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dormitory 看板]
發信人: jvincent.bbs@bbs.ccns.ncku.edu.tw (jvincent), 看板: dormitory
標 題: 轉貼:關於成大宿舍被檢察官抄mp3一案的一點意見...
發信站: 夢之大地 (Fri Apr 13 17:05:31 2001)
轉信站: NCKU!ccnews.ncku!news.ccns.ncku!Dream
這個意見是在slattalk mail list上面的
關於slat-takl的全名是:
SLAT-talk -- Software Liberty Movement in Taiwan - 軟體自由社群電子郵件論壇
對他有興趣的同學們可以到這個地方來看看...
蠻不錯的喔..^^
http://www.softwareliberty.org/mailman/listinfo/slat-talk
這次的成大宿舍mp3案在上面有廣泛的討論...
不過因為有很多發言屬於個人意見...
所以不方便以slat-talk的名義發表到這個板上..^^
但是我們歡迎大家到這個地方來看看...^^
關心此案的同學也可以來看看喔...^^
以下是slat-talk方小姐對這方面的一些個人意見...
她是名律師..想必對這方面應該有蠻深入的了解..^^
希望這些意見對同學們會有幫助...^^
我是全文轉錄....^^
Hi Slatters,
昨天晚上沒開電腦 今早又外出 回來後才發現大家對本案的熱烈討論
將大家的發言仔細看過一遍後 簡單整理了以下幾個重點
希望對於大家的討論有幫助
而我就不針對先前的發言一一回應了
當然 我的看法並不一定就是正解
只是希望有助於整理爭點 釐清疑義
並儘量提供我所知道的資源
這樣子或許較能掌握問題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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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1.1 目前檢察官有權簽發搜索票,檢察官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刑訴#128),
特定情況下司法警察(官) 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附帶扣押(刑訴#131,
137)。
1.2 今年七月開始,搜索權回歸法院,檢察官無權決定可否搜索,其親自搜索時,
亦須搜索票。
2. 著作權法的規定
2.1 下載為重製行為的一種,原則上應得著作權人同意,未經同意而擅為重製,
違法。
2.2 但例外可主張合理使用,排除違法性(著作權法# 51, 65)。
3. 關於本案
3.1 有時媒體的報導不夠詳盡 ,用語亦未盡精確,容易導致誤解。
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下,檢察官有偵查犯罪的職權與義務,因有人告發知有
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偵查,所以本案檢察官進行搜索的行為是合法的。
不過說真的,實際上不見得檢察官有那麼多時間精力調查每個告訴或告發的
案子,是不是有必要針對本案做這麼大的調查動作 ,有討論的空間。
3.2 目前檢察官的搜索雖可不用搜索票 ,但搜索屬於偵查程序中公權力的發動,
而既稱偵查不公開,是否有必要排開這麼大陣仗 、甚至讓媒體跟著一起搜索?
有其可議之處。也因此新修訂的刑訴法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
搜索人之名譽(新刑訴 #124)。
3.3 究竟下載mp3 合不合法? 誠如前述所說,如果下載後只是自己使用自己欣賞,
雖然構成重製行為,但應可主張合理使用。
但如果下載後又另外燒錄以提供其他人再為拷貝、散布甚至販賣,那就無法
說是合理使用,也就是違法了。不過這是告訴乃論罪,如果著作權人不提出
告訴,日後就算檢察官起訴本案,受理的法院也只能就本案作成不受理判決
(就是程序要件不符,所以不再審理實體的部分)。
如果本案的學生只是單純下載 ,那就算真的要抓人,抓的也應該是那個將音
樂著作轉成mp3 檔案再供人下載的人。本案實際狀況如何?我們不瞭解,倒
是學生們應先冷靜下來,看清楚自己是處在什麼樣的狀況。
4. 個人觀點
4.1 其實本案宣示的意味大於入學生於罪 ,也就是藉由本案向社會宣示反盜版的
決心,向國際宣示台灣保護著作權的用心,可能也包括宣示我們在著作權的
保護上是跟得上時代潮流的 (因為目前美國法院判決Napster應停止提供有版權
作品的免費交換下載服務,表示這是侵權的行為。所以如果我們也抓mp3 ,
就表示我們掌握得到世界的脈動囉)。
4.2 受託的律師們應該會建議學生們可從合理使用的主張上著力,但如果現場真的
另有犯罪證據(ex.燒好或代燒的光碟片)被查到,那就比較難解釋了。只能希
望著作權人(多半是唱片公司)不要針對此案窮追猛打,或者能夠達成和解,
讓檢察官作不起訴處分。假如還是起訴了,就希望法院判決時能留點空間給學
生,
讓他們還有緩刑的餘地。
4.3 最後談到SLAT對此類議題的態度。
我想,支持 FS/OSS與對於盜版軟體的看法不必畫上等號,重要的是整個法律
架構的建制與法律思維,究竟能不能跟上社會變化的速度以及科技發展的腳
步?
從充分瞭解GNU/GPL的精神開始,到重新審視現行法令下的軟體自由空間,
再到修法或立法的倡議與遊說,甚至到達如同 ike 所說的 " 與國外相關團體
結合、協助政府經貿單位一起抵抗假著作權為名實、行經濟侵略的外國政經體"
這應該是漸次推展的長期工作任務。當下我們仍應以目前能力可及的議題為
出發點,基礎打好了,再往上一層走就容易且紮實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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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請各位先進指教。
方怡芬 (Cl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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