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上)第二次嚮會記錄
一、人員晉升:
1、新獻晉升成大山協隊員及入籍小熊隊
二、修改「參加社外登山活動規定」:
野外活動的從事有其風險存在,需要周全而完善的事前準備計畫作為基礎,以進行
路線的瞭解、成員的訓練、可能風險的防範,因此山協本身不論在教育或培養一位成熟
的嚮導群員,皆告知以嚴謹的山難防治觀念,企求每支隊伍的成功與安全;那麼完整的
出隊流程,紮實的行前準備到嚴謹的審核評估,皆為社團內公認是山野出隊所必要的構
成,且在山難發生後之波及成本絕對超乎想像,在預防甚於治療的前提下,社團並不認
為沒有合乎社團認可出隊程序的私登行為能有完善的審核與留守體系可以減少山難發生
的機率以及降低成本,因此長久以來在能力範圍內一直堅持私登行為是需要規範的。
在社員參與領隊或嚮導為由社外成員擔任之社外隊伍方面,雖然該社外隊伍之責任
歸屬並不在社團承擔範圍內,但嚮會基於保護社員的立場,因此參與之社上成員必須提
出該隊伍活動內容與成員交予嚮會審核,審核方式比照一般山防流程,該社上成員需完
成辦理學校活動公文後方可出隊。
因此本次嚮會決議以下聲明:
1、嚮導群成員不可未經出隊程序,逕自進行山野活動。
2、參與領隊或嚮導為由社外成員擔任之社外隊伍需於出發前,經嚮會、老師、學校等
三方審核通過後方可出隊。
3、若有違反情事,則依據成大山協嚮導群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經嚮導群員表決額數
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進行處分。
4、經由參與通過審核的社外隊伍取得之登山資歷為社上所認可。
附帶聲明 :
1、無法隨到隨辦之入山(園)證,需於出發前影印附在直式企劃書後交予老師。
三、下學期溯訓討論:
1、於下次嚮會提出計劃書。
四、臨時動議:
1、修改嚮導群組織法 :於下次嚮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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