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此次溯訓之三光溪隊伍,領隊會議認為:
該隊領隊和班底
於有隊員下水時,未於岸邊保持應有之警戒
此舉有明顯疏失。
特此公告領隊葉如安停權兩年
班底曾慶宗;吳佳倫各停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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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sker (原則) 看板: MountainClub
標題: Re: 山難部更正公告
時間: Wed Jun 7 02:00:10 2000
※ 引述《Selene (一個靚一個則不)》之銘言:
: 對於此次溯訓之三光溪隊伍,領隊會議認為:
: 該隊領隊和班底
: 於有隊員下水時,未於岸邊保持應有之警戒
: 此舉有明顯疏失。
: 特此公告領隊葉如安停權兩年
: 班底曾慶宗;吳佳倫各停權一年。
我想補充一下自己的想法
可能之前大家的觀念都有錯
如今做出這個判決
絕對不是說把所有的錯都推給這次出事的領隊跟班底
同時也是讓大家能都瞭解到
其實每個人都會犯錯
即使是身為領隊的我們
而我們領隊會議也絕對有在自我反省
佳倫如安的自責也能感受的到的
至於判的輕或重,說真的
每個人的尺度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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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ker (牌魔) 看板: MountainClub
標題: Re: 山難部更正公告
時間: Wed Jun 7 04:05:46 2000
※ 引述《Selene (一個靚一個則不)》之銘言:
: 對於此次溯訓之三光溪隊伍,領隊會議認為:
: 該隊領隊和班底
: 於有隊員下水時,未於岸邊保持應有之警戒
^^^^^^^^^^
請問如何才是應有之警戒?
事發當時其他隊員(包含如安 佳倫 慶宗)都有在旁注意,
而不是當學長在游泳時其他人都在看不到的地方
李出事的當時他們已經有注意到
而不是沉下去以後才知道
那他們到底應該如何才是保持應有之警戒
救生員待命?
主繩理好隨時準備使用?
相信若沒發生這一次的事
沒有任何一個溯溪對隊伍會這麼做
對於有人在潭裡游泳的情況
大家會做到的程度也同是在一旁注意
: 此舉有明顯疏失。
: 特此公告領隊葉如安停權兩年
: 班底曾慶宗;吳佳倫各停權一年。
我想說的重點是
這次出事"意外的程度"大過人為的疏失很多
領隊班底都有盡在一旁注意之責
不能斬釘截鐵的說有明顯疏失
所以我個人覺得對他們三人的處罰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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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李那時出事的情形
似乎唯有救生員綁著主繩潛下水抓到人後,岸邊的人將兩人同時拖出來才有希望
既使他們有上述加強的警戒
出事時他們能否冷靜的想到上述方法救人?
即便想到了,以那個潭的距離與深度,能短時間成功的把李拉上岸的機會也不算大
此次處罰之重與兩年前東郡事件差不多
東郡事件的原因幾乎全是人為疏失
但是這次的原因"意外的程度"大過人為疏失很多
領隊班底都有盡在一旁注意之責,也算有相當程度的警戒
處罰應比東郡事件輕
相信出事前所有溯溪隊伍
對深潭游泳的警戒的程度應該都跟三光溪對差不多
差別只在三光溪出了事
我覺得真正有問題的是"整個山社對深潭游泳的安全認知"
所以我們真正該做的是"對深潭游泳安全的再教育"
而非重罰三光溪領隊班底
對於再深潭游泳安全的教育,大家都有在努力做
對於處罰領隊班底,不需要罰如此重
但是要"詳細說明如此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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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領隊會議做出重罰的原因
不要是因為老人門的質疑(老人質疑的只是"完全是個人意外"那一句話)
也許有人覺得處罰太輕"沒有教育意義,不足以警惕"
因而主張重罰
但是一般社員看到如此重罰,背後的教育意義與警惕又在哪呢?
所以我覺得 "不應罰太重,但是要詳細說明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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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較執中又有正面意義的方法
唉..講這些似乎太晚了,但講出來還是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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