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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PC home Online之『名家專欄 電子報』 ( http://www.epeople.com.tw ) MP3事件的最終結局 ‧陳豐偉:無聊終歸是無聊 《 1 》 這星期由檢察官搜索學生宿舍引爆的「成大 411事件」,越發展越像是一 場鬧劇。起初義正辭嚴的檢察官,陷入著作權人無人挺身控訴的窘境,還 引發法務部長和媒體對程序問題的指責。代表音樂著作權人的IFPI起初義 正辭嚴地表示絕不和解,沒想到卻因此代替音樂產業承受來自四面八方的 壓力,一星期之後開始撇清關係,表示 411事件和IFPI無直接相關。 許多名人云亦云地譴責「下載 mp3就是犯罪行為」,面對越來越清楚的著 作權法解說,現在只好強辯說「學生電腦裡還有非法軟體和影片」。即使 如著作權專家蕭雄淋已經說明單純下載 mp3不違法,一些媒體紅人依舊不 避諱自己「媒體工作者」與「音樂產業關係人」複雜的利益關係,公然痛 罵下載 mp3的學生,在全國觀眾表演錯誤示範。 其實,是非黑白不見得難懂,問題往往只在於有沒有用心,以及能不能擺 脫個人利益帶來的思考障礙。 《 2 》 公然散佈mp3,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有違法可能。但下載mp3不一定 是違法行為。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清楚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 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某些公眾人物自行把法律擴張解釋成:「只能從原版CD複製 mp3檔案,而且只限一次」,這是對大眾不負責任的誤導,對法律的曲解 。某些學生則想推動mp3立法,其實法律對mp3跟對其他著作有同等的保護 ,為什麼還要推動 mp3特別立法?被媒體和公眾人物誤導,連學生的腦袋 也跟著迷糊了。 舉個實例,讀者就不難瞭解什麼是「合理使用範圍」。 假設有一位記者(我們稱她為田小姐好了),在報紙上寫一篇批評成大學 生重製 mp3違法的專欄文章。當這篇文章完成時,它就跟所有的流行音樂 一樣,有法律賦予對其著作權的保護。 如果有一位讀者(我們稱他為 A先生)非常喜歡田小姐的文章,買報紙後 用影印機「重製」一份(就如同買原版光碟後轉錄一首 mp3),他有沒有 犯法?答案很明顯,沒有。 如果 A先生的朋友B先生很喜歡田小姐的文章,拿A先生的複本也用影印機 「重製」一份(就如同跟同學copy一個mp3檔案),B先生有沒有違法?答 案很明顯,沒有。 如果 C先生很喜歡田小姐的文章,自己印了一百份到火車站前散佈(就如 同把 mp3放在公開網站上讓網友下載),報社可不可以告他?雖然報社不 太理這種小事,但按照著作權法,報社毫無疑問可以控告 C先生。(這時 , C先生散佈給非特定的公眾) 如果D先生正好路過火車站,跟C先生拿了一份影印的文章,然後自己又印 一份存檔(就如同網友從非法的mp3網站下載音樂),D先生有罪嗎?按照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只要他沒有營利,純粹在個人範圍內使用,當然沒 有犯法。 田小姐的評論在報社網站上也找得到,於是喜歡她文章的 E小姐複製一份 放在電腦裡,然後透過電子郵件 forward給每一個「好友名單」上的朋友 (就如同從原版CD製作備份,然後轉寄mp3檔案給朋友。請注意,這時E小 姐是散佈給「特定的公眾」)。某個程度上, E小姐已經傷害報社的利益 ,因為 E小姐使其他人不需點選報社網頁,就可看到田小姐的報導,讓報 社減少賴以維生的廣告收入。你覺得E小姐有犯法嗎?你是不是也常跟E小 姐做一樣的事情? 事實上,幾乎每個上網路的人都在「重製」,都在「未經授權就複製、散 佈著作」。你覺得A先生、B先生、D先生與E小姐是「犯罪」還是在「合理 使用範圍」? 現在問題來了,如果 C先生複製五十份有沒有違法?四十份呢?三十份呢 ?到底合理使用範圍的界限在哪裡? E小姐如果轉寄給一百位朋友呢? 這永遠無法釐清的部分,也就是所謂的「灰色地帶」。沒有人能說出絕對 正確的答案,只能倚靠法官自由心證。但可以確定的是:倘若只是單純「 重製」個人用途的 mp3檔案,不管來源合法或非法,只要數量不多,絕對 在「合理使用範圍」之內。 還記得事件發生之初,檢察官說法律就是法律,要大家不要抗爭嗎?沒錯 ,法律就是法律,不管你是華人天后或本土歌王,不管你的影響力有多大 、支持者有多少,在法律之前,你傳遍百萬人的歌曲,跟我這篇可能只有 幾千人留意的文章,都是法律定義的「著作」,享有同等的權益和規範。 如果網友可以在「合理使用範圍」內複製、散佈、轉寄我這篇文章,同樣 的,網友也可以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下載、流傳你用千萬預算打造出來的 歌曲。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不因為伍百的CD賣三百五十元,田小姐的新聞報 導沒有商業利益,就讓伍百的音樂比田小姐的報導擁有更大的特權。音樂 產業沒有理由比文字產業得到更多的保護。 《 3 》 政府官員在 411事件裡的保守態度令人驚訝,先是不分青紅皂白指責學生 ,濫用職權鎮壓合法的mp3檔案,接著又將話題導引到保護軟體智財權。 在進行一項法律制裁與道德勸說之前,一定要先考慮「一致性」。如果一 位環保人士白天鼓吹資源回收,晚上到麥當勞卻用掉十張餐巾紙,我們是 不是會覺得他言行不一?同樣的,如果我們要以嚴厲的「態度」譴責下載 mp3的行為,我們得考慮台灣人民有沒有「本錢」在各方面承受一致的道 德要求。 如果政府要以高標準要求國民尊重智慧財產權,就必須評估將會帶來的後 果。事實擺在眼前,如果遵從法令,軟體的支出將遠超過硬體。光是Wind ows作業系統、Office文書套件、防毒程式等基本軟體,就不是中下階層 家庭負擔得起。如果這套道德標準延伸到全國人民,必然會造成中下階層 龐大的負擔,甚至阻扼中下階層學習電腦的機會與熱情。 當電腦與網路逐漸成為科技生活與教育學習中的必備條件時,政府有責任 讓這些「資訊設備」跟自來水、電話、家庭用電一樣,成為每個國民都能 負擔的生活設施,不能完全交由自由經濟來決定。即使是都市中產階級, 每年若要花三、五萬元更新一家大小的電腦軟體,恐怕都是沈重的負擔, 更別說原住民、農民、勞工朋友,以及現在許多在失業風潮下有月薪三萬 元工作就萬分感謝的大學畢業生。在緊縮生活中努力求生存的台灣人應該 還不少吧,我們要如何跟他們開口說:「請花錢買原版軟體,否則就請你 不要用電腦」? 具體的說,如果要鼓吹守法精神,政府應該推動已成形的「自由軟體」, 花些力氣讓「自由軟體」徹底中文化,生活化。現在有一些企業設法申請 國防役名額,讓創辦人或重要員工可以假借名義逃兵役。如果政府有魄力 ,應該把國防役名額留給「自由軟體」陣營的程式設計師,請他們專心改 寫出一般生活與職場工作必備的電腦軟體,或到各地擔任自由軟體的「種 子教官」。在清除「非法軟體」的同時,政府有義務創造、提供國民另外 的選擇,而不是憑藉威權強力鎮壓,把苦果丟給中下階層承擔。如果政府 有勇氣這麼做,既可表達對智財權的維護,又能保障中下階層使用電腦的 機會,減緩「新經濟」惡化社會資源分配的趨勢。 成大學生自救會預定以「反盜版」作為遊行訴求之一。問題是:「反盜版 」如果玩真的,要如何預防惡化貧富差距的問題?徹底解決的方法,就是 「自由軟體」。 《 4 》 其實,不管 IFPI最後要不要控訴學生,不管政治人物最後要不要管制mp3 ,不管這場學生運動演變成什麼局面,不管檢察官決定如何收拾殘局,都 不會改變mp3的命運。網路與個人電腦的興起與快速發展,讓mp3的興盛成 為歷史的必然,除非人類文明倒退,再也沒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它的前進 。根植於人性最基本的渴望分享、以及從分享中得到自我肯定的慾望,加 上越來越進步的儲存媒體和傳播方式,現在任何對 mp3的道德指責,不過 是丟進時代激流中一塊鵝卵石。我的肯定無益於它的生存,來自各方的指 責也無損於它的地位。它就是如此昂然獨立,無畏於人間的是是非非。 無聊的終歸是無聊吧。看了這麼多場戲,欣賞這麼多令人捧腹的秀, mp3 還是會以它的方式活在我們的世界。會讓我念念不忘的,是那十四位學生 還扣留在地檢署的電腦。常與電腦為伍的人就知道,與自己的電腦分離的 苦,大概僅次於和相愛的人不能在一起的苦。什麼時候電腦才能回到學生 的書桌前?電腦不回來,學運就不該有結束的一天。 ‧ 【 ROACH說說話 】 這篇文章是我到「名家專欄電子報」撰稿以來,花費心思最多、耗用時間 最久的一篇,反覆修訂十數次,從四千字再精簡成三千字,希望有助於釐 清成大 411事件衍生的問題。 上次「不給我 mp3,就不買你的CD!」一文,在「名家專欄電子報」刊出 後收到數十封要求轉載、轉寄的讀者來信。這篇文章,如果有讀者想轉載 到 BBS或非商業網站,請直接動手,不要再來信詢問了。請記得,轉載或 轉寄時,一定要在文章前加上「本文轉載自PC home Online之『名家專欄 電子報』 ( http://www.epeople.com.tw )」,謝謝。 ‧若有任何看法,歡迎跟作者聯繫溝通。  作者信箱: mailto:roach@esouth.org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140.116.7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