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protoss (該死的電容爆漿..)》之銘言:
: (一).大眾化轆轆溫泉事件
: 1.將事件始末說明清楚記錄下,成為個別案例
: 2.請當事者簡述此事件所可能遭遇的危險及應變方法
: 3.本次事件,以和當事人討論過,當事人也了解獨登的危險性。
: 當事人也願意將本次事件的重點整理,交由幹會保存,
: 做為相關的課程討論。
事情始末與可能遭遇的危險及應變方法 可以請當事人整理過後po版嗎?
對於沒有去幹會但是當時在現場的新生 恐怕已經做了不好的榜樣
甚至會有崇拜、模仿的心態發生 恐怕不是社上所樂見
不過我比較想了解的是 幹會對於日後相同事件的發生
是不是有因為這個個案 而建立起一種管制或規範的標準
在沒有明文訂定條例的時候
我們對於山防事件的懲處 往往需要去援引舊有案例 或增或減的去做定奪
也盡量顯得客觀 而非以個人喜惡一時宣判之
因此每次的決定 都將會成為日後的參考基準..
簡單講,以後又遇到獨登事件,幹會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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