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sometimes 信箱]
總務規章
一、總務必須在每次幹部會議中詳細公佈收支狀況。
二、總務有權審核各項活動之支出,包括:
1. 緊急情況之預支。
2. 對於浪費之支出拒絕付款。
三、各活動之收入與支出,須由活動負責人填寫收支明細表,並公佈於山社辦公室;活動之結餘歸為社費。
四、收支明細表審核通過後,須於一周內入帳或支出完畢。
五、總務必須查存發票,否則須檢視購買之物。
六、單次活動經費超過五百元者,須經社長及總務二人審核通過。
七、總務之收入支出超過一千元者,必須告知社長。
八、總務必須對山社財物負全責,有誤須負賠償責任。
九、凡不為器材組、文書組管理之社產,皆屬總務管理,總務有義務使之保持正常狀況。
十、返社費:
1. 社員於每學期初返社時繳交社費一百元,始享有該學期之社員權利。
2. 連續返社達四次之社員即永享社員權利,毋需再繳返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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