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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將修法規範製作電腦病毒可處五年徒刑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將在二十日審議「刑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後的草案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 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信箱,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因應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重要工具,電腦駭客對電腦、 網路系統攻擊,動輒造成嚴重損失,行政院和司法院共同提出刑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對付電腦和高科技的 犯罪行為。 這次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新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 專門規範攻擊電腦或網路的犯罪,重點包括: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也就是 電子檔案等重要資訊,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導 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 萬元以下罰金。電腦駭客癱瘓網路或故意用電子郵件灌爆別人信 箱造成損害都適用這項條文。 對公務機關電腦或相關設備犯上述三條條文的犯罪,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但上述三條條文都是告訴乃論,要受害人提出告訴才 受理偵辦。製作專供妨害電腦使用犯罪的電腦程式,也就是電腦 病毒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news/200305/200305180013.html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61-227-155-9.HINET-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