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山協山野活動分級與審核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嚮導會議之職責擬議,經嚮導會議表決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二條 宗旨
一、健全本會登山隊伍。
二、保障人員安全。
三、建立正確登山觀念。
四、維護良好登山風氣。
第二章 山野活動分級
第三條 傳統路線:以既有之明顯路徑進行山區越野健行活動之路稱之。
一、小山活動:海拔高度二千公尺以下,可當天或二日內往返之山區稱之。
二、大山活動:非屬前項規定之活動概稱為大山活動,可再分三級:
C級----又稱大眾化路線,凡行程在五日(含)以下,沒有困難地形,適於無登山
經驗者參加,可在校內公開招生之活動。
B級----八日以下之長程縱走路線,成員須具備基本登山常識與山區生活技能。
A級----九日以上之長程縱走路線。
第四條 探勘路線:凡新開闢路線,或舊有路跡不明,或本會五年內未有行程記錄
之路線稱之(含中級山)。
第三章 活動審核
第五條 小山活動不需審核,只要在出發前二日通知山防組即可。
第六條 大山活動須在行前提出活動計畫提送交嚮導會議審核,內容包括行程計
畫、人員、團體裝備單、領嚮與留守人員基本資料、路線圖(含撤退路線)、
糧食計畫、行前訓練計畫。
第七條 C級活動不審成員資歷,只核定參加人數,唯新手不得超過四分之三,由山防
組監督活動領隊執行。
第八條 未經C級不得參加A、B級活動與探勘路線。
第九條 A、B級活動成員資歷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B級活動隊伍C級成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二、A級活動隊伍C級成員不得超過四分之一。
三、A級活動領嚮須經A級活動成功並有B級領嚮資歷者。
第十條 路線中包含岩、雪、溯溪地形另審。
第十一條 會師等專案在安全無虞時得不受第八、九、十條之限制。
第十二條 活動未達級數由嚮導會議認定。
第十三條 變更活動計畫須送嚮導會議重審。
第十四條 嚮導會議休會期間提出之活動,得經由嚮導三分之二以上個別簽名認可,
並須包括嚮導群長與山防組長。
第十五條 行前訓練計畫由嚮導會議派員監督活動領嚮執行。
第十六條 行前訓練計畫未達預訂目標,或嚮導會議建議改善事項未在期限內完成,
得由嚮導群長或山防組長提議召開臨時嚮導會議禁止該活動或個別成員出
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須經嚮導會議表決額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修改。
第十八條 本細則之解釋由嚮導會議為之。
嚮導群人員晉升細則
第一章 隊員
第一條 本細則依嚮導會議之職責而擬訂,經嚮導會議表決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二條 隊員之資格
一、本會會員。
二、參加本會山野活動二次以上,且至少一次為隔夜活動。
三、提交山野活動記錄。
四、通過基本爐具及帳篷之測驗。
五、參加工作組並完成工作報告,經該組組長認可。
第三條 具備前項資格人員在嚮導會議報備即為正式隊員。
第二章 幹部
第四條 申請提升幹部之資格
一、隊員。
二、參加本會大山活動二次以上,且至少一次為非大眾化路線活動。
三、幹訓結業並取得合格之資格者或經嚮導考核及格者。
四、曾在本會山野活動擔任小隊長之職務。
五、繳交登山專題報告,題目自定。
第五條 幹部之產生
一、具備前項資格之人始可填寫申請書提報嚮導會議審核。
二、通過幹訓之訓練或參加幹部資格鑑定合格者。
三、幹部資格之鑑定,若非經由幹訓課程訓練出之人員,得於申請提升幹部前,自行
提報嚮會,由群長指定嚮導考核之,合格者始具申請之資格。
第三章 嚮導
第六條 申請提升嚮導之資格
一、幹部。
二、參加本會大山活動五次以上。
三、擔任公開招生大山活動領隊之職務並繳交領隊活動日誌。
四、完成專題發表,題目自定。
五、具備初級急救員資格。
六、嚮訓結業並取得合格証書者。
第七條 嚮導之產生
一、具備前項資格之人員始可填寫申請書提報嚮導會議審核。
二、通過嚮訓之訓練並通過鑑定合格者。
三、凡具有本會之幹部資格並通過本會所舉辦之幹訓領有合格証書者,若參加嚮訓
並檢定合格後,始發予嚮訓合格証書。
第八條 本細則之修訂與解釋由嚮導會議為之。
成大山協嚮導群組織法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條 本法依成大山協組織章程第十七條嚮導群組織之規定而擬定,提交會務會議表
決,自公布日起開始實行。
第二條 嚮導群設群長一名,下分數隊,各隊由隊員互選一人為隊長負責全隊之事務。
第三條 嚮導群成員分為三級:一、嚮導,二、幹部,三、隊員。
第二章 嚮導群各級人員之權利義務
第四條 隊員之權利。
一、可優先參召本會之活動。
二、可優先租借本會之裝備及資料。
第五條 隊員之義務
一、出席會務會議,具表決權但無提案權。
二、需召入工作組。
第六條 幹部之權利
一、可擔任本會大山活動領隊。
二、可擔任本會小山活動嚮導或領隊。
三、可享本會公開招生活動費用之使待。
四、在會務會議中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第七條 幹部之義務
一、出席會務會議。
二、在山野活動中協助領嚮維護隊伍人員之安全。
三、提攜本會後進以傳承經驗。
四、支援本會舉辦之各項訓練活動及課程。
第八條 嚮導之權利
一、可擔任本會大山活動嚮導。
二、可享本會公開招生活動費用之優待。
三、在嚮導會議中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第九條 嚮導之義務
一、出席會務會議。
二、出席嚮導會議。
三、為山防組當然成員。
四、負責本會嚮導群各項訓練活動之計畫、籌備、執行及檢討之工作。
第三章 嚮導群長
第十條 嚮導群長之職責:
一、擔任嚮導會議之主席。
二、執行嚮導會議之決議。
三、督導各嚮導隊履行職責。
四、辦理及註銷高山嚮導證。
第十一條 嚮導群長之產生:
凡本會嚮導具半年以上資歷者,得經嚮導會議過半數贊成為本會嚮導群長。
第十二條 嚮導群長之罷免:
由五名以上嚮導連署,並於嚮導會議召開三日前公布,經由嚮導會議出席成員
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
第四章 嚮導會議
第十三條 嚮導會議由嚮導群長召開,所有現任嚮導組成。
第十四條 嚮導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嚮導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五條 嚮導會議開會時得就其議題邀請會長、相關之工作組組長或特定人員列席。
第十六條 嚮導會議之職責:
一、嚮導群人員之培養與訓練計畫。
二、嚮導群人員升級之審核。(細則另訂)
三、處分失職之嚮導群人員(須經表決額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審核山野活動。(細則另訂)
五、排定及審核各項訓練計畫之課程。
六、其他關於山野活動之研究發展和執行。
七、解釋本會章程法規。
第十七條 本會嚮導如無故缺席嚮導會議二次以上,撤銷其嚮導資格。
第五章 山難預防暨搜救小組
第十八條 本會在嚮導群中設山難預防暨搜小組,簡稱山防組,由全體現任嚮導組成。
第十九條 山防組之職責:
一、加強各種登山安全訓練。
二、平時安排山難防救作業演習。
三、活動中負責留守工作。
四、若遇狀況則依搜救程序負責救援工作之策畫與實施。
第二十條 山防組長為山防組之召集人,其選舉罷免方式同嚮導群長。
第六章 修改及其他
第二一條 本法之修改須經幹部五人以上連署以書面提交會務會議。經會務會議表決
額數之三分二以上通過始得修改,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二二條 本法之解釋由嚮導會議為之。
國立成功大學登山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成功大學登山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Cheng-Kung University,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提倡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推廣生態保育,培養冒險犯難、刻苦耐
勞、團結互助之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成功大學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的任務如下︰
一、舉辦登山、露營、健行等戶外活動為全校愛好登山之師生提供野外生活之機會
與場所。
二、關於登山知識之研究與傳播,確保活動之安全。
三、關於嚮導群人員之訓練,山難預防及搜救,為參加活動者作各種安全措施。
四、協助各界人士舉辦山野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本校師生、教職員愛好登山郊野活動並贊同本會宗旨者皆可申請入會。
第六條 入會程序:填寫之資料卡,繳納入會費及照片,即發給會員證,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入會費由本會會務會議視實際狀況調整,每次調整實施期限至少一年。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本會各項活動之優先錄取權及特惠優待權。
二、本會各項資料、書籍之借閱權。
三、本會出版刊物之贈閱權。
四、其他各項會員權利之享有。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宣揚本會宗旨。
二、服從本會各項法規。
三、按時辦理返會登記。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條 本會設會務會議、嚮導會議及組隊長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會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兩次,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嚮導會議為山野活動之最高決策機關。
第十三條 本會組隊長會議定時由會長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各工作組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
第十五條 本會設嚮導群,負責山野活動之實施,山野幹部之訓練與審核。
第十六條 本會設山難預防暨搜救小組,負責山防作業之實施督導及教育,以維護登山
活動之安全。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活動費用結餘(收費辦法另定)。
三、學校補助。
四、畢業校友補助。
五、其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會之議事法則除規費另有規定外,採內政部頒行之「議事規範」。
第十九條 本章程須經會務會議加表決額數之三分之二通過始得修改,自公布
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嚮導會議為之。
成大山協行政組織法
第一章 前言
第 一 條 本法依成大山協組織章程第十六條擬定,提交會務會議表決,自公布
日起開使實行。
第二章 會長
第 二 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會長之職責:
一. 對外代表本會。
二. 任命副會長與各工作組組長。
三. 綜理會務並監督各組行事。
四. 負則會員大會,會務會議,組隊長會議之召集。
五. 指定各項臨時委員會之召集人,並監督七其行事。
六. 列席嚮導會議。
第 四 條 會長之產生:
凡本會會員入會一年以上,具有本會嚮導群幹部資格,曾任工作組組
長,得由幹部五人連署為本會會長候選人,經會務會議出席人員過半
數通過為本會會長。如候選人僅一人則得票須超過三分之二。
第 五 條 會長之罷免:
由幹部十人連署提交會務會議經出席人員四分之三表決通過,使得罷
免。
第三章 會務工作職責
第 六 條 本會會長下設副會長及活動、資料、技推、裝備、編輯、總務、庶務、
康樂、攝影、宣傳、報名、公關等工作組。
第 七 條 各工作組設組長一名,由會長任命;組員若干名,由組長自行委任。
第 八 條 副會長之職責:
一、協助會長綜理會務。
二、負責計錄會長召開之各項會議。
三、整理會史資料。
四、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理會長之職。
第 九 條 活動組之職責:
一、關於學期各項活動之草擬編排及監督執行。
二、向學校申請活動與洽借活動場地。
三、申請各種經費之補助。
四、甲種入山證與各類公函之申請。
五、要請專家學者做專題講座。
第 十 條 資料組之職責:
一、關於山野活動資料之搜集、整理、保管事項。
二、本會圖書及山岳地圖之蒐集、整理、保管、借閱事項。
第十一條 技推組之職責:
一、負責本會岩雪攀登技術之提升。
二、協助嚮導群舉辦之岩訓、雪訓、溯溪等訓練活動。
三、本會技術裝備之保管、維護、出借事項。
第十二條 裝備組之職責:
一、本會山野器材之保管、維護、出借之事項。
二、介紹各種登山器材之使用與維護。
第十三條 編輯組之職責:
一、本會每學期二次"山協通訊"之出版。
二、本會會刊之編輯。
三、關於編輯人員之培育。
第十四條 總務組之職責:
本會一切經費之管理。
第十五條 庶務組之職責:
一、山協辦公室環境整潔之維護。
二、嚮導群制服之製作。
三、交接儀式之負責。
四、山協其它雜務及雜事之處理。
第十六條 康樂組之職責:
一、舉辦送舊與各項聯誼活動。
二、山歌蒐集與教唱。
三、高山笑話之蒐集與教導。
四、負責本會野外活動之康樂節目。
五、團康人才之培育。
第十七條 攝影組之職責:
一、本會各項活動攝影事項之安排。
二、本會幻燈片之蒐集、整理、保管,並舉辦全校性幻燈片展。
三、本會幻燈機之保管與出借。
第十八條 宣傳組之職責:
一、本會活動宣傳海報之製作與張貼。
二、各種美工事項。
三、美工人才之培育。
第十九條 報名組之職責:
一、辦理會員入會、返會登記事項。
二、整理會員資料。
三、本會刊務與活動通告對校內之分發。
第二十條 公關組之職責:
一、維持與畢業校友(OB)之聯繫並每年主辦OB聯誼活動。
二、本會刊物與活動通告對外分發。
三、與其他社團之聯絡。
第四章 會議
第一節 組對長會議
第 一 條 組隊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工作組組長、各嚮導隊隊長、嚮導群
長與山防組長組成。
第 二 條 組隊長會議由會長定期召開。
第 三 條 組隊長會議之職責:
一、工作進度報告。
二、協調、溝通社務工作。
第二節 會務會議
第 一 條 會務會議由會長召開,由所有嚮導群人員組成。
第 二 條 會務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嚮導群成員出席始得開會。
第 三 條 會務會議之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擬訂或修改本會法規。
三、選舉及罷免會長。
四、表決會長所提出之彈劾案。
五、擬訂、修改、監督各項會務工作及進行。
六、成立各種專案委員會。
七、公布嚮導會議決議。
八、監督本會巨額經費支出。
第三節 開會流程表:
1. 開會目的(簡介)
2. 各組報告
3. 討論事項
A............
B............
C............
4. 專案討論
5. 臨時動議
6. 散會
第 五 章 附則
第 一 條 本法之修改須經幹部五人以上連署以書面提交會務會議,經會務會議
表決額數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使得修改,自公部日起實施。
第 二 條 本法之解釋由嚮導會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