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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捍衛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連署書
發信站: 台灣文化資訊站 (Thu Aug 27 14:59:57 1998)
捍衛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連署書
1998-8-26
對於環保署署長蔡勳雄於八月五日台中海渡發電廠環境影響審查會
時,扭曲審查會委員以七票反對、五票贊成、一票廢票投票反對海渡開
發案之結果,為所謂「僅僅退回審查會初審結論」一事,嚴重破壞整個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我們呼籲所有關心環境影境生態、參與、關心環境
影響評估的團體與專家、學者,一起站出來譴責當日環評會主席蔡勳雄
署長的不當作為。
我們將會將這份社會各界的連署名單,於下一個月審查會召開確定8月
5日之議事錄前,以記者會形式公告社會大眾,並安排適當機會,當面
將我們的連署書,面交行政院長蕭萬長先生。
我們認為,如果一個遭環評會投票表決否決的開發案,都可以變成蔡勳
雄署長所說的退回初審會,可以輕易的重新再來一次而已,依署長此一
裁決,海渡開發案只要在經由至少一次的初審會審議,就可以再將全案
交付評審會審議。就像打了40分鐘的籃球比賽後,分出勝負後,裁判
宣佈雙方球隊這40分鐘的比賽分數不算,再延長5分鐘重新比賽一樣,
將使所有開發業者立於不敗之地。
以法論法來看待這一次投票的過程與結果,不論是環境影響評估法或是
其施行細則,對於環評會的審查投票結果都有明確的規定,那就是【許
可開發】或是【不許可開發】之決議(環評法第十四條)、或是有條件
接受開發(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當日,作為會議主席與主任委員的
蔡勳雄署長將否決第四次初審會議結論的投票結果,作成退回初審會之
解釋,已經逾越整個環評法的授權了。更何況,如果環評會覺得初審會
的結論不夠完善或是不妥,要退回
初審會再審,應是由環評委員於會議中正式提出【重附審查】的提議與
附議,經由委員對於此一議案,進行表決才可。
環保署長蔡勳雄此一違法裁決已經使得海渡電廠之環評一案,提昇到了
一場『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捍衛戰爭』了。我們呼籲各各關心環保、生
態議題與支持法治精神的團體與專家學者,將你的關心化為行動,將你
與你的團體的連署傳真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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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連署書回條
請將回條傳真回02-2362-1361或是E-mail到
[email protected]
參加連署團體/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 環保聯盟 林學淵02-2363-6419
綠黨 林朝億02-2362-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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