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白色恐怖?~~檢警搜索成大學生電腦及網路下載適法性公聽會 結論
一、 日期:2001年4月20日(星期五)
二、 時間:上午十點整(AM 10:00)
三、 主持人:立法委員 蘇煥智
四、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蘇煥智國會辦公室
五、 地點:立法院 (紅樓) 第12會議室
六、 出席人員:
◎立法委員:蘇煥智委員、賴清德委員、陳其邁委員、王幸男委員、唐碧娥委員
◎政府單位: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國科會、智慧財產局、刑警局、公平會、消保會
◎財團法人: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經理 方翊人&研究員 陳人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王時思
◎學者:中研院資訊科技研究所 王大為教授、世新大學法律系 鄭中人教授
◎台大法律系教授:謝銘洋教授、黃榮堅教授、王兆鵬教授
◎網路業者:蕃薯藤數位科技 法務智權部經理 陳維曾、資訊反仿冒聯盟 秘書長 陳家駿律師
◎智慧財產權專長律師:北辰著作權事務所所長 蕭雄淋律師
◎大學學生:台大學生會 會長張復鈞
七、結論:
一、就搜索適法性而論:
1、緊急搜索權之執行乃維護社會治安必要時之手段,但本事件刑事偵查員之行為情境與一般所認知之緊急搜索之要件有明顯的認知落差,法界普遍認為是濫用緊急搜索權,法務部ꐊ恅筋F署應虛心檢討本案,勇於認錯,並研擬方案防範濫用緊急搜索權,以避免緊急搜索權再遭立法院的限縮,而影響治安的維護。
2、本案凸顯一新的議題即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是否可進行偵察、搜索,過去實務認為可以搜索偵辦,主要是重大犯罪如強姦案件與維護社會秩序(如打群架),而認為未經告訴ꄊA僅不可訴追,不影響偵察及搜索。但強姦罪同時構成妨害自由罪為牽連犯,而妨害自由為公訴罪,且現今強姦罪已改公訴,而維護社會秩序(如打群架等)亦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可됊`,因此,告訴乃論罪未經告訴進行搜索,不符社會之共識,針對此點,司法院、法務部、應召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研討,並釐清相關疑義。
二、就網路下載適法性而論:
1、此事件中法務部、檢察官等認定網路下載即犯罪行為,與大眾、專家學者等認知有極大出入,本次公聽會中,除資策會及資訊產品反仿冒聯盟兩方代表,認為下載可能涉及違法ꔊ~,其餘多數學者、專家、業者及智財局意見多認為應屬合理使用,而阻卻違法。
2、本事件牽涉著作權、資訊科技運用等專業層面,其複雜度、專業度很高,因此網路下載適法性範圍及合理使用範圍之界定,應請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應儘速召集專家、븊ギ怴B業者、資訊研究者等討論,儘速界定何謂合理使用範圍,亦供各界遵循。
3、網路上下載行為對著作權者的權益的確有所損失,但尚不至於以刑法去處置,應可採民事責任界定,或卓參歐美法制於購買光碟、燒錄器等產品時,加收權利金,以補著作者之뜊l失,列入著作權法修法之內涵。
新聞聯絡:立委蘇煥智國會辦公室 23586351~4 助理 陳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