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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ometimes 信箱] 發信人: [email protected] (台灣原住民族政經研究室),看板: Aboriginal 標 題: 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開發大弊案 發信站: 台大醫學院◎楓城杏話◎ (Thu Nov 19 19:19:39 1998) 石門案大事紀 (為配合引用官方資料以民國紀年) 45年 石門水庫興建,泰雅族分屬四個Gaga的Qala、Bilus等社82戶被迫遷 │ 出安置於水庫下游(後因水患改遷至貧瘠的大潭鄉,再因鎘污染土地而 53年 遷濱海的草漯,社群因數度遷徙至散亂,生活窮困,並引發諸多社會問 題,但政府從未聞問。) 56年 石門水庫管理局展開規劃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綱要計劃 59年 台灣省政府公告實施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主要計劃 67年 桃園縣政府委託文化大學規劃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細部計劃 68年 桃園縣政府因前述細部計劃與事實界線不符,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 73年 桃園縣政府都委會通過第一次通盤檢討 74年 台灣省政府都委會通過第一次通盤檢討 76年 禾豐集團展開水庫週邊土地搜購 79年 內政部審議並退回第一次通盤檢討,理由為可建築面積大幅減少,嚴重 影響人民權益(依檢討後之保護區由1651公頃擴大為2352.09公頃) 80年 桃園縣政府研議將通盤檢討案再度報省,可建築面積放寬為檢討前之50%。 81年 內政部都委會357次會議基於水源保護理由,決議將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 計劃變更為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劃,原案退回地方重擬。 83年 5月12日,內政部都委會375次會議,環保團體、「原住民代表」等分 別到場關心,經審議決定維持水源特定區計劃方式,並禁止於保護區興 建高爾夫球場及附屬設施。基本上依79年之計劃書圖通過。 12月,省都委會申請覆議本案。 84年 6月,內政部都委會第387次會議,8月第388次會議,立委蔡貴聰、 蔡中涵及省議員林春德等,以關心原住民生存發展為名到場,決議依立 委蔡貴聰及蔡中涵建議恢復「遊2」及「住(二)」部分,分別不超過55 公頃及一.五公頃 資料整理:台灣原住民族政經研究室籌備處07/11/98 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開發大弊案 --揭發原住民立委及省議員為禾豐集團護航炒地皮內幕-- 石門水庫淹沒區原為泰雅族人先祖世代所居之地,建設水庫時他們被迫遷徙,失去 祖先留下來的土地。水庫原定位為多功能水庫,包括觀光功能在內,但從來沒有一 個官員曾想過,是否讓淹沒區原住民安置在水岸地區,共享水庫觀光發展的利益。 Qala、Bilus等社居民因此展開了數十年流離巔沛的生涯,至今無法回到家園。 水庫完成之後,政府把庫區劃為風景特定區,土地價格暴漲,一般物價隨觀光發展 上揚,原住民生活更為困苦。在風景特定區主計劃通過,而子計劃延宕未決的數十 年間,漢人資本湧入開發,大型旅館違建竟以細部計劃未決為護身符而被特權掩護 興建,泰雅人的土地成為黑金勢力競逐之地。 七十六年,以炒作開發山坡地為業的禾豐集團開始進入本地搜購土地,並積極計劃 興設高爾夫球場,但本區土地多為<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條例>規範之土地,必須 藉風景特定區名義訂定使用區分為遊樂區或商業區、住宅區,方能開發利用,乃與 地方政客合作推動細部計劃早認定案。 八十一年,內政部駁回劉邦友主政時期的細部計劃案,並要求改以保育為目的的水 源特區形式重提計劃,已經展開圈地的財團政客利益大受威脅,並自此展開了環保 界與財團間激烈的爭議,而當地泰雅原住民則被地方政客和財團當作護身籌碼,以 原住民的發展權益做為要求放寬管制的理由。 八十三年,當時仍為國民黨籍的立委蔡貴聰及蔡中涵,邀集全台山地鄉長於鴻禧山 莊(負責人與禾豐集團負責人為兄弟)集會,由此展開向政府要求放寬保護區管制 的施壓行動。當年五月十二日,內政部都市計劃審議委員會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 獲致以保護為主軸的共識,並提報都委會於第 375次會議審議,當天前述民代鄉長 等原住民政客,利用庫區原住民保護家園的心理,發動五部遊覽車民眾前往抗爭。 同時環保團體及各級民代亦雲集現場。立委陳水扁、張俊宏、張俊雄、謝長廷等則 以關心生態保育而列席。都委會經討論後決議計劃名稱修正為「石門水庫水源特定 區計劃」,所劃定保護區範圍不得做為高爾夫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之用。 此一決議一出,財團申請設立的石秀灣高爾夫球場、加騰蘭灣高爾夫球場及其他 觀光遊憩商業投資勢將落空,因此又透過地方民代運作由台灣省都委會提案要求 內政部都委會覆議。 內政部都委會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八月十日第三八七、三八八次會議審議該 案,蔡貴聰、蔡中涵及林春德等人再率各級原住民民代到場施壓,並強力運作, 都委會方面則由官方委員營建署長帶頭回應,竟公然推翻了三七五次會議的決議, 同意讓部分住宅區及遊樂區土地以「供原住民文教休閒娛樂觀光發展之生活空間」 為名,同意讓其中「遊2」及「住(二)」部分敗部復活。決議中並明確規定住 宅區不得超過一.五公頃,遊樂區不得超過五十五公頃。 表面上看,這項決議似乎是為兼顧原住民生活,但進一步詳查才發現內藏玄機。 原來舊計劃中的遊樂區有「遊1」(約二十餘公頃)及「遊2」(約161公頃),前 者土地為世居當地之原住民所有,部份已合法開發利用,如今卻被迫要恢復為保 護區。後者則「恰巧」是禾豐集團土地,未來細部計劃完成報部通過,即可開發 利用,獲取暴利。 禾豐集團所擁有之「遊2」土地為七十六年起陸續購進,大部分以集團老闆張朝 祥及張朝亮兄弟名義登記,部分則由親屬或人頭登記;由人頭登記的則以辦理抵 押方式「保全」。依水源特定區之保護法令,水體週邊距離一百公尺及坡度超過 三十度土地列入保護區為剛性規定,而「遊2」土地扣除此強制保護部分後,面 積「剛好」就是決議中的「不得超過五十五公頃」。該決議既宣明以「供原住民 文教休閒娛樂觀光發展之生活空間」為宗旨,就應將恢復遊樂區及住宅區利用部 分,限於當地生活幾千年的原住民所有土地之範圍,但最後結果竟是掛羊頭賣狗 肉,毫釐不差的為財團炒作的土地護航! 也就是說,三八八次會議的決議完全是為禾豐集團量身定作的!蔡中涵、蔡貴聰 (現已恢復傳統名瓦歷斯?貝林)及林春德等原住民頭人以維護原住民權益為名, 再三發動驅使原已生活困苦的同胞奔波抗爭,真正要爭取的卻是財團的利益,為 禾豐集團充當護院打手,不惜公然介入都委會的審議過程,這種行為完全欺騙並 背叛了族人,割泰雅族的肉以飽財團之利,是可忍孰不可忍! 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劃演變至今,沿岸漢人所投資大型旅館違建紛紛就地合法, 唯一保留的遊樂區用地則捨面積較小、已合法利用且屬於當地泰雅族人的土地, 而完全集中到禾豐集團手上,為外來財團「養地」徹底配合。這樣的國土計劃無 異宣佈:財大勢大、敢死就可提去吃! 長期已來,政府的國土政策萬般欺壓原住民,國家公園及水庫徵收原住民土地, 為保育理由限制原住民土地利用,不但不提出任何回饋政策,甚至把風景區遊樂 區的開發利用機會都奉送漢人財團,掠奪原住民自然資源無所不用其極,可歎可 悲的是,以改革形象自居的不肖原住民政客竟然也與財團勾結欺壓同胞,﹖我們 不忍以「原奸」稱呼這種利用族人謀取自身利益的政客,但是原住民的正義、公 道又在那裡? 為了保障原住民的權益並維護民族尊嚴,我們嚴正呼籲並要求: 一、瓦歷斯‧貝林、蔡中涵及林春德等人已無資格擔任民代,除應即刻向原住民 同胞公開懺悔、道歉,並應交代其與財團勾結內情,以向全體社會有所交代。 二、基於本案弊端跡象明確,檢調及監察單位均應同步展開調查是否涉及 利益輸送及官、商、民代勾結,並儘速移送法辦及提出糾彈。 三、內政部都委會應依「供原住民文教休閒娛樂觀光發展之生活空間」之原始宗 旨,重新審議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劃,以「當地」「原住民」為原則決定 遊樂區及住宅區之保留與分配。並協助淹沒區原部落住民返鄉運動,遷回庫 區劃定適當地點予以安置。 四、通盤檢討原住民地區國土計劃政策,保障原住民之國土計劃參與權及發展參 與權。立法嚴禁未經原住民同意的集體遷村。 附件: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劃(第一次通盤檢討)遊2土地關係人及土地面 積一覽表 Y07/11/98 > -------------------------------------------------------------------------- < 作者: Gyaw (追尋雲豹的足跡) 看板: Taluan 標題: Re: [轉錄]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開發大弊案 時間: Mon Nov 23 16:48:05 1998 對於蔡中涵、瓦歷斯‧貝林、以及林春德到底有沒有涉案,我想, 我不是法官,我無權對他們的行為做出裁判。 可是他們與財團之間的「友好關係」,早是眾所皆知!難道不該被 質疑嗎?這之間的利益糾葛,值得去追查。 其實我要提出的問題是,在台灣惡質政治文化的覆蓋下,原住民對 於所選出的民意代表以及行政官員,何時才能達到監督的效果? 當他們利用我們賦予其的權力,反過來傷害我們原住民的權益時, 我們是不是要給予他們制裁?不要在縱容惡質的政治環境荼毒原住 民了! 這無關政黨及意識型態,只是要各位手中有選票的原住民知識份子 ,好好思考........ ※ Origin: 成大土木大地雕塑家 telnet://bbs.civil.nck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