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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記錄 時 間:2002/11/1(五)地點:機械系館一樓教室 與會人員:後續處理各負責人、出事隊伍成員、一搜成員、李家莊留守人員、各嚮導 其餘社員可到場聆聽,但請保持肅靜 出席嚮導:中憲、信佑、刑背、紹尤、俊翔、政立、展偉、政賢、家珊 (社團輔導老師初始亦有出席) PM7:40會議開始 (一)疑問處的釐清(嚮導群詢問時間): Q1、對塔瓦蘭地區熟悉嗎? A:中除偉恆在5年前去過(達長廊前紮營處)之外,沒有其他人去過。 對於長廊狀況知道但不清楚,華彥有看過照片。 Q2、隊伍成員泳技如何? A:都會游泳,但泳技不一定很好。 Q3、因實際路線與原定路線不一樣,有考慮過搜救隊伍走的路線為原定路線嗎? A:沒有。此為領嚮失責之處。 Q4、有無聽到搜救隊的聲息? A:在近乎天亮當時有聽到人聲,但沒有聽到哨音, 考慮到搜救隊不可能在清晨6:00才出發,所以出去必定會碰到人, 當時偉恆已先衝出,故華彥不要其他人亂跑,一直留在事發地點處。 Q5、事發後有沒有拍照存證? A:沒有。全隊人在現場都沒有相機。相機留在營地。 ※ 依處理程序應該要拍照。(留在營地的相機早上也可能因露水受潮失靈) Q6、晚間8:30曾下小雨,有擔心溪水暴漲之可能? A:若因溪水暴漲而全部搬移,會擔心搜救人員找不到的可能。 ※擔心搜救人員找不到時,應嘗試建立聯絡管道。 Q7、隔日清晨仍下著雨,有再考慮溪水暴漲的可能? A:衝出來也許可避免掉其餘人員的危險,溪水一旦暴漲,大家都會被沖走。) 其實最後大家走出來是因為遲遲不見偉恆回來,苦候多時仍未接觸到搜救隊, 覺得這樣下去不是辦法,只得先出去看狀況再回來帶志明,出去時並未移動志明遺體。 ※決定出去前應該把志明移動到高處(溪水淹不到的地方), 確保假若溪水漲起遺體不會被沖走,這是對死者的一個尊重。 畢竟當時志明還未被醫生宣判死亡,在此之前是可因某些不可抗拒因素而移動死者遺體的。 (二)領隊與嚮導檢討 (1)未跑校內公文。(明信片未蓋章、紅白單未給老師簽名) (2)救生衣直式企劃書上寫帶3件,嚮導群長與山防群長皆要求帶6件, 確定每人身上都要有一件,但最後卻只帶2件(給新生穿)。 當時只想救生衣原不為攻地形而帶,只是帶著避免在高繞路後可能遭遇之地形, 為不時之需。 ※救生衣非屬不時之需,而是溯溪必備。 (3)不依原定路線走,臨時更變且輕率過地形,使事發後搜救人員找不到隊伍位置。 既然把希望放在外面,便應該留有對外聯繫的管道,未處理營地, 沒有留定點中繼站為一失誤。 (4)決定紮營後去玩水,時嚮導不應留待營地,該前去支援。 畢竟前去的幹部結構不安全,就算只是玩水,依然有可能發生意外。 (5)無線電及手機在事發後應不惜任何代價妥善保管,卻在過溪時因防水不佳而溼損。 (6)更變路線後而發生意外,應留下訊息讓搜救隊知曉。 (7)因嚮導留營地未知事發詳情,即欲知道傷者狀況本人之常情, 但不應在求救後即衝往事發地點,忽略後續聯絡。 應在第一階段求救後即派隊員去探看傷者後,立即返回通報, 嚮導人則留待原地待與外界聯絡。求救後趕回出事地點的時候, 不應只多背了一個大背包,應多帶些食物、裝備、保暖衣物或睡袋。 足以應付5個人一個晚上的需要。 (三)嚮導群建議 過地形時的確保動作(詳細說明見附錄一) (1)在準備過地形時所做的確保系統,要想到當出事時是該以何應變方法救起。 確保都是在安全地形時後做的,但一定要能確認意外發生時可將人員立即救回。 (2)正常情況下前方身著救身衣人員不可再回游拉起溺水者。(為不當救援行為) 因一方面救援者既無立足點,回游亦需抵抗水流; 另一方面若需現場救援時全仰賴救生衣,亦不是萬靈丹,它只能承受70公斤的重量, 如此一來便很可能造成救援之人反被溺水者之重量拖下水底! (3)繩子沉在水中,若回游必定要頭沒入水中拉繩,此時應考慮到頭將有碰到岩壁之危險。 (4)兩端皆固定的確保狀態是十分危險的!因為中途若嗆水、抽筋或被地形卡住, 無法解確保的狀態下,又被繩子(中間部分已隱沒水中)拖住,溺水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泳渡深潭或長廊時確保繩一端應是非固定的,以確保若出事時可立即把人拉回。 建議第一人可持續游到長廊末端(因為當時孝儒快到對岸了),將白絞繩切斷或解開, 把繩子扣著或直接綁在身上,再由下游(下游為順水流方向之故,較省力) 還在岸上的偉恆及政冠一把拉起所有在水中之人,雖然此法孝儒苑菱會喝到不少水, 但應會縮短志明溺水時間。 (5)戶外旁人所架之繩不要隨意信任或過度依賴。 (既不知繩之結構損壞程度、亦不清楚其時間年代的久遠) 嚴格說來,白絞繩不算確保繩。實則,白絞繩應只能允許攻擊手去拉, 攻擊手下水時應穿著救生衣及攜帶自己隊伍架繩足夠的裝備。 此時攻擊手身上仍應另作確保!(後方確保) 可使用20米扁確保攻擊手游至對岸,攻擊手到達可架繩之處, 必定再架起自我安全系統,後方人員才可拉繩(自己人所架之繩)一一下水。 (6)若已知所帶繩子不夠長(20米扁),要能想到利用接繩(還有10米扁*2)方式 (7)最安全的做法為:流星法。 所謂的流星法,即在攻擊手過去對岸後,利用繩子兩端皆未固定, 而純由人控制繩子的確保方式使隊員過地形。 前提是,此種作法相當耗繩,必須是所過地形的三倍長繩距。 當出事時,下游的確保者便立刻把人拉回,上游之確保者則放繩即可。 (水流湍急時上游者只要放手讓繩順水而下,人就會隨著水流以鐘擺方順勢回到下游岸邊。) 2、求救時的通報: (1)求救時領嚮間除了協定好對外說法,「人、事、時、地、物」等要素一定要通報完整。 告知後並要求對方複頌一遍以確認正確無誤。 (2)向外界(里港分局…)求救時所報地點不夠清楚,喪失了地緣救難時間。 (領嚮通報地點為:大社國小後方口社溪彩虹瀑布往上游第三個匯流口附近) 因匯流口不明確易讓人誤判(提長廊之前的深潭,這樣說沒有用處, 他們並不知道長廊,提高繞路說不定人家會知道), 因為地圖上沒有的支流太多了使得即使山青分三路救援仍未果(跑到彩虹瀑布的支流), 延誤時機。除此外未報座標!別忘了座標是地圖上最容易辨別位置的工具 (3)手機聯絡並未直接找山防群長、嚮導群長、留守或任一幹部以上人員求救。 使得求救訊息所知太少(未報出事地點,而知地點的消防局未轉告社上)。 隊伍中須留有山防或嚮導群長的聯絡方式。 (4)一定要確定在第一階段求救後仍留有人在可收訊之處與外界聯絡 (5)當得知收訊不佳時,記住要與山下約再開機時間。 (6)應可在營地留下一些標誌或訊息。 (如此才不會在搜救人員發現營地後,誤以為傷者獲救隊伍已衝出去。) 當晚既決定於事發地點急迫露宿,為讓搜救隊提早發現, 可考慮燒狼煙或者以頭燈打散光的方式引人注意。 (發現哨音在溪谷不實用,也許是因為頻率高較無法傳導的關係,且易與鳥鳴蟲叫聲混淆。) 3、一搜及山下山防中心 主要有以下幾點 (1)山難狀況的迅速釐清 ◎當間接或直接接到求救訊息時,需積極釐清狀況,瞭解何人何事何地何時, 隊伍後續行動與所需援助為何。 ◎若有即刻生命危險或判斷社團無法自行處理, 即刻聯絡教官室、家屬、警消、當地人力資源進行動員。 (2)動員效率的提升 ◎山防啟動時馬上確立指揮權中心,一般由山防組長擔任, 或由山防組長指派一嚮導馬上駐守基地台。 ◎山難防治人力表之製作,嚮導群員(嚮導幹部隊員)必備, 包含醫師聯絡電話(如此次蘇醫師、賴醫師)。 ◎注意一搜、二搜、基地台的人力分配,避免人力與能力不足。 ◎申請提款卡副卡,交予山防組長保管或置於老師家。 ◎基地台留守應確實進行輪班制,保留體力,但隨時應有一嚮導在場。 ◎山防啟動時嚮導群應有自行評估狀況與決策的能力, 不可有仰賴老師的心態,如指導老師因事無法提供建議時,應有直接行動的決心。 (3)搜救現場 ◎溪谷中哨音因無法傳遠且易被溪水聲或鳥鳴所掩蓋, 因此搜救時應時時大聲呼喊(頻率較低傳得較遠)或直接以無線電聯絡。 ◎搜救時應徹底搜查可能範圍,或可適時於可能路線上採取包抄方式搜索。 ◎可能與其他搜救人力一起進行搜救時,應注意避免在溝通上的時間浪費,掌握搜救的黃金時間。 (4)媒體的唯一應對方式 ◎我們統一由本校主任秘書公開發言 (四)會議結論 1、隊伍缺失: (1)未跑學校公文 (2)未攜帶足夠救生衣 (3)過地形時錯誤的確保方式 (4)事發後未保持聯絡管道的暢通 2、領嚮懲處: (1)嚮導─撤銷幹部資格、一併撤銷擔任領嚮資格2年 (2)領隊─撤銷擔任領隊資格2年 3、其他說明 (1)關於第一時間無馬上通報家屬與校方的缺失 以往社上得知意外消息時,除積極聯絡待救隊伍,進行山難消息的再確定外, 亦馬上集結人手物資前往支援。而此次塔瓦蘭消息傳出,社上即馬上聯絡當地派出所, 要求直昇機以及當地救難人手的支援,並未即刻聯絡家屬與校方, 錯過第一時間家屬與校方的動員,確為疏失。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140.116.14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