清其油污。雖然,捕捉 水鳥違反了誠信法則,但是補償性公正得以維持。 (三)美德的基本標準 泰勒認為尊重自然的良好品德可以區分為兩類,即一般美德(general virtue)和特 別美德(special virtue)。 所謂一般美德是指循正確途徑慎思熟慮和行動時所需要的良好品德。因此具有一般 美德的人,他的品德堅定和努力行善。而特別品德則與前述四種行為基本法則有關的品 德特徵。(Taylor, 1986) 1.一般美德 一般美德是由兩個品性特徵所組成,即道德力量(moral strength)和道德關切( moral concern)。 道德力量係由後列八種良好品性組成, 即正直(conscientiousness)、 完整( integrity)、 忍耐(paticence)、勇氣(courage)、自制(temperance)、公正( disinterestedness)、堅忍(perseverance)和責任堅定(steadfastness-in-duty) 。這些品德特徵組成道德力量,在日常生活中,它會領導我們過倫理正常的生活,並可 以負起任何責任與義務。具有道德力量品性的人,他們有能力命令他們的思想與行為, 而這命令來自對道德原理的堅定承諾。 現將八種良好品性簡述於下: (1)正直:堅定期望去做責任上該做的事,這是個人的天性。 (2)完整:思想與行動完整如一,因此個人對是非判斷表現在個人的行為。 (3)忍耐:為了履行責任,面對麻煩、困難和厭倦所需要的冷靜與忍耐。 (4)勇氣:在恐懼、危險或痛苦時,或者與眾人意見相左時所表現的正確行為, 以 及當他人嘲笑或拒絕時,有能力正確地思考和行動。 (5)自制:有能力壓制自己的期望和興趣, 若縱容這些期望和興趣時會違反自己應 負的責任。 (6)公正:考慮以道德理由選擇行動時能客觀判斷, 免於受自私的不正當影響和思 想的扭曲(例如個人偏見和自欺等)。 (7)堅忍:在氣餒時,有能力繼續某一特別工作而不放棄。 (8)堅定責任:在日常不斷變化的生活中,不顧障礙與困難,忠於自己的責任。 構成一般美德的每個品性都是一個理想,沒有一個人能完全實現這些品性。這些卓 越的道德標準,能實現或不能實現呈現各種不同的程度,而道德者的責任就是儘可能努 力去達成。 這些美德構成互相連結的意向和能力,並給予道德者意志的力量,泰勒稱這些美德 組成道德的力量。 所謂道德關切就是道德的能力與意向。具有道德關切的道德者是從野生物的立場, 以及牠們之好處的觀點來看自然世界。 泰勒認為道德關切是由四種基本成分組成, 即慈善(benevolence)、 憐憫 (compassion)、同情(sympathy)和關心(caring)。 慈善就是當別人獲得好處而感到愉快,並能增添內在價值為別人獲得好處,而且為 增進或保護別人的好處而行動。憐憫就是為別人的痛苦,受難而感到悲傷。 同情和關心就是認為別人的好處就是自己的好處,別人的災難就是自己的災難,所 謂惻隱之心。由於這種觀點使有慈善心的人具有意向去增進別人的好處,使有憐憫心的 人具有意向避免傷害他人,而發展出慈善與憐憫的美德,使人加強意向去同情其他的人 並關心他人的福祉。 2.特別美德 特別美德是前述行為基本法則所應具有的美德。(表一) ⊿表一 特別美德 ┌───────┬───────────────────────────┐ │ 行為基本法則 │    特      別     美     德 │ ├───────┼───────────────────────────┤ │(1)不傷害法則 │體諒:關切他人的意向,顯示出關懷並掛念他人的福祉。顯示│ │       │   出不傷害的意向,而且也表達不會被疏忽的意向。 │ ├───────┼───────────────────────────┤ │(2)不騷擾法則 │尊重:尊重野生物及自然生態系,厭惡任何干擾野生物的自由│ │ │   ,以及人類對自然生態的破壞。 │ │ │公正:就是對各種物種沒有偏見,若各物種間產生衝突時,採│ │ │   取中立立場。 │ ├───────┼───────────────────────────┤ │(3)誠信法則 │信賴:道德者不會用欺騙、欺詐的方法對待野生物。 │ ├───────┼───────────────────────────┤ │(4)補償性公正 │公平正直:期望將人類錯誤行為所造成的狀況恢復公正的平衡│ │ 法則 │     。在決定補償的方式和數量時,會採取公平的態度│ │ │     對待各種野生物。 │ └───────┴───────────────────────────┘ 五、優先權原理 (一)人類與非人類間權益的衝突 人類與非人類間權益發生衝突時,常會引起兩難問題。當人類為增進其權益或為實 現其權利時,常會傷害自然生態系的個體,族群或群落的福祉。這種衝突發生時,若要 保存或保護野生物,則會損害人類的利益,下面就是很明顯的例子: 1.砍伐森林,開闢林地,以建造醫療中心。 2.清除仙人掌沙漠地,以發展郊區房屋計劃。 3.在湖畔建造別墅,破壞湖水生態。 4.填鋪潮汐帶濕地,以建造水族館或遊艇俱樂部。 5.開闢草地,以建造購物中心。 6.挖掘山坡地,以開採礦產。 7.開墾草原,以種植小麥與玉米。 上述人類的活動並不違背人類倫理,人類為自身利益而進行的活動都是合法的活動 。但是,每一件案例中,自然都為人類權利的行使而付出代價,對地球上的野生物會造 成直接的和無法補救的傷害。這時候,如果我們採取尊重自然的態度,我們將會陷入道 德兩難的困境。人類為實現其價值利益,而對野生物造成不利的傷害,而自然界的野生 物與我們人類一樣具有天賦價值,為何這些價值要被犧牲呢?從另一方面來看,若要保 存或保護野生物的利益,就會阻礙人類達成他的價值目標。從道德的觀點言,是否有公 平解決之道? 泰勒創立五個優先權原理,做為人類與野生物權益衝突時,公平解決的手段與策略 。 泰勒認為人類與自然世界的衝突,我們不可認為是殘忍的和不可控制的生存競爭。 相反的, 人類文化與非人類物種的自然方式間,可以建立起道德秩序(moral order)。 如果我們人類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活動加以約束,人類與野生物是可以共存的。 (二)基本利益與非基本利益 瞭解泰勒的優先權原理之前, 我們必須先認識兩個基本概念,即基本利益(basic interest)與非基本利益(non-basic interest)。所謂基本利益就是生物體為維持和 發展個體所需要的各種條件,例如生存、安全、自主和自由等。除此之外的利益均為非 基本利益。例如人類建造水壩獲得電力,建造道路以利交通。 非基本利益又可區分為與尊重自然態度相容(intrinsically compatible with the atti-tude of respect for nature)和與尊重自然態度不相容(intrinsically incompatible with the attitude of respect for nature)。 與尊重自然相容的非基本利益係指人類追求利益並無不尊重自然之本意,而其結果 常與尊重自然態度相左。人類追求的非基本利益,並無利用自然的態度,而其行動的結 果常會傷害野生物,例如下列人類的活動: 1.毀壞自然棲息地以建造博物館或圖書館。 2.建造機場、鐵路、港口和公路會嚴重干擾自然生態系。 3.種植林木以取代原始森林。 4.建造水壩以供水力發電。 5.毀壞自然林地以建造公園。 尊重自然的人是否會放棄這些行動,完全依賴他具有的價值系統。 與尊重自然態度不相容的非基本利益係指人類認為野生物僅有工具性價值( instrumental value),為滿足非基本利益,而否定野生物的天賦價值,下列人類追求 的非基本利益就是與尊重自然態度不相容: 1.屠殺大象,奪取象牙製成各種器物以便出售。 2.屠殺犀牛,奪取其角用作劍柄。 3.摘取稀有的野花,例如蘭花以供私人觀賞。 4.捕捉熱帶野鳥,供作籠中寵物。 5.鋪設陷阱或殺害爬蟲類,譬如蛇、蜥蜴和鱷魚等,剝取其外皮或甲殼,製成皮鞋 、皮包和其他時髦產品。 6.獵捕和殺害稀有野生哺乳類,例如豹和美洲虎,取其外皮製成昂貴的皮毛衣服。 7.釣魚和打獵等休閒活動。 (三)五個優先權原理(Taylor, 1993) 1.自衛原理(The principle of self-defense) 泰勒認為道德者為了保護自己對抗危險的或是會傷害人的生物時,他可以將這生物 殺害。這就是自衛原理。 自衛原理與人類倫理範疇的自衛相容。 假如我們有道德權利(moral right)來生存 ,我們也應有道德權利保護我們自己。如果我們遇見一個失去理性的瘋子,他企圖傷害 我們,除非使用武力否則無法阻止他時,同樣的我們可以將他置之於死地。 2.比例原理(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 往後的四個原理均涉及非人類生物是無害的,牠們的活動均不會危及或威脅人類的 生命與健康。 當人類追求非基本利益時,與野生物的基本利益衝突,而且人類所追求的非基本利 益與尊重自然態度不相容,例如以食餌誘騙魚類上勾的垂釣活動。這原理認為在比例上 ,非基本利益不可過份超越基本利益,非基本利益的活動應予約束或禁止。因此,人類 垂釣地區常受限制。 雖然人類所追求的非基本利益,是合法的活動,而且對他人並無傷害,在人類倫理 範疇是許可的。但是所追求的利益傷害其他生物,且缺乏尊重自然的態度,在環境倫理 言,這種活動應有所限制。 3.最少錯誤原理(The principle of minimum wrong ) 泰勒認為理性的人類,雖具有尊重自然的態度,而不願放棄價值利益,即使他們知 道追求這些價值利益將會傷害野生物。泰勒認為人類在追求這些價值利益時,應做最少 的錯誤,這就是最少錯誤原理。 就社會價值利益言,社會制度和措施對自然界也應做出最少的錯誤。所謂最少錯誤 就是在尊重自然的倫理體系中違反不傷害法則的次數越少越好。而且社會制度和措施所 做的最少錯誤也要在沒有其他替代方案可採用的情況下才進行。 因此,最少錯誤原理是應用在下列情況: (1)野生物的基本利益與人類的非基本利益衝突。 (2)人類的非基本利益與尊重自然的態度並非不相容。 (3)人類為滿足此利益,其行動常會干擾野生物的基本利益。 (4)雖然人類具有尊重自然的態度, 他們也考慮到這種行動會影響野生物,但是人 類不願放棄此種行動。 類似上述的情況包括人類為建圖書館而毀壞自然棲息地;建造機場、鐵路、港口和 公路而嚴重破壞自然棲息地;堵截河水建造水壩及發電廠等。 4.分布性公正原理(The principl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 如果某些地區,由於地理分布的原因,氣候嚴寒,地形險惡,居民無法栽種農作物 ,他們只好靠打獵或漁撈為生,例如在北極愛斯基摩人捕捉鯨魚和海豹,在高山地區的 原住民捕殺野山羊。泰勒認為這些地區人民捕殺野生物在道德上是許可的,並稱為分布 性公正原理。 泰勒認為應用這原理時應考慮下列兩點: (1)人類與野生物具有同等的價值:在上述環境惡劣的居民, 假如居民無法獲得足 夠食物,只有殺害野生動物,否則居民為了愛護野生動物只有犧牲自己的生命。就尊重 自然的觀點言,並沒有這種要求,畢竟野生物並沒有比人類具有更大的價值。 (2)在這情況下, 人類的基本利益不可避免的與野生物的基本利益衝突,因此,人 類必須調整與野生物的關係,例如:(a)永久性棲息地的安置;(b)野生物與人類共享自 然資源;(c)人造建築應考慮生態的完整。 5.補償性公正原理(The principle of restitutiev justice ) 前述最少錯誤原理及分布性公正原理中,野生物均遭受傷害,為了尊重自然,我們 必須給予補償。尤其是上述兩原理的應用所涉及野生物對人類都是無害的,因此野生物 的權益遭受損害,這是不公正的待遇。基於公平解決人類與野生物權益的衝突,補償性 公正原理用以補救。 如何補償較為適當?泰勒認為必須考慮兩個因素:(1)損害較多的應補償較多;(2) 重視整個生態系的健全,而不是特別照顧某些個體的好處。 野生動物的保育、瀕臨絕種動物的復育、自然保護區的設立都是補償性公正原理的 應用。上述五個優先權原理可以下表分析:(Taylor, 1986) ┌─────┬────┬─────────────────┬───────┐ │ 野 生 物 │ 對人類 │(對人類無害) │ 對人類無害) │ │ │ 有害 │ 基本利益 │ 基本利益 │ ├─────┼────┼─────────────────┼───────┤ │ │ │ 非 基 本 利 益 │ 基 本 利 益 │ │ │ │ ↓ ↓ │ │ │人 類 │ │與尊重自然│與尊重自然態度相容但傷│ │ │ │ │態度不相容│害野生物和自然生態系 │ │ ├─────┼────┼─────┼───────────┼───────┤ │優先權原理│自衛原理│ 比例原理 │ 最少錯誤原理 │分布性公正原理│ │ │ │ ├───────────┴───────┤ │ │ │ │ 當最少錯誤原理及分布性公正原理應 │ │ │ │ │ 用時補償性公正原理 │ └─────┴────┴─────┴───────────────────┘ 六、優先權原理與野生動物保育法 我國政府於民國83年10月29日頒布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這法案中許多條文顯示 出泰勒的環境倫理學說的理念,也可以說野生動物保育法實踐了泰勒對野生動物的保育 觀點。現將優先權原理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中的應用簡述於后: (一)自衛原理的應用 泰勒認為道德者為保護自身安全對抗危險的或有害的生物時,可將生物殺害或摧毀。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廿一條有下列規定: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獵捕或宰殺。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 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1.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2.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3.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4.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廿一條亦稱為對抗危險的或有害的野生動物得採用下列方法殺害 或摧毀: 1.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2.使用毒物。 3.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4.架設網具。 5.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類槍械。 6.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二)比例原理之應用 泰勒認為人類在追求非基本利益時與野生物的基本利益衝突,而且人類的非基本利 益具有與尊重自然不相容的態度,這時應運用比例原理。這原理認為在比例上應禁止非 基本利益超越基本利益。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七條稱: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哺乳類、鳥類 、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畫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 該法第廿條規定:前畫定區域捕殺野生動物時應向受託機關登記,隨身攜帶許可證 以備查驗。離開時,應向受託管理機關報告獲取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並繳納費用。 由前述兩條法律條文,人類的非基本利益已受到嚴格的限制。 泰勒認為釣魚與狩獵為多數人所喜愛,法律上也允許這種行為,但是在本質上,這 是人類中心主義的自然觀。從生命中心的環境倫理來看,這種行為完全抹殺野生物的天 賦價值,而且這些野生動物對人類並無危害,因此這種行為應受嚴格限制。 (三)最少錯誤原理的應用 泰勒認為人類在追求價值利益時,雖然有尊重自然態度,但是違反不傷害法則和不 騷擾法則的次數越少越好。 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第八條及第九條就是最少錯誤原理的應用。現將第八條及第九條 摘錄如下: 第八條: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 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 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 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 、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中央主管機關得 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 第一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時,亦 同。 第九條: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擅自經營利用者,主管機關應即 通知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其停工。其已致野生動物生育環境遭受破壞者,並應 限期令當事人補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逾期未補提補救方案或遇情況緊急時,主管 機關得以當事人之費用為必要之處理。 (四)分布性公正原理的應用 泰勒認為在地形險惡,土地不適於栽種作物的地區,居民為謀取基本利益,捕殺野 生動物在道德上是許可的。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條: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 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第五項:台灣原住民族於原住民保留地,基於傳統文化祭典,而有獵捕、宰殺或利 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 (五)補償性公正原理的應用 在最少錯誤原理及分布性公正原理中,野生動物遭受傷害,為了尊重自然以及公平 待遇,人類應給予補償。 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制定就是補償性公正原理的實踐。在該法中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 保護,設置野生動物保護區,尤其是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隨意騷擾、虐待、獵捕、 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這些均顯示出補償性公正 原理的理念。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一條作下列規定: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 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對「保育」名詞作下列定義:保育係指基於物種多樣性與自 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野生動物所採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之內容如下: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 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其 他機關或團體執行。前項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必要時,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 ,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後, 公告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緊急或必要時,得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之認可,逕行劃定 或變更野生動物保護區。 主管機關得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 1.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 2.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 3.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 4.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 七、結語 尊重自然已成為當今自然生態保育的基礎,亦是環境教育的主要目標。 人類常視本身是超越自然,且是自然的統治者,人定勝天,征服自然的意念充滿人 類思想。由於人類不尊重自然,以及超越自然的思想作祟,使自然環境遭受蹂躪破壞, 人類與自然的關係日趨惡化。 學者派斯(J.D. Pais)認為現今環境危機最顯著的原因就是人與自然分離, 而且一 旦人類認為自己是與自然分離且超越自然,人類便毫無限制地掠奪自然資源。 歷史學者曾稱猶太教與基督教的教義中,人類超越與統治自然的信念,是現代生態 危機的根源。 泰勒尊重自然的環境倫理學說為環境教育提供正確的目標。培養「人類是自然的一 部分,不能脫離或超越自然」的態度,成為環境倫理教育的主要內涵。 人類為了追求經濟發展,生活富裕及解決人口劇增等問題,因而無限制的開發與利 用自然資源,造成自然環境嚴重破壞。因此自然生態保育成為當前世界各國政府的重要 工作。人類如何對待自然的野生物,人類與野生物間發生權益衝突時,應如何公平解決 ,泰勒的優先權原理提供了公平的、合理的、科學化的解決辦法,使人類與野生物在新 秩序世界中能共存共榮,避免自相殘殺,弱肉強食的淒慘局面,確實為整個生物圈帶來 莫大的福祉。 八、主要參考文獻 1.方鴻明 民國79年 Villee生物學(下) 大學圖書出版社 2.Des Jardins, J.R. 1992 Environmental Ethics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3.Taylor, P. W. 1986 Respect for Natur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4.Taylor, P.W. 1993a The Ethics of Respect for Nature in M. E. Zimmernan et al. (Eds)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Prentice Hall, Inc. 5.Taylor, P.W. 1993 Respect for Nature in S. J. Armstrong et al. (Eds) Envirommental Ethics MaGraw-Hill, Inc. --- Fi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