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會長
第 二 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會長之職責:
一. 對外代表本會。
二. 任命副會長與各工作組組長。
三. 綜理會務並監督各組行事。
四. 負則會員大會,會務會議,組隊長會議之召集。
五. 指定各項臨時委員會之召集人,並監督七其行事。
六. 列席嚮導會議。
第二節 會務會議
第 一 條 會務會議由會長召開,由所有嚮導群人員組成。
第 二 條 會務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嚮導群成員出席始得開會。
第 三 條 會務會議之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擬訂或修改本會法規。
三、選舉及罷免會長。
四、表決會長所提出之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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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因為對這學期還是有不適任的工作組組長
讓我很不爽
所以我想取消這些人的工作組務
不過章程裡沒有明寫...
會長權利也沒寫
我不知道這詳細情形是怎樣
而且取消工作組好像反而讓他"賺到"的樣子
我打算是否可以用嚴格一些的方式來處理
例如...開除會員...
嘿~~法規會負責人你好像也龜很久了
給點意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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