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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山協嚮導群組織法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條 本法依成大山協組織章程第十七條嚮導群組織之規定而擬定,提交會務會議表 決,自公布日起開始實行。 第二條 嚮導群設群長一名,下分數隊,各隊由隊員互選一人為隊長負責全隊之事務。 第三條 嚮導群成員分為三級:一、嚮導,二、幹部,三、隊員。 第二章 嚮導群各級人員之權利義務 第四條 隊員之權利。 一、可優先參召本會之活動。 二、可優先租借本會之裝備及資料。 第五條 隊員之義務 一、出席會務會議,具表決權但無提案權。 二、需召入工作組。 第六條 幹部之權利 一、可擔任本會大山活動領隊。 二、可擔任本會小山活動嚮導或領隊。 三、可享本會公開招生活動費用之使待。 四、在會務會議中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第七條 幹部之義務 一、出席會務會議。 二、在山野活動中協助領嚮維護隊伍人員之安全。 三、提攜本會後進以傳承經驗。 四、支援本會舉辦之各項訓練活動及課程。 第八條 嚮導之權利 一、可擔任本會大山活動嚮導。 二、可享本會公開招生活動費用之優待。 三、在嚮導會議中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第九條 嚮導之義務 一、出席會務會議。 二、出席嚮導會議。 三、為山防組當然成員。 四、負責本會嚮導群各項訓練活動之計畫、籌備、執行及檢討之工作。 第三章 嚮導群長 第十條 嚮導群長之職責: 一、擔任嚮導會議之主席。 二、執行嚮導會議之決議。 三、督導各嚮導隊履行職責。 四、辦理及註銷高山嚮導證。 第十一條 嚮導群長之產生: 凡本會嚮導具半年以上資歷者,得經嚮導會議過半數贊成為本會嚮導群長。 第十二條 嚮導群長之罷免: 由五名以上嚮導連署,並於嚮導會議召開三日前公布,經由嚮導會議出席成員 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 第四章 嚮導會議 第十三條 嚮導會議由嚮導群長召開,所有現任嚮導組成。 第十四條 嚮導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嚮導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五條 嚮導會議開會時得就其議題邀請會長、相關之工作組組長或特定人員列席。 第十六條 嚮導會議之職責: 一、嚮導群人員之培養與訓練計畫。 二、嚮導群人員升級之審核。(細則另訂) 三、處分失職之嚮導群人員(須經表決額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審核山野活動。(細則另訂) 五、排定及審核各項訓練計畫之課程。 六、其他關於山野活動之研究發展和執行。 七、解釋本會章程法規。 第十七條 本會嚮導如無故缺席嚮導會議二次以上,撤銷其嚮導資格。 第五章 山難預防暨搜救小組 第十八條 本會在嚮導群中設山難預防暨搜小組,簡稱山防組,由全體現任嚮導組成。 第十九條 山防組之職責: 一、加強各種登山安全訓練。 二、平時安排山難防救作業演習。 三、活動中負責留守工作。 四、若遇狀況則依搜救程序負責救援工作之策畫與實施。 第二十條 山防組長為山防組之召集人,其選舉罷免方式同嚮導群長。 第六章 修改及其他 第二一條 本法之修改須經幹部五人以上連署以書面提交會務會議。經會務會議表決 額數之三分二以上通過始得修改,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二二條 本法之解釋由嚮導會議為之。 ▽▽▽▽▽▽▽▽▽▽▽▽▽▽▽▽▽▽▽▽▽▽▽▽▽▽▽▽▽▽▽▽▽▽▽▽▽▽▽ △△△△△△△△△△△△△△△△△△△△△△△△△△△△△△△△△△△△△△△ 山野活動分級和審核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嚮導會議之職責擬議,經嚮導會議表決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二條 宗旨 一、健全本會登山隊伍 二、保障人員安全 三、建立正確登山觀念 四、維護良好登山風氣 第二章 山野活動分級 第三條 活動隊(傳統路線):以既有之明顯路徑進行山區越野健行活動之路稱之 ,依天數可再分四級。 D級----可當天或二日內往返之山區稱之。 C級----凡行程為三、四日,沒有困難地形,適於無登山經驗者參加,可 在校內公開招生之活動。 B級----凡行程為五~九日之長程縱走路線,成員須具備基本登山常識與 山區生活技能。 A級----十日以上之長程縱走路線。 第四條 勘察隊(探勘路線):凡新開闢路線,或舊有路跡不明,或本會五年內未 有行程記錄之路線稱之(含中級山),依路線天數分 級,分級原則與活動隊之天數同。 第三章 活動審核 第五條 D級隊伍須於三日前提出活動計畫送交山防組長與嚮導群長審核。 第六條 C級以上隊伍須在七日前提出活動計畫提送交嚮導會議審核,或嚮導群半數 以上包含群長 山防,內容包括行程計畫、人員、團體裝備單、領嚮與留守 人員基本資料、路線圖(含撤退路線)、糧食計畫、行前訓練計畫。 第七條 人員更動原則 D級隊伍:須在出發前將正確人員資料送交山防組長、嚮導群長審核,並 將正確之人員資料送交指導老師、留守人員與重填山防簿。 C級以上隊伍:所有人員更動須在出發前重新審核,隊員級以下須於七日 前提出。 第八條 人員級數 活動隊:除C級(含)以下隊伍外,不得越級參加。 勘察隊:皆不得越級參加,即未參加過D勘隊伍不得參加C勘隊伍,餘類推。 第九條 B級隊伍C級成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2B 1C)。 第十條 路線中包含岩、雪、溯溪地形另審。 第十一條 變更活動計畫須送嚮導會議重審。 第十二條 行前訓練計畫未達預訂目標,或嚮導會議建議改善事項未在期限內完成, 得由嚮導群長或山防組長提議召開臨時嚮導會議禁止該活動或個別成員 出發。 第十三條 參與社外隊伍比照社內出隊審核程序辦理,該登山資歷予以認可,若有違反 情事,經嚮導群員表決額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進行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須經嚮導群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表決額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始得修改。 第十四條 本細則之解釋由嚮導會議為之。 ▽▽▽▽▽▽▽▽▽▽▽▽▽▽▽▽▽▽▽▽▽▽▽▽▽▽▽▽▽▽▽▽▽▽▽▽▽▽▽ △△△△△△△△△△△△△△△△△△△△△△△△△△△△△△△△△△△△△△△ 嚮導群人員晉升細則 第一章 隊員 第一條 本細則依嚮導會議之職責而擬訂,經嚮導會議表決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二條 申請提升隊員之資格 一、本會會員。 二、參加過初級山訓(得以一次D勘及一次D活出隊代替)、一次D勘及一次D活 出隊。 三、提交山野活動記錄。 四、通過基本爐具、帳篷及初岩之測驗。 五、參加工作組。 第三條 具備前項資格人員,經嚮導會議審核通過即為正式隊員。 第二章 幹部 第四條 申請提升幹部之資格 一、隊員。 二、具初級急救員資格。 三、通過中岩測驗。 四、曾擔任一次D勘及一次D活領隊。 五、曾參加過一次C勘及一次B活出隊。 六、發表登山專題報告:須有一位嚮導與十位以上社員出席,經在場嚮導認可。 七、曾任工作組職務,經組長認可。 八、尚未加入嚮導隊者,須同時提出申請加入嚮導隊。 第五條 具備前項資格人員,經嚮導會議舉辦之幹部考試考核通過即為幹部。 第三章 嚮導 第六條 申請提升嚮導之資格 一、 幹部。 二、擔任公開招生大山活動領隊之職務 三、完成專題發表,題目自定。 第七條 具備前項資格人員,經嚮導會議審核通過即為嚮導。 第八條 本細則之修訂與解釋由嚮導會議為之。 ▽▽▽▽▽▽▽▽▽▽▽▽▽▽▽▽▽▽▽▽▽▽▽▽▽▽▽▽▽▽▽▽▽▽▽▽▽▽▽ △△△△△△△△△△△△△△△△△△△△△△△△△△△△△△△△△△△△△△△ 附錄:幹考規定 筆試: 參加資格:符合嚮導群人員晉升細則第二章 ,第四條 之規定,並於嚮會前三日 繳交「提昇幹部申請書」予群長 科目:山難防救、山野常識、行政、裝備 考試時間:2小時 各科及格分數:85分 備註:及格科目皆承認,下次再來者不用重考 口試: 參加資格:筆試四科皆及格 科目:山難防救、山野常識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140.116.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