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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山協嚮導群組織法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條 本法依成大山協組織章程第十七條嚮導群組織之規定而擬定,提交會務會議表 決,自公布日起開始實行。 第二條 嚮導群設群長一名,下分數隊,各隊由隊員互選一人為隊長負責全隊之事務。 第三條 嚮導群成員分為三級:一、嚮導,二、幹部,三、隊員。 第二章 嚮導群各級人員之權利義務 第四條 隊員之權利。 一、可優先參召本會之活動。 二、可優先租借本會之裝備及資料。 第五條 隊員之義務 一、出席會務會議,具表決權但無提案權。 二、需召入工作組。 第六條 幹部之權利 一、可擔任本會大山活動領隊。 二、可擔任本會小山活動嚮導或領隊。 三、可享本會公開招生活動費用之使待。 四、在會務會議中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第七條 幹部之義務 一、出席會務會議。 二、在山野活動中協助領嚮維護隊伍人員之安全。 三、提攜本會後進以傳承經驗。 四、支援本會舉辦之各項訓練活動及課程。 第八條 嚮導之權利 一、可擔任本會大山活動嚮導。 二、可享本會公開招生活動費用之優待。 三、在嚮導會議中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第九條 嚮導之義務 一、出席會務會議。 二、出席嚮導會議。 三、為山防組當然成員。 四、負責本會嚮導群各項訓練活動之計畫、籌備、執行及檢討之工作。 第三章 嚮導群長 第十條 嚮導群長之職責: 一、擔任嚮導會議之主席。 二、執行嚮導會議之決議。 三、督導各嚮導隊履行職責。 四、辦理及註銷高山嚮導證。 第十一條 嚮導群長之產生: 凡本會嚮導具半年以上資歷者,得經嚮導會議過半數贊成為本會嚮導群長。 第十二條 嚮導群長之罷免: 由五名以上嚮導連署,並於嚮導會議召開三日前公布,經由嚮導會議出席成員 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 第四章 嚮導會議 第十三條 嚮導會議由嚮導群長召開,所有現任嚮導組成。 第十四條 嚮導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嚮導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五條 嚮導會議開會時得就其議題邀請會長、相關之工作組組長或特定人員列席。 第十六條 嚮導會議之職責: 一、嚮導群人員之培養與訓練計畫。 二、嚮導群人員升級之審核。(細則另訂) 三、處分失職之嚮導群人員(須經表決額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審核山野活動。(細則另訂) 五、排定及審核各項訓練計畫之課程。 六、其他關於山野活動之研究發展和執行。 七、解釋本會章程法規。 第十七條 本會嚮導如無故缺席嚮導會議二次以上,撤銷其嚮導資格。 第五章 山難預防暨搜救小組 第十八條 本會在嚮導群中設山難預防暨搜小組,簡稱山防組,由全體現任嚮導組成。 第十九條 山防組之職責: 一、加強各種登山安全訓練。 二、平時安排山難防救作業演習。 三、活動中負責留守工作。 四、若遇狀況則依搜救程序負責救援工作之策畫與實施。 第二十條 山防組長為山防組之召集人,其選舉罷免方式同嚮導群長。 第六章 修改及其他 第二一條 本法之修改須經幹部五人以上連署以書面提交會務會議。經會務會議表決 額數之三分二以上通過始得修改,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二二條 本法之解釋由嚮導會議為之。 -- 我達達的馬蹄....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上線處:[140.115.6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