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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大學登山社 嚮導組細則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開發路線,實地勘查以蒐集資料,
並推廣登山風氣,加強登山技術,訓練登山後進,拓展攀登領域。
第貳章 成員
第二條 本組由本社在校所有嚮導組成
第三條 本組設組長一名,由現任社長提名並任命之,
其職責為督導本社嚮導,協助本社登山活動,並執行本細則。
第參章 嚮導
第四條 嚮導為本社登山活動之領導人員。
第五條 本社嚮導分為初級嚮導(簡稱初嚮)及領隊嚮導(簡稱領嚮)二級。
第六條 嚮導升級:
本社社員熱心登山活動、具備登山知識、維護登山安全、並富榮譽心及責任感者,乃依下列辦法授予嚮導資格並頒發臂章。
第一節 初嚮
凡符合下列任一資格之社員,得任初嚮:
1. 參加本社初嚮訓練課程,
並有高山或隔夜中級山活動經驗共兩次以上,
經初嚮升級測驗合格者。
2. 曾協助各活動之領隊或嚮導工作三次以上,
經帶隊之領隊或嚮導共三位以上聯合推薦,
由嚮導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
第二節 領嚮
凡符合下列任一資格,得升領嚮:
1. 曾有二次以上實際領隊或嚮導經驗,
參加本社領嚮訓練營課程,經領嚮升級合格,
並通過領響營輔導員口試者。
2. 曾擔任二日以上中級山探勘
或高山長程縱走隊伍之領隊或嚮導二次以上,
於領嚮會議中提出完整之計畫書及成果報告,
由領嚮會議質詢,並由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
第七條 懲戒
第一節 嚮導會議一次無故缺席者,予以警告;
一學期內二次無故缺席或從未出席者,取消嚮導資格並公佈之。
第二節 嚴重違規,實際危害隊員安全或本社聲譽者,
經嚮導會議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取消嚮導資格並公佈之。
第三節 其他違反本社規定者,
由嚮導會議議處,經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執行。
第八條 權利
第一節 初嚮
1. 可開以日探勘活動。
2. 可開三日以下非探勘性活動。
3. 二日以上探勘或四日以上非探勘性活動,
則須一位以上領嚮護隊,方可開隊。
4. 依器材租借辦法租借器材,及享受優待。
5. 審核初嚮之晉升與嚮導之懲戒。
第二節 領嚮
1. 通過出隊審核即可開隊。
2. 依器材租借辦法租借器材,及享受優待。
3. 審核嚮導之晉升與懲戒。
第九條 義務
1. 遵守本細則。
2. 出席嚮導會議;領嚮另須出席領嚮會議。
3. 執行嚮導會議與領嚮會議所交付之任務。
4. 出隊前依規定提出開隊申請。
5. 繳交出隊記錄
第肆章 嚮導會議與領嚮會議
第十條 嚮導會議
第一節 嚮導會議為本社登山活動之最高決策單位。
第二節 嚮導會議由嚮導組長視情況召開,每學期至少三次。
第三節 任務
1. 安排嚮導訓練課程。
2. 決定開發方向。
3. 於期末嚮導會議決定下學期活動。
4. 登山活動之檢討。
5. 執行嚮導懲戒辦法。
第四節 嚮導會議之出席人數以達現任大學部嚮導人數三分之二,
且有會議記錄者,始為正式記錄。
第十一條 領嚮會議
第一節 下列情況得以召開領嚮會議。
1. 嚮導會議決議召開。
2. 社長或嚮導組長視情況需要召開。
3. 經四分之依以上領嚮連署召開。
第二節 任務
1. 籌劃嚮導會議所移交之各項訓練活動。
2. 執行嚮導會議所交付之其他任務。
3. 解釋本細則。
第伍章 嚮導群
第十二條 每學期初由三名以上合格嚮導檢具群員名冊向嚮導組登記。
第十三條 每群設群長一人,管理群隊業務,執行本組交辦事項。
第陸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之修改與廢止,
由嚮導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嚮導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通過者為之。
第十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之事項,依既有案例由嚮導會議處理之。
第十六條 對本細則之疑義由領嚮會議解釋之。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嚮導會議通過後即行實施。
Type by doug 199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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