嚮導群人員晉升細則
第一章 隊員
第一條 本細則依嚮導會議之職責而擬訂,經嚮導會議表決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二條 隊員之資格
一、本會會員。
二、參加本會山野活動二次以上,且至少一次為隔夜活動。
三、提交山野活動記錄。
四、通過基本爐具及帳篷之測驗。
五、參加工作組並完成工作報告,經該組組長認可。
第三條 具備前項資格人員在嚮導會議報備即為正式隊員。
第二章 幹部
第四條 申請提升幹部之資格
一、隊員。
二、參加本會大山活動二次以上,且至少一次為非大眾化路線活動。
三、幹訓結業並取得合格之資格者或經嚮導考核及格者。
四、曾在本會山野活動擔任小隊長之職務。
五、繳交登山專題報告,題目自定。
第五條 幹部之產生
一、具備前項資格之人始可填寫申請書提報嚮導會議審核。
二、通過幹訓之訓練或參加幹部資格鑑定合格者。
三、幹部資格之鑑定,若非經由幹訓課程訓練出之人員,得於申請提升幹部前,自行
提報嚮會,由群長指定嚮導考核之,合格者始具申請之資格。
第三章 嚮導
第六條 申請提升嚮導之資格
一、幹部。
二、參加本會大山活動五次以上。
三、擔任公開招生大山活動領隊之職務並繳交領隊活動日誌。
四、完成專題發表,題目自定。
五、具備初級急救員資格。
六、嚮訓結業並取得合格証書者。
第七條 嚮導之產生
一、具備前項資格之人員始可填寫申請書提報嚮導會議審核。
二、通過嚮訓之訓練並通過鑑定合格者。
三、凡具有本會之幹部資格並通過本會所舉辦之幹訓領有合格証書者,若參加嚮訓
並檢定合格後,始發予嚮訓合格証書。
第八條 本細則之修訂與解釋由嚮導會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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